蝈蝈叫声:拆迁补偿加奖励不得高于周边一手房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6:09:13

拆迁补偿加奖励不得高于周边一手房价

2011-03-17 07:19:35 来源: 南方都市报(深圳) 跟贴 1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即日起至3月24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示征求意见。近年来征地拆迁的成本水涨船高,《办法》就此提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一手房的价格。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南方都市报3月17日讯 自2004年起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废止,即日起至3月24日,《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式公示征求意见。

《办法》对“临建”、“住改商”等困扰城市更新建设的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明确,对1990年4月前产生的符合规定的“临建”,最高可补偿60%的住宅评估价;若住宅在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照商铺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近年来征地拆迁的成本水涨船高,《办法》就此提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一手房的价格。

焦点1 每年11月前上报房屋征收计划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上述《办法》。

《办法》明确,因有国防和外交的需要、公共事业需要等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应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的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政府编制的年度征收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焦点2 “旧改”遭过半反对可组织听证

以往在广州城市改造中,时常会有居民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反对征收房屋,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根据《办法》,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征收项目,在评估风险预警评价建议转化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一旦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以下事项或建设行为: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等,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焦点3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

广州城市化进程中,难免出现一些临时建筑,成为了改造的难题。

《办法》明确,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60%给予货币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重置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为了提高效率,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搬迁时限奖励标准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5%以内。对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同一征收项目统一标准的征收奖励。

《办法》指出,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焦点4 直管房弃租可补偿三成房价

《办法》还指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房屋或就近地段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

对于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另行计算,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焦点5 “住改商”最高可按商用补偿六成

由于历史原因,广州各区都涌现出许多“住改商”的房屋。

《办法》对这类房屋补偿也给出了明确方案: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分类给予补偿,但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来看,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而在《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此外,上述两种方式计算的货币补偿款,若低于按照《办法》有关住宅用房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用房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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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费翻倍每户提至1000元

《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同时进行公示,记者昨日从中获悉,房屋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标准预计将从原来的每户500元提高到每户10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显得更因时制宜。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定期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上述标准扣除原房屋租金后支付。

反馈方式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

反馈途径:电子邮件(gzfw zs@ 21cn.com )、邮寄(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6楼,邮编:510055)、传真(83874700)。

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3875085、8387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