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拍北京全景图: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简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23:56:44

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简介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63号。2826票赞成、22票反对、35票弃权。共八章6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152号令。共八章133条。

一、当今世界评价一国竞争力的四大要素是什么?

国内经济、国际贸易、政府政策、财经服务。

二、优质的纳税服务靠什么?

     踏实作风+精通业务

总局把今年做为纳税服务年。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无疑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国家,为使纳税人自愿照章纳税的水平最高化,税务管理当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何为纳税人服务,做好税务信息的传递和税法知识教育工作。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列为税收管理的核心业务。“服务也是管理”正日益成为各国税务当局的共识,并已经将服务理念和服务机制引入税收征管。要从对纳税人纳税过程控制导向向纳税过程服务导向转变,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

三、企业所得税特点:

企业所得税是世界上公认的计算最为复杂,管理比较困难的税种。要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按照税法和税收政策经过众多涉税事项计算和调整,它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目前,与其他税种相比,企业所得税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一是所得税税源分散,企业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成本控管比较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及有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所以管理难度较大。二是税务机关的征管理念、方法、手段及人员素质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影响了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三是企业核算形式、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和缴纳方式的多样性,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要想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必需首先要核实企业会计利润,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基础。

   四、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总体框架:

   企业所得税法:共八章六十条

总则(1—4条)、应纳税所得额(5—21条)、应纳税额(22—24条)、税收优惠(25—36条)、源泉扣缴(37—40条)、特别纳税调整(41—48条)、征收管理(49—56条)、附则(57—6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共八章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    共八条(1—8条)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共三条(9—11条)

   第二节:收入    共十五条(12—26条)

   第三节:扣除    共二十九条(27—55条)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共二十条(56—75条)

   第三章:应纳税额    共六条(76—81条)

   第四章:税收优惠    共二十一条(82—102条)

   第五章:源泉扣缴    共六条(103—108条)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共十五条(109—123条)

   第七章:征收管理    共七条(124—130条)

   第八章:附则    共三条(131—133条)

   五、企业所得税及实施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即对纳税人及纳税义务和法定税率等做出规定。

(一)   纳税人:税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

税法或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所得税:征税主体—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

   征税客体—利润。

   以法人为界定标准,明确了法人所得税制度。

   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个人有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条例: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1、税收管辖权: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纳税义务密切相关,遵循属地和属人原则。一般有:属地原则—(非居民企业)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属人原则—(居民企业)一国有权对本国企业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这笔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2、居民企业标准:登记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实际控制管理地、多标准结合。

3、新法采用“登记注册地”和“实际控制管理地”相结合的标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定义)

4、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负有限纳税义务。

         5、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机构、场所,实际联系,来源于境内、外所得的确认进行了解释。

           三、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世界159个国家平均税率28.6%,周边18个国家平均税率26.7%,原33%居第52位,现25%居101位,大国中税率为最低。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明确了企业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允许企业扣除的成本费用、资产的税务处理等。

  原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

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原税法相比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放在扣除额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在收入中减除,真正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准确性。

       一、一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由于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产生不同的确认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条件:(1)支持取得该所得的权利的所由事项已发生;(2)应该取得的所得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

2、税法优先原则: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存在一定差异。一般通过协调方式解决。

二、收入: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搞清收益、收入、利得三个概念。会计:收益=收入+利得,税收上统一为收入未加以区分。

1、收入确认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实现原则。

2、收入各组成部分确认原则:明确了确认的时间和金额

3、收入确认特殊原则:纳税必要资金原则(免税重组、分期付款、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特殊交易。

4、新老税法变化:

(1)对收入总额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把生产、经营收入分解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收入,增加了接受捐赠收入。强调以非货币性取得的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指按照市场价格),同时,首次明确捐赠是无偿给予的。

          (2)视同销售:

              原税法: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

       新税法: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

(3)财政拨款给予明确。区分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对财政补贴计入收入: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即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和经济利益流入;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管理。

三、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原税法中只明确为与取得收入有关。)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基本条件:

      (1)真实性:首要条件,实际发生。

(2)相关性: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从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判断。

      (3)合理性: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2、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

3、  一般要求:特殊肯定条款优于特殊

否定条款,两者优于一般性概括条款。

4、  主要内容:

(1)成本:范围、制造成本和间接成

本的分配。

      (2)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税金:除增值税以外各项税金及附加。

   (4)损失: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

   (5)其他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

(6)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7)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帐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金额。

         (一)固定资产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确认:定义与会计准则相同(取消原税法中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以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会计做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确认条件:(1)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2)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固定资产计价: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3、折旧:直线法。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得税务处理:

1、生产性生物性资产确认:消耗性、公益性—按会计准则。

2、生产性生物性资产计价:自行营造或繁殖的发生的支出当期费用化。

3、折旧:直线法。

(三)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确认:可辩认和不可辩认。

2、确认条件:与固定资产相同。

3、研究开发支出的归属:

研究阶段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开发阶段费用:确认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并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方式;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和其它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

(5)归属的支出能合理计量。

4、计价:三种情形。

5、摊销:直线法。不少于10年。投资或受让按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不得摊销:以加计扣除、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其他。外购商誉在转让和清算时扣除。

(四)投资的税务处理:

1、投资资产的确认:权益性、债权性、混合性。(会计: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到期的投资、可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

2、计价:购买价款的现金支付额;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3、处置:投资成本不得扣除,收回、转让时计算。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1、确认:两个条件。

2、计价:三种形式。

3、结转:加权平均、先进先出、个别计价。不允许后进先出。

(六)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1、确认:四种。

2、摊销:

(1)以提足折旧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以提足和租入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租入固定改建支出:经营租赁—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融资租赁—计入成本。

3、、大修理支出:计税基础50%以上、使用年限延长2年,在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分期摊销不短于3年。

5、企业重组中资产的税务处理:

(1)定义:法律和经济结构重大改变。

分类:交易分互惠性交换和非互惠性转让、货币交易和非货币交易。

     (2)税收处理原则:两项交易行为处理。应税重组与免税重组。

          

第三章:应纳税额

      对企业计算应纳税额,以及境外所得范围和已缴所得税抵免限额作了规定。应纳税额取决于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法律结构有两种:收支法和资产负债表法。

收支法=所有应税收入-纳税期间允许扣除的各种费用。

资产负债表法=资产负债表年末净资产增加额+已分配的股利-实收资本的增加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是指税法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

      税收抵免: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减免法四种方法。(按计算方式不同分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按适用对象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境外抵免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范围、优惠内容、优惠方式等作了规定。

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农、林、牧、渔业项目免税:

    原:内资:国有农口企业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业免征;对农业技术服务和劳动所得免征。

外资:从事农、林、牧、渔“两免三减半”,期满15%。

新:对从事农、林、牧、渔业免征或减征。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原:内资:对从事公共事业免一年

外资: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15%;海南、浦东经营期十五年“五免五减半”。

新:规定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项目:

原:内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30万以下免税;

外资:污水、垃圾处理比照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

新:规定三免三减半。

    五、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成果、咨询、服务。

原:内资:企业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免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免征。

新:符合条件:较高的技术含量,属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技术范围;转让方式加以限定:区分买断出售和单纯出让使用全给予不同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超过部分减半。

    六、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原:外资: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减按10%。

新:政策延续,对外国资本、投资以及专有技术引进的鼓励减按10%。对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先进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

工业:应纳税额30万、从业人员100人、资产3000万元;

其他企业:应纳税额30万、从业人员80人、资产1000万元。

八、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五个自治区加云南、贵州、青海。(限制行业除外)

         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销。

         十一、安置残疾人员:按实际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十二、创业投资优惠: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按投资额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可向以后年度结转。10部委《创业投姿管理办法》、3部委《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十三、加速折旧:限定两种情形,方法上可采用缩短年限。

    十四、资源综合利用:减按90%计入收入。

    十五、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项设备,按设备投资额10%抵免应纳税额。不足的在以后5个年度内结转抵免。

    十六、同时从事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应单独计算,未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范围、扣缴的义务、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支付与到期应支付。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对企业的关联交易、预约定价、核定程序和补征税款等作了规定,强化了反避税手段。

一、关联方业务往来:关键确定是否属关联方。

二、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的核心,调整前提—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造成税收后果。

三、转让定价及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一是被比较的交易之间的差别不会实质影响公平交易价格,二是可进行合理调整以消除这些差别的实质影响。

2、再销售价格法:分销的在销售价格-合理的销售利润=正常的转让价格。

3、成本加成法:成本+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交易净利润:指标—销售净利润率、成本净利润率、资产净利润率。

5、利润分割法: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在关联方之间合理有效分配。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四、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投资业务调整):受控条件、不合理分配。

五、资本弱化及纳税调整:债权与股权融资税收处理差异造成。规定关联方投资比例标准,限制扣除。

六、成本分摊协议:独立交易原则下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

七、预约定价税制:把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变为事前。程序、资料、征纳双方权力义务。

八、一般反避税条款: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得安排—必须是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交易;企业必须从安排中或取“税收利益”;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

第七章:征收管理:

  对企业纳税地点、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纳税年度、缴纳方式以及货币计算单位等作了规定。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本法优于征管法。

   1、纳税地点:居民企业以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两个以上的经税务审核批准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汇总纳税: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法人营业机构应汇总纳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间不得合并纳税。

   3、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4、缴纳方式: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十五日,年度终了5个月。

   5、货币计算单位:人民币。

第八章:附则

  对享受过渡性优惠的企业范围、内容,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以及本法实施日期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