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牙挂什么科:新车上市前遭诉讼困扰 河北双环蒙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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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市前遭诉讼困扰 河北双环蒙受重大损失

http://www.neimu.cn 2010年05月05日 20:25 【未知·诺诺】

  7年前,一起引发国际瞩目的汽车业知识产权纠纷———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公司)两大汽车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拉开帷幕。7年后,就在人们认为案件已经“尘埃落定”,双环公司在这场国际官司中“稳操胜券”之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中止执行裁定使该案“陡增变数”。

  “前不久,我们已经得知,最高法院在本田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后裁定提审本案,原判决中止执行。”

  4月25日,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双环与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双环一方诉讼代理人刘英昆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刘律师的说法得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的证实。

  新车上市前双环接侵权警告

  2003年9月,双环公司的双环“来宝”S-RV汽车研发接近尾声,面世时间指日可待。然而,此时来自本田公司的一封封“警告函”,让双环公司不得不推迟“来宝”的上市时间。

  2003年9月18日,本田公司在一天之中连续致函双环公司称,双环公司生产、销售的“来宝”汽车侵犯了其专利号为01319523.9的本田CR-V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双环公司承认产品侵权,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销毁该产品图纸、专用设备、模具、专用工具及产品资料;在中国全国性报刊和行业报刊发表承认侵权声明并向本田公司致歉,赔偿本田公司损失1亿元人民币。

  双环公司在收到本田公司“警告函”后,迅即作出反应。首先,为避免纠纷发生,决定推迟“来宝”汽车上市。同时,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来宝”进行研究整改。10月11日,两公司在北京进行了会谈。双环公司在会谈中表示,双环无意侵犯本田专利权,且本田指称的车型是双环正在开发中的产品,并未上市,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但为表示对同行尊重,双环公司承诺,在其产品定型后会将有关资料传送本田公司征求意见。本田公司对此表示接受。

  10月15日,双环公司将其定型产品———“来宝”S-RV汽车资料传送到本田公司。本田公司在当天即回函,指称该定型产品仍然对其侵权,并坚持原“警告函”所提的一系列要求。

  双方纠纷诉诸法律已经在所难免。

  双环本田分别提诉讼

  2003年10月16日,双环公司率先向其所在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环公司的“来宝”S-RV产品不侵权本田CR-V外观专利。11月11日,双环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诉请石家庄市中院对相关的汽车前后保险杠一并作出不侵权确认判决。

  11月13日,本田公司紧随其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本田CR-V整车和前保险杠、后保险杠3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双环公司及其经销商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

  双环公司立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其后,河北省高院、北京市高院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问题的请示。

  2004年6月24日,最高法院下发指定管辖通知,将双环公司所提起诉讼与本田公司所提起诉讼两个诉讼合并,并确定诉讼标的8000万元的整车专利侵权纠纷由立案在先的石家庄市中院合并审理,诉讼标的为2000万元的前、后保杠侵权纠纷由北京市高院审理(后北京市高院将该案转由北京市一中院审理)。

  双环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就在双环S-RV与本田CR-V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确定管辖不久,2004年12月10日,双环公司以本田CR-V整车专利与数个在先设计外观相近似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田CR-V整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两项汽车前后保险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双环公司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理由是,本田公司获得CR-V整车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多款类似车型已在亚洲市场出现,在欧美更是流行了30多年,本田CR-V整车外观设计不具新颖性。

  中国对外观专利授予实行登记制,即对外观专利申请只作形式审查而并不作实体新颖性审查,便授予该外观专利以专利权。之后,任何人可对该外观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实体新颖性审查之后确定该专利是否有效。而日本则实行实体性审查制,须对专利申请通过形式和实体新颖性审查后才授予专利权。

  据双环公司了解,本田公司早在2000年5月22日就将本田涉案产品的外观专利设计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专利申请,但在本国并未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虽然本田公司2001年5月30日就该设计在中国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但只有经实体新颖性审查之后才能确定该专利是否有效,各国对外观专利的审查标准是一致的。

  2006年3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合议,作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田涉案第01319523.9号专利权无效。

  本田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同年12月25日作出判决,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决定。本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2007年9月28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本田上诉,维持原判。本田公司不服该终身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转由北京市高院复查。2008年5月23日,北京市高院作出(2008)高行监字第35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本田公司再审申请。

  一审判决本田赔偿2579

  在本田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并被北京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维持后,石家庄市中院恢复了对双方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双环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来宝”S-RV车没有侵犯本田CR-V专利。虽然“来宝”S-RV在设计过程中的确借鉴了包括本田在内的国内外多种汽车的车型,但是“借鉴不等于抄袭,双环在研发过程中有很多创新的东西”,不仅在主要技术参数上与本田有很大区别,在外观设计上也有三十几处不同,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不会产生误认。

  双环公司认为,本田公司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性。本田涉案产品在其本国就未获得专利权,对其设计不具专利性是明知的;双环S-RV侵权与否以及应承担什么侵权责任,只有经过诉讼程序来判定,而本田公司作为平等民事主体,无权不经法院审判,直接发函指控双环公司侵权并责令双环公司承担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图纸、设备、赔礼道歉、赔偿1亿元损失等,本田公司的行为干扰了双环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田涉案产品专利被宣告无效并被北京市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本田公司在侵权诉讼中仍坚持对双环公司的侵权、停止生产销售、销毁、道歉、巨额赔偿等诉讼请求,给当事人造成了讼累。

  双环公司提出,本田公司的行为导致双环产品重新设计、生产、加工、推迟上市及大量人力、物力支出,客观上给双环造成了损失,而且,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据此,双环公司除坚持不侵权请求外,增加判令本田赔偿双环损失的请求。双环公司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由石家庄河北红盾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

  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双环的诉讼请求。2009年7月6日,石家庄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田“在其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坚持对双环公司的侵权请求,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恶意性质”。法院判决除确认双环不侵犯本田专利权外,还判决本田公司赔偿双环公司因停产、推迟涉案产品上市时间等造成的损失2579万元(含经济损失1949万元、律师费600余万元、评估费4万元)。本田公司不服判决已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最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008年6月30日,本田公司再次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决定》和北京市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及北京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0年2月4日,最高法院裁定提审本案,中止原判决执行。

  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一位法官告诉本报记者,如果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田公司涉案专利有效,按照法律规定,河北省高院将对石家庄市中院作出的判令本田公司赔偿双环公司损失2579万元的一审判决,发回石家庄市中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