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江作品:(12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40:49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47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006年6月30日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大专以上毕业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一)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三)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四)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

国家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在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基础上级别工资档次可适当高定一至两档。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的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其中,毕业并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执行相应学历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转正执行初级工1档,第四年定级执行初级工2档。

2、技工学校毕业的技术工人,第一年590元,第二年转正定级执行初级工2档。

3、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工资为570元,第二年转正执行普通工1档,第三年执行普通工2档。

(三)截止2006年6月30日仍在试用期或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作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六、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一)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待国家制定后下发。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三)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待国家制定后执行。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七、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九、套改中有关问题

(一)关于任职年限的问题

1、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2、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工资低于本人学历转正定级工资的,执行定级工资。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降低后的岗位工资档次不低于本技术等级的最低档,初级工降低后的工资档次不低于初级工2档。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判处管制、拘役、劳教、缓刑的公务员,在处罚期满或解除劳教管制、拘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回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先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再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不低于本级别的最低档,如套改级别工资低于本人学历转正定级工资的,执行定级工资。

被判处管制、拘役、劳教、缓刑的机关工人,在处罚期满或解除劳教管制、拘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回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四个工资档次。降低后的岗位工资档次不低于本技术等级的最低档,初级工降低后的工资档次不低于初级工2档。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问题

1、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2、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

 

  十一、审批程序

(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按统一格式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一式三份)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审批表》(一式四份)。省直和中央在甘受委托由地方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单位需上报实施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处审批。

(二)属省委和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一式五份),经各市、州、市(州)委或省级厅(局)审核后,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以报告形式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各市、州审批程序自定。在本地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由市、州人事部门将本次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以工作总结方式上报省人事厅。

 

  十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职   务    │         工 资 标 准          ││             ├───────────┬─────────────┤│             │     领导职务  │     非领导职务    │├─────────────┼───────────┼─────────────┤│    国家级正职    │        4000  │             │├─────────────┼───────────┼─────────────┤│    国家级副职    │        3200  │             │├─────────────┼───────────┼─────────────┤│    省部级正职    │        2510  │             │├─────────────┼───────────┼─────────────┤│    省部级副职    │        1900  │             │├─────────────┼───────────┼─────────────┤│    厅局级正职    │        1410  │        1290   │├─────────────┼───────────┼─────────────┤│    厅局级副职    │        1080  │        990    │├─────────────┼───────────┼─────────────┤│    县处级正职    │        830  │        760    │├─────────────┼───────────┼─────────────┤│    县处级副职    │        640  │        590    │├─────────────┼───────────┼─────────────┤│    乡科级正职    │        510  │        480    │├─────────────┼───────────┼─────────────┤│    乡科级副职    │        430  │        410    │├─────────────┼───────────┼─────────────┤│    科   员    │           │        380    │├─────────────┼───────────┼─────────────┤│    办 事 员    │           │        340    │└─────────────┴───────────┴─────────────┘


附件二:
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级 别│                     档            次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一 │ 3020 │ 3180 │ 3340 │ 3500 │ 3660 │ 3820 │   │   │   │   │   │   │   │   │├───┼───┼───┼────┼───┼───┼───┼───┼───┼───┼───┼───┼───┼───┼───┤│ 二 │ 2770 │ 2915 │ 3060 │ 3205 │ 3350 │ 3495 │ 3640 │   │   │   │   │   │   │   │├───┼───┼───┼────┼───┼───┼───┼───┼───┼───┼───┼───┼───┼───┼───┤│ 三 │ 2530 │ 2670 │ 2810 │ 2950 │ 3090 │ 3230 │ 3370 │ 3510 │   │   │   │   │   │   │├───┼───┼───┼────┼───┼───┼───┼───┼───┼───┼───┼───┼───┼───┼───┤│ 四 │ 2290 │ 2426 │ 2562 │ 2698 │ 2834 │ 2970 │ 3106 │ 3242 │ 3378 │   │   │   │   │   │├───┼───┼───┼────┼───┼───┼───┼───┼───┼───┼───┼───┼───┼───┼───┤│ 五 │ 2070 │ 2202 │ 2334 │ 2466 │ 2598 │ 2730 │ 2862 │ 2994 │ 3126 │ 3258 │   │   │   │   │├───┼───┼───┼────┼───┼───┼───┼───┼───┼───┼───┼───┼───┼───┼───┤│ 六 │ 1870 │ 1996 │ 2122 │ 2248 │ 2374 │ 2500 │ 2626 │ 2752 │ 2878 │ 3004 │ 3130 │   │   │   │├───┼───┼───┼────┼───┼───┼───┼───┼───┼───┼───┼───┼───┼───┼───┤│ 七 │ 1700 │ 1818 │ 1936 │ 2054 │ 2172 │ 2290 │ 2408 │ 2526 │ 2644 │ 2762 │ 2880 │   │   │   │├───┼───┼───┼────┼───┼───┼───┼───┼───┼───┼───┼───┼───┼───┼───┤│ 八 │ 1560 │ 1669 │ 1778 │ 1887 │ 1996 │ 2105 │ 2214 │ 2323 │ 2432 │ 2541 │ 2650 │   │   │   │├───┼───┼───┼────┼───┼───┼───┼───┼───┼───┼───┼───┼───┼───┼───┤│ 九 │ 1438 │ 1538 │ 1638 │ 1738 │ 1838 │ 1938 │ 2038 │ 2138 │ 2238 │ 2338 │ 2438 │   │   │   │├───┼───┼───┼────┼───┼───┼───┼───┼───┼───┼───┼───┼───┼───┼───┤│ 十 │1324 │1416 │ 1508 │1600 │1692 │1784 │1876 │1968 │2060 │2152 │2244 │   │   │   │├───┼───┼───┼────┼───┼───┼───┼───┼───┼───┼───┼───┼───┼───┼───┤│十一 │1217 │1302 │ 1387 │1472 │1557 │1642 │1727 │1812 │1897 │1982 │2067 │2152 │   │   │├───┼───┼───┼────┼───┼───┼───┼───┼───┼───┼───┼───┼───┼───┼───┤│十二 │1117 │1196 │ 125  │1354 │1433 │1512 │1591 │1670 │1749 │1828 │1907 │1986 │2065 │   │├───┼───┼───┼────┼───┼───┼───┼───┼───┼───┼───┼───┼───┼───┼───┤│十三 │1024 │1098 │ 1172 │1246 │1320 │1394 │1468 │1542 │1616 │1690 │1764 │1838 │1912 │ 1986 │├───┼───┼───┼────┼───┼───┼───┼───┼───┼───┼───┼───┼───┼───┼───┤│十四 │938  │1007 │ 1076 │1145 │1214 │1283 │1352 │1421 │1490 │1559 │1628 │1697 │1766 │ 1835 │├───┼───┼───┼────┼───┼───┼───┼───┼───┼───┼───┼───┼───┼───┼───┤│十五 │859  │924  │ 989  │1054 │1119 │1184 │1249 │1314 │1379 │1444 │1509 │1574 │1639 │ 1704 │├───┼───┼───┼────┼───┼───┼───┼───┼───┼───┼───┼───┼───┼───┼───┤│十六 │786  │847  │ 908  │969  │1030 │1091 │1152 │1213 │1274 │1335 │1396 │1457 │1518 │ 1579 │├───┼───┼───┼────┼───┼───┼───┼───┼───┼───┼───┼───┼───┼───┼───┤│十七 │719  │776  │ 833  │890  │947  │1004 │1061 │1118 │1175 │1232 │1289 │1346 │1403 │   │├───┼───┼───┼────┼───┼───┼───┼───┼───┼───┼───┼───┼───┼───┼───┤│十八 │658  │711  │ 764  │817  │870  │923  │976  │1029 │1082 │1135 │1188 │1241 │1294 │   │├───┼───┼───┼────┼───┼───┼───┼───┼───┼───┼───┼───┼───┼───┼───┤│十九 │602  │651  │ 700  │749  │798  │847  │896  │945  │994  │1043 │1092 │1141 │   │   │├───┼───┼───┼────┼───┼───┼───┼───┼───┼───┼───┼───┼───┼───┼───┤│二十 │ 551 │ 596 │ 641  │ 686 │ 731 │ 776 │ 821 │ 866 │ 911 │ 956 │ 1001 │   │   │   │├───┼───┼───┼────┼───┼───┼───┼───┼───┼───┼───┼───┼───┼───┼───┤│二十一│ 504 │ 545 │ 586  │ 627 │ 668 │ 709 │ 750 │ 791 │ 832 │ 873 │   │   │   │   │├───┼───┼───┼────┼───┼───┼───┼───┼───┼───┼───┼───┼───┼───┼───┤│二十二│ 461 │ 498 │ 535  │ 572 │ 609 │ 646 │ 683 │ 720 │ 757 │   │   │   │   │   │├───┼───┼───┼────┼───┼───┼───┼───┼───┼───┼───┼───┼───┼───┼───┤│二十三│ 422 │ 455 │ 488  │ 521 │ 554 │ 587 │ 620 │ 653 │   │   │   │   │   │   │├───┼───┼───┼────┼───┼───┼───┼───┼───┼───┼───┼───┼───┼───┼───┤│二十四│ 386 │ 416 │ 446  │ 476 │ 506 │ 536 │ 566 │ 596 │   │   │   │   │   │   │├───┼───┼───┼────┼───┼───┼───┼───┼───┼───┼───┼───┼───┼───┼───┤│二十五│ 352 │ 380 │ 408  │ 436 │ 464 │ 492 │ 520 │   │   │   │   │   │   │   │├───┼───┼───┼────┼───┼───┼───┼───┼───┼───┼───┼───┼───┼───┼───┤│二十六│ 320 │ 347 │ 374  │ 401 │ 428 │ 455 │   │   │   │   │   │   │   │   │├───┼───┼───┼────┼───┼───┼───┼───┼───┼───┼───┼───┼───┼───┼───┤│二十七│ 290 │ 316 │ 342  │ 368 │ 394 │ 420 │   │   │   │   │   │   │   │   │└───┴───┴───┴────┴───┴───┴───┴───┴───┴───┴───┴───┴───┴───┴───┘


附件三: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  级别 │                职  务                 │├─────┼───┬─────────────────────────────────┤│  四  │  省│                                 │├─────┤   │                                 ││  五  │  部│                                 │├─────┤   ├───┬─────────────────────────────┤│  六  │  级│  省│                             ││     │   │   │                             │├─────┤   │   │                             ││  七  │  正│  部│                             │├─────┤   │   ├──┬──────────────────────────┤│  八  │  职│  级│  │                          │├─────┼───┤   │  │                          ││  九  │   │  副│ 厅│                          ││     │   │  职│ 局│                          │├─────┤   │   │  ├───┬──────────────────────┤│  十  │   │   │ 级│  厅│                      │├─────┼───┴───┤  │   │                      ││  十一 │       │ 正│  局│                      │├─────┤       │  │   ├───┬──────────────────┤│  十二 │       │ 职│  级│   │                  │├─────┤       │  │   │   │                  ││  十三 │       │  │  副│  县│                  │├─────┼───────┴──┤   │   ├──┬───────────────┤│  十四 │          │  职│  处│  │               │├─────┤          │   │   │  │               ││  十五 │          │   │  级│ 县│               │├─────┼──────────┴───┤   │  ├───┬───────────┤│  十六 │              │  正│ 处│   │           │├─────┤              │   │  │   ├───┬───────┤│  十七 │              │  职│ 级│  乡│   │       │├─────┤              │   │  │   │   ├───┬───┤│  十八 │              │   │ 副│  科│   │   │   ││     │              │   │ 职│  级│  乡│   │   │├─────┼──────────────┴───┤  │   │   │   ├───┤│  十九 │                  │  │   │   │   │   │├─────┤                  │  │   │   │   │   ││  二十 │                  │  │  正│  科│  科│   ││     │                  │  │  职│  级│   │   │├─────┼──────────────────┴──┤   │   │   │   ││  二十一│                     │   │  副│   │  办│├─────┤                     │   │   │   │   ││  二十二│                     │   │  职│   │   │├─────┼─────────────────────┴───┤   │   │   ││  二十三│                         │   │   │  事│├─────┤                         │   │   │   ││  二十四│                         │   │  员│   ││     │                         │   │   │  员│├─────┼─────────────────────────┴───┤   │   ││  二十五│                             │   │   │├─────┤                             │   │   ││  二十六│                             │   │   │├─────┼─────────────────────────────┴───┤   ││  二十七│                                 │   │└─────┴─────────────────────────────────┴───┘


附件四: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 月
┌────────┬─────────────────────────────────────────────────────┬──┐│      标准│                      岗  位  工  资                      │技术││        ├──┬──┬──┬──┬──┬──┬──┬──┬──┬──┬──┬──┬──┬──┬──┬──┬──┬──┤等级││技术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工资│├────────┼──┼──┼──┼──┼──┼──┼──┼──┼──┼──┼──┼──┼──┼──┼──┼──┼──┼──┼──┤│高级技师    │895 │936 │977 │1024│1071│1118│1171│1224│1277│1336│1395│1454│1519│1584│1649│  │  │  │410 │├────────┼──┼──┼──┼──┼──┼──┼──┼──┼──┼──┼──┼──┼──┼──┼──┼──┼──┼──┼──┤│技师      │760 │795 │830 │865 │905 │945 │985 │1031│1077│1123│1175│1227│1279│1338│1397│  │  │  │270 │├────────┼──┼──┼──┼──┼──┼──┼──┼──┼──┼──┼──┼──┼──┼──┼──┼──┼──┼──┼──┤│高级工     │650 │681 │712 │743 │777 │811 │845 │882 │919 │956 │998 │1040│1082│1129│1176│1228│1280│  │195 │├────────┼──┼──┼──┼──┼──┼──┼──┼──┼──┼──┼──┼──┼──┼──┼──┼──┼──┼──┼──┤│中级工     │570 │598 │626 │654 │685 │716 │747 │781 │815 │849 │886 │923 │960 │1001│1042│1087│1132│1177│155 │├────────┼──┼──┼──┼──┼──┼──┼──┼──┼──┼──┼──┼──┼──┼──┼──┼──┼──┼──┼──┤│初级工     │500 │526 │552 │578 │606 │634 │662 │693 │724 │755 │788 │821 │854 │891 │928 │965 │1006│1047│125 │└────────┴──┴──┴──┴──┴──┴──┴──┴──┴──┴──┴──┴──┴──┴──┴──┴──┴──┴──┴──┘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普通工 │610 │634 │658 │684 │710 │738 │766 │797 │828 │862 │896 │934 │972 │1013│1054│1098│1142│1186│1230││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

┌──┬───┬───────────────────────────────────────────────────────────────────────────┐│职务│任职 │                              套改年限                                         ││  │年限 ├──┬──┬──┬──┬───┬───┬───┬───┬───┬───┬───┬───┬───┬───┬───┬───┬───┬───┬───┬───┤│  │   │3年 │4-5 │6-7 │8-9 │10-12 │13-14 │15-17 │18-19 │20-22 │23-24 │25-27 │28-29 │30-32 │33-34 │35-37 │38-39 │40-42 │43-44 │45-47 │48年 ││  │   │以下│ 年 │ 年 │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以上 │├──┼───┼──┼──┼──┼──┼───┼───┼───┼───┼───┼───┼───┼───┼───┼───┼───┼───┼───┼───┼───┼───┤│省部│1-5  │  │  │  │  │   │   │   │   │   │   │   │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级正│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6-10 │  │  │  │  │   │   │   │   │   │   │   │   │   │7-2  │7-3  │7-4  │7-5  │7-6  │7-7  │7-8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   │   │   │   │   │   │   │   │6-2  │6-3  │6-4  │6-5  │6-6  │6-7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   │   │   │   │   │   │   │   │5-3  │5-4  │5-5  │5-6  │5-7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省部│1-5  │  │  │  │  │   │   │   │   │   │   │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级副│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6-10 │  │  │  │  │   │   │   │   │   │   │   │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   │   │   │   │   │   │   │8-2  │8-3  │8-4  │8-5  │8-6  │8-7  │8-8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   │   │   │   │   │   │   │7-3  │7-4  │7-5  │7-6  │7-7  │7-8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厅局│1-5  │  │  │  │  │   │   │   │   │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2-8 │12-9 │11-9 ││级正│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6-10 │  │  │  │  │   │   │   │   │   │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2-10 │11-10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   │   │   │   │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1-10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   │   │   │   │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0-10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厅局│1-5  │  │  │  │  │   │   │   │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4-7 │14-8 │13-8 │13-9 │12-9 ││级副│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6-10 │  │  │  │  │   │   │   │   │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3-9 │13-10 │12-10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   │   │   │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3-10 │12-10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   │   │   │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2-10 │12-11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处│1-5  │  │  │  │  │   │   │18-1 │18-2 │18-3 │18-4 │18-5 │17-5 │17-6 │16-6 │16-7 │15-7 │15-8 │14-8 │14-9 │   ││级正│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6-10 │  │  │  │  │   │   │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6-7 │16-8 │15-8 │15-9 │14-9 │14-10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   │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5-8 │15-9 │14-9 │14-10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   │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5-10 │14-10 │14-11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县处│1-5  │  │  │  │  │   │20-1 │20-2 │20-3 │20-4 │19-4 │19-5 │18-5 │18-6 │17-6 │17-7 │16-7 │16-8 │15-8 │   │   ││级副│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6-10 │  │  │  │  │   │   │19-2 │19-3 │19-4 │19-5 │19-6 │18-6 │18-7 │17-7 │17-8 │16-8 │16-9 │15-9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7-7 │17-8 │16-8 │16-9 │15-9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6-9 │16-10 │15-10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乡科│1-5  │  │  │  │  │22-1 │22-2 │22-3 │21-3 │21-4 │20-4 │20-5 │19-5 │19-6 │18-6 │18-7 │17-7 │17-8 │16-8 │   │   ││级正│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6-10 │  │  │  │  │   │21-2 │21-3 │21-4 │21-5 │20-5 │20-6 │19-6 │19-7 │18-7 │18-8 │17-8 │17-9 │16-9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20-2 │20-3 │20-4 │20-5 │20-6 │19-6 │19-7 │18-7 │18-8 │17-8 │17-9 │16-9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8-8 │18-9 │17-9 │17-10 │16-10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乡科│1-5  │  │  │  │24-1│24-2 │23-2 │23-3 │22-3 │22-4 │21-4 │21-5 │20-5 │20-6 │19-6 │19-7 │18-7 │18-8 │17-8 │   │   ││级副│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6-10 │  │  │  │  │23-2 │23-3 │23-4 │22-4 │22-5 │21-5 │21-6 │20-6 │20-7 │19-7 │19-8 │18-8 │18-9 │17-9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22-2 │22-3 │22-4 │22-5 │21-5 │21-6 │20-6 │20-7 │19-7 │19-8 │18-8 │18-9 │17-9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21-3 │21-4 │21-5 │21-6 │21-7 │20-7 │20-8 │19-8 │19-9 │18-9 │18-10 │17-10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员   │  │26-1│26-2│25-2│25-3 │24-3 │24-4 │23-4 │23-5 │22-5 │22-6 │21-6 │21-7 │20-7 │20-8 │19-8 │19-9 │18-9 │   │   │├──────┼──┼──┼──┼──┼───┼───┼───┼───┼───┼───┼───┼───┼───┼───┼───┼───┼───┼───┼───┼───┤│ 办事员  │27-1│27-2│27-3│26-3│26-4 │25-4 │25-5 │24-5 │24-6 │23-6 │23-7 │22-7 │22-8 │21-8 │21-9 │20-9 │20-10 │19-10 │   │   │└──────┴──┴──┴──┴──┴───┴───┴───┴───┴───┴───┴───┴───┴───┴───┴───┴───┴───┴───┴───┴───┘

说明:表中“-”前为级别,“-”后为档次。

附表六: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

┏━━━━━┯━━━━┯━━━━━━━━━━━━━━━━━━━━━━━━━━━━━━━━━━━━━━━━━━━━━━━━━━┓┃技术等  │在岗(任│                  套改年限                             ┃┃级(职务)│职)年限├──┬──┬──┬──┬──┬──┬──┬──┬──┬──┬──┬──┬──┬──┬──┬──┬──┨┃     │    │4年 │5-6 │7-9 │10- │12- │15- │17- │20- │22- │25- │27- │30- │32- │35- │37- │40- │42年┃┃     │    │以下│年 │年 │11年│14年│16年│19年│21年│24年│26年│29年│31年│34年│36年│39年│41年│以上┃┠─────┼────┼──┼──┼──┼──┼──┼──┼──┼──┼──┼──┼──┼──┼──┼──┼──┼──┼──┨┃高级技师 │1-4年  │  │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9  ┃┃     ├────┼──┼──┼──┼──┼──┼──┼──┼──┼──┼──┼──┼──┼──┼──┼──┼──┼──┨┃     │5-8年  │  │  │  │  │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10 ┃┃     ├────┼──┼──┼──┼──┼──┼──┼──┼──┼──┼──┼──┼──┼──┼──┼──┼──┼──┨┃     │9年以上 │  │  │  │  │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11 ┃┠─────┼────┼──┼──┼──┼──┼──┼──┼──┼──┼──┼──┼──┼──┼──┼──┼──┼──┼──┨┃ 技师   │1-4年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     ├────┼──┼──┼──┼──┼──┼──┼──┼──┼──┼──┼──┼──┼──┼──┼──┼──┼──┨┃     │5-8年  │  │  │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     │9年以上 │  │  │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13 ┃┠─────┼────┼──┼──┼──┼──┼──┼──┼──┼──┼──┼──┼──┼──┼──┼──┼──┼──┼──┨┃高级工  │1-4年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13 ┃┃     ├────┼──┼──┼──┼──┼──┼──┼──┼──┼──┼──┼──┼──┼──┼──┼──┼──┼──┨┃     │5-8年  │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14 ┃┃     ├────┼──┼──┼──┼──┼──┼──┼──┼──┼──┼──┼──┼──┼──┼──┼──┼──┼──┨┃     │9年以上 │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15 ┃┠─────┼────┼──┼──┼──┼──┼──┼──┼──┼──┼──┼──┼──┼──┼──┼──┼──┼──┼──┨┃中级工  │1-4年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14 ┃┃     ├────┼──┼──┼──┼──┼──┼──┼──┼──┼──┼──┼──┼──┼──┼──┼──┼──┼──┨┃     │5-8年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15 ┃┃     ├────┼──┼──┼──┼──┼──┼──┼──┼──┼──┼──┼──┼──┼──┼──┼──┼──┼──┨┃     │9年以上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初级工       │ 1 │2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17 ┃┗━━━━━━━━━━┷━━┷━━┷━━┷━━┷━━┷━━┷━━┷━━┷━━┷━━┷━━┷━━┷━━┷━━┷━━┷━━┷━━┛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

┏━━━┯━━━━━━━━━━━━━━━━━━━━━━━━━━━━━━━━━━━━━━━━━━━━━━━━━━┓┃普通工│                      套改年限                        ┃┃   ├──┬──┬──┬──┬──┬──┬──┬──┬──┬──┬──┬──┬──┬──┬──┬──┬──┨┃   │4年 │5-6 │7-9 │10- │12- │15- │17- │20- │22- │25- │27- │30- │32- │35- │37- │40- │42年┃┃   │以下│  │  │11年│14年│16年│19年│21年│24年│26年│29年│31年│34年│36年│39年│41年│以上┃┃   ├──┼──┼──┼──┼──┼──┼──┼──┼──┼──┼──┼──┼──┼──┼──┼──┼──┨┃   │ 1 │2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17 ┃┗━━━┷━━┷━━┷━━┷━━┷━━┷━━┷━━┷━━┷━━┷━━┷━━┷━━┷━━┷━━┷━━┷━━┷━━┛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006年6月30日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暂按现执行工资对应的岗位参加套改。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在本次套改中,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省上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省上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大专以上毕业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省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方案另行制定。

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八、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各类学校毕业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国家规定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未明确岗位的,暂按下列岗位对应:

专业技术人员,初、高中、中专、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初、高中、中专、大专毕业生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岗位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8级岗位工资标准。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1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初期)满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二)新聘用工人工资待遇

新聘用的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转正后执行五级岗位和2级薪级工资标准;第四年定级后,执行五级岗位和3级薪级工资标准。

2、技工学校毕业的技术工人,第一年执行590元,第二年定级后,执行五级岗位和3级薪级工资标准。

3、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工资为570元,第二年转正后,执行岗位工资540元和1级薪级工资标准,第三年定级后,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仍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四)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九、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以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三)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四)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出台后,按新的分配办法执行;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五)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按原职务对应的岗位套改,套改后工资由单位记载,其待遇按现行办法发放。

(六)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行政纪律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其中,受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3级。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判处管制、拘役、劳教、缓刑人员,在处罚期满或解除劳教管制、拘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4级。

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二、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凡违反政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实施。

我省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在甘的事业单位,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

 

  十三、审批程序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按统一格式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一式三份)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审批表》(一式四份)。省直和中央在甘受委托由地方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单位需上报实施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处审批。

(二)属省委和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一式五份),经各市、州、市(州)委或省级厅(局)审核后,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以报告形式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各市、州审批程序自定。在本地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由市、州人事部门将本次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以工作总结方式上报省人事厅。

 

  十四、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岗位工资  │ │                 薪    级    工    资                  │├───┬────┤ ├───┬─────┬───┬─────┬───┬─────┬───┬─────┬───┬─────┤│ 岗位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薪级 │ 工资标准 │├───┼────┤ ├───┼─────┼───┼─────┼───┼─────┼───┼─────┼───┼─────┤│ 一级 │ 2800 │ │ 1  │  80  │ 14 │  273  │ 27 │  613  │ 40 │  1064  │ 53 │  1720  │├───┼────┤ ├───┼─────┼───┼─────┼───┼─────┼───┼─────┼───┼─────┤│ 二级 │ 1900 │ │ 2  │  91  │ 15 │  295  │ 28 │  643  │ 41 │  1109  │ 54 │  1785  │├───┼────┤ ├───┼─────┼───┼─────┼───┼─────┼───┼─────┼───┼─────┤│ 三级 │ 1630 │ │ 3  │  102  │ 16 │  317  │ 29 │  673  │ 42 │  1154  │ 55 │  1850  │├───┼────┤ ├───┼─────┼───┼─────┼───┼─────┼───┼─────┼───┼─────┤│ 四级 │ 1420 │ │ 4  │  113  │ 17 │  341  │ 30 │  703  │ 43 │  1199  │ 56 │  1920  │├───┼────┤ ├───┼─────┼───┼─────┼───┼─────┼───┼─────┼───┼─────┤│ 五级 │ 1180 │ │ 5  │  125  │ 18 │  365  │ 31 │  735  │ 44 │  1244  │ 57 │  1990  │├───┼────┤ ├───┼─────┼───┼─────┼───┼─────┼───┼─────┼───┼─────┤│ 六级 │ 1040 │ │ 6  │  137  │ 19 │  391  │ 32 │  767  │ 45 │  1289  │ 58 │  2060  │├───┼────┤ ├───┼─────┼───┼─────┼───┼─────┼───┼─────┼───┼─────┤│ 七级 │ 930  │ │ 7  │  151  │ 20 │  417  │ 33 │  799  │ 46 │  1334  │ 59 │  2130  │├───┼────┤ ├───┼─────┼───┼─────┼───┼─────┼───┼─────┼───┼─────┤│ 八级 │ 780  │ │ 8  │  165  │ 21 │  443  │ 34 │  834  │ 47 │  1384  │ 60 │  2200  │├───┼────┤ ├───┼─────┼───┼─────┼───┼─────┼───┼─────┼───┼─────┤│ 九级 │ 730  │ │ 9  │  181  │ 22 │  471  │ 35 │  869  │ 48 │  1434  │ 61 │  2280  │├───┼────┤ ├───┼─────┼───┼─────┼───┼─────┼───┼─────┼───┼─────┤│ 十级 │ 680  │ │ 10 │  197  │ 23 │  499  │ 36 │  904  │ 49 │  1484  │ 62 │  2360  │├───┼────┤ ├───┼─────┼───┼─────┼───┼─────┼───┼─────┼───┼─────┤│十一级│ 620  │ │ 11 │  215  │ 24 │  527  │ 37 │  944  │ 50 │  1534  │ 63 │  2440  │├───┼────┤ ├───┼─────┼───┼─────┼───┼─────┼───┼─────┼───┼─────┤│十二级│ 590  │ │ 12 │  233  │ 25 │  555  │ 38 │  984  │ 51 │  1590  │ 64 │  2520  │├───┼────┤ ├───┼─────┼───┼─────┼───┼─────┼───┼─────┼───┼─────┤│十三级│ 550  │ │ 13 │  253  │ 26 │  583  │ 39 │  1024  │ 52 │  1655  │ 65 │  2600  │└───┴────┘ └───┴─────┴───┴─────┴───┴─────┴───┴─────┴───┴─────┘

说明: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附件二: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岗位工资   │ │               薪    级    工    资                │├────┬─────┤ ├───┬────┬───┬────┬───┬────┬───┬────┬───┬─────┤│    │     │ │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工资标准│ 薪级 │ 工资标准 ││    │     │ ├───┼────┼───┼────┼───┼────┼───┼────┼───┼─────┤│  岗位 │ 工资标准 │ │ 1  │  80  │ 14 │ 273  │ 27 │ 613  │ 40 │ 1064 │ 53 │  1720  ││    │     │ ├───┼────┼───┼────┼───┼────┼───┼────┼───┼─────┤│    │     │ │ 2  │  91  │ 15 │ 295  │ 28 │ 643  │ 41 │ 1109 │ 54 │  1785  │├────┼─────┤ ├───┼────┼───┼────┼───┼────┼───┼────┼───┼─────┤│ 一级 │  2750  │ │ 3  │ 102  │ 16 │ 317  │ 29 │ 673  │ 42 │ 1154 │ 55 │  1850  │├────┼─────┤ ├───┼────┼───┼────┼───┼────┼───┼────┼───┼─────┤│ 二级 │  2130  │ │ 4  │ 113  │ 17 │ 341  │ 30 │ 703  │ 43 │ 1199 │ 56 │  1920  │├────┼─────┤ ├───┼────┼───┼────┼───┼────┼───┼────┼───┼─────┤│ 三级 │  1640  │ │ 5  │ 125  │ 18 │ 365  │ 31 │ 735  │ 44 │ 1244 │ 57 │  1990  │├────┼─────┤ ├───┼────┼───┼────┼───┼────┼───┼────┼───┼─────┤│ 四级 │  1305  │ │ 6  │ 137  │ 19 │ 391  │ 32 │ 767  │ 45 │ 1289 │ 58 │  2060  │├────┼─────┤ ├───┼────┼───┼────┼───┼────┼───┼────┼───┼─────┤│ 五级 │  1045  │ │ 7  │ 151  │ 20 │ 417  │ 33 │ 799  │ 46 │ 1334 │ 59 │  2130  │├────┼─────┤ ├───┼────┼───┼────┼───┼────┼───┼────┼───┼─────┤│ 六级 │  850  │ │ 8  │ 165  │ 21 │ 443  │ 34 │ 834  │ 47 │ 1384 │ 60 │  2200  │├────┼─────┤ ├───┼────┼───┼────┼───┼────┼───┼────┼───┼─────┤│ 七级 │  720  │ │ 9  │ 181  │ 22 │ 471  │ 35 │ 869  │ 48 │ 1434 │ 61 │  2280  │├────┼─────┤ ├───┼────┼───┼────┼───┼────┼───┼────┼───┼─────┤│ 八级 │  640  │ │ 10 │ 197  │ 23 │ 499  │ 36 │ 904  │ 49 │ 1484 │ 62 │  2360  │├────┼─────┤ ├───┼────┼───┼────┼───┼────┼───┼────┼───┼─────┤│ 九级 │  590  │ │ 11 │ 215  │ 24 │ 527  │ 37 │ 944  │ 50 │ 1534 │ 63 │  2440  │├────┼─────┤ ├───┼────┼───┼────┼───┼────┼───┼────┼───┼─────┤│ 十级 │  550  │ │ 12 │ 233  │ 25 │ 555  │ 38 │ 984  │ 51 │ 1590 │ 64 │  2520  ││    │     │ ├───┼────┼───┼────┼───┼────┼───┼────┼───┼─────┤│    │     │ │ 13 │ 253  │ 26 │ 583  │ 39 │ 1024 │ 52 │ 1655 │ 65 │  26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