裸婚时代下载:退盐争议下的消费后悔权 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8:06:22
导语:近日,随着有关部门的辟谣和食盐供应的充足,抢盐潮过后出现退盐潮。据媒体报道,全国多个地方的消费者要求退盐被商家拒绝。介于我国法律并没有确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有关抢购食盐能否退货引发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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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已经部分实行消费者后悔权,抢购食盐应退货
后悔权保护处于信息弱势方的消费者,退盐属于这一范畴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也称冷静期制度)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法律明文规定的某类商品之后,依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享有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实行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主要法理依据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由于消费者相对于商家来说缺乏知识、信息以及资源等因素,导致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后悔权,正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处于的弱势地位。
知名律师邱宝昌认为,“从理论上来说,几乎所有的商品,所有的流通领域都可以推行后悔权制度,除非后悔权的行使需要支付过高的社会成本。”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7年,媒体此前称该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有望增设制度,但仅限于网购领域。
从此次退盐风波本身来看,消费者之前的抢盐风潮主要是基于对核辐射谣言而产生的恐慌,是信息弱势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舆论的斥责。从退盐的成本来看,退盐并不会产生过高的社会成本,从法理上讲,应该可以从商家那里得到退货。
我国已经部分实现后悔权,中盐可以要求商家接受退货
事实上,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制度,但在实践中,后悔权(俗称“无理由退货”)已经广泛存在,不过只限于直销、网购类消费等特定领域。比如,2005年我国的《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在市场实践中,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的商家也逐渐开始实行无理由退货。比如,2001年4月,安徽奇瑞轿车在全国首次实行轿车的无理由退货;2002年3月,松下空调在广告中承诺给予消费者69日的后悔期。
具体到此次退盐事件,作为食盐专营方的中国盐业总公司,在享受长达10余年的食盐垄断利润,并承担稳定食盐市场责任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要求商家接受消费者的“无理由退盐”要求,最终由其替商家善后。当然,尽管中国盐业总公司并无接受退盐的法律义务,但完全可以依据商业惯例和行规,承担起作为央企和盐业监管部门的社会责任来。

消费者相对于商家来说缺乏知识、信息以及资源等因素,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后悔权,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达国家法律一般都规定后悔权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美、欧、日都立法保护消费者后悔权,后悔期限规定不一
在美国、欧、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无一例外承认“无理由退货”,并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来保护消费者后悔权。比如,美国大约有40个州在法律上规定了后悔权制度,这些法规一般要求,求售和签订销售合同都发生在消费者住宅里,消费者可以在72小时内撤销交易,并且不需要说出改变主意的任何理由。
欧洲国家的后悔期制度普遍规定的退货时限是7天,个别国家(如匈牙利))规定为8天。比如德国规定,消费者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 日内可以退货。但有两个例外,一是消费者邀请了直销商访问销售;二是销售商品价格在80 马克以下。
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也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的提议或者缔结该合同后的4日内,可以撤回自己的承诺或者解除该合同而不须承担违约责任。
瑞典大部分商家实行“开放购买”,对“远距离购物”特别保护
在瑞典,绝大部分商店都实行“开放购买”,指在一定期限内,顾客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回所购商品。当然必须有发票,并且商品没有损坏。不同的商店“开放购买”的期限不一样,从一周到一个月不等。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瑞典还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货,并且商家退款必须在30天内执行。

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无一例外承认“无理由退货”,并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来保护消费者后悔权。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不会带来市场秩序混乱,反而利好商家
后悔权制度可以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不会带来市场混乱
后悔权制度对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给予“无理由退货”的保护,能够起到倾斜保护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在面对法定类别的商家时,能够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别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欺诈消费者的现象还很多,比如此次食盐抢购风潮中,就不乏有商家散布谣言囤积居奇,所以,后悔权制度相当于一个延时器,提醒消费者理性,也促使经营者诚信。
但是,也有反对者认为,该项制度可能造成消费者恶意退货,给市场秩序的扰乱。其实,后悔权制度是针对法定类别的消费行为,比如“远距离购物”(网购、电视购物)、不动产买卖(购房、购车)等,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行为都能够得到保护,因此产生市场秩序混乱的可能性并不大。
具体到此次退盐风潮,国家完全可以把因为听信谣言而大量购盐的消费行为纳入“法定类别的消费行为”予以保护,对因为谣言和恐慌(非因通胀等经济因素产生的恐慌)产生的购物行为予以法律保护。
 
从长远来看后悔权制度利好商家,已成发达国家商业行规
长期以来,经营者把消费者视为敌对方,认为其商品的销售阻碍来源于消费者。而现代营销理念告诉人们,在市场交易中,真正的对手是同行业厂商。消费者只不过是同行业竞争下的一面镜子罢了。商家更好的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负责、对商品负责,效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消费者会更加信任商家,交易额会更多。特别是在当前买方市场下,商家为了增强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抛出一定期限的“无理由退货”可以是一种营销利器。事实上,这一营销手段已经在很多发达国家形成了行规。实践也证明,企业脚踏实地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比起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尊重和信赖。(网易财经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当前买方市场下,商家为了增强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抛出一定期限的“无理由退货”可以是一种营销利器。

后悔权制度是对处于信息弱势方的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从此次退盐风波来看,参与抢盐的消费者属于信息弱势方,其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是舆论的斥责。国家有必要将非因通胀等经济因素产生的恐慌性购物纳入后悔权保护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