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蜡乌料是什么意思:公车私用,勿以小恶而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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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勿以小恶而不罚

2010年03月05日07:30南方网马青我要评论(38) 字号:T|T

广州市白云区财政局原副局长骆志斌公车被盗,谎称是因公而失,免于赔偿,后来遭到群众举报,证明他是公车私用导致丢车。在舆论压力下,骆志斌要赔偿一万多元,事情到此大概就算是有了交代。

“对骆志斌在办理个人事务时公车被盗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此加以认真辨识,显然会发现这一惩处是错位的。骆志斌的过失,并不在于丢车,而在于公车私用。丢车之过,过在盗贼。所以对其的惩罚,也不应该是针对丢车所造成的损失,而是应该针对公车私用这一行为。但是,公车私用的惩治没有统一严苛的标准,同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已经普遍到了法不责众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媒体也好,举报群众也好,白云区纪委也好,很自然地就把焦点放在了公车被盗的赔偿问题上。

换句话说,如果车没丢,骆志斌的行为就是正当的么?当然不是。但是,如果车没丢,骆志斌的行为会被群众举报、被媒体曝光、被纪委重视么?可能也不会的。如果骆志斌因为公车私用而遭到后果严重的纪律处分,会不会有人觉得他实在是很倒霉?恐怕会有不少人这样想。实际上,错位的处理结果反映出从官到民、从上到下的一种集体无意识:公车私用已经成为无力改变只能接受的现实。

当然,针对三公消费现象(公款吃喝、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公众情绪上的不满是很强烈的。网络上不时热传相关的帖子,例如湘潭大学门口大量送新生的公车,又例如某地某局长动用大量公车为老母出殡。这种帖子之所以流传广泛,当然是因为传播的网友感到不平。但是,比起涉案数额巨大的那些落马巨贪、比起那些不堪入目的官员私生活,每一桩公款出国、公费购车、公款吃喝的案例,都显得太微不足道了。或许正因为如此,“三公”问题总是显得不那么迫切。

如果从总体上看,这个问题就要严重得多。两年以前,中纪委、国务院研究室、监察部就联合发布过一个调查报告,指出2006年全国党政机关违规挥霍的公款高达二万亿元,超过当年全国税收的一半,相当于全国每年教育投入的4倍。当时读到这条新闻的人,无不瞠目结舌,并且认为“三公”问题已经无法再回避。两年过去了,人们很难否认,“三公”现象并没有多大改善。

可是,一个问题久治不愈,并不能证明其不是问题,更不能证明其是正当的。“三公”现象,或者推而广之,普遍的、貌似危害不大的小腐败,纵然是短时间内很难改变的现状,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这是无法改变的;更不能因此就放弃批评、放弃改变的尝试,最起码不能在价值上“接受”它。公众还要不知疲倦地提起这个问题,大声说:很不好,腐败很不好,公款吃喝很不好,公费出国很不好,公车私用很不好。

一度有“专家”为腐败辩护,声称腐败推动了经济发展。这种说法在生活中的版本是,总有人在公款消费时很“幽默”地声称自己是在“拉动内需”。人们总是对陌生人的腐败、对抽象意义上的腐败抱有极强的批判精神,但对于个人生活中目见耳闻的腐败,常常很有宽容精神。宽容总需要理由,于是人们发明出了各种各样的理由,“推动经济发展”就是一说。仔细去想,即便腐败真的在经济发展的某一个阶段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仍然不能为腐败辩护;正如经济发展速度再快,也不能为社会不公辩护。

腐败为什么不好,其实是不言自明的。但现在似乎仍有必要强调一下,腐败之所以是不言自明的“恶”,首先就是因其直截了当地站在公平和正义的对立面;或者说,腐败之恶,是一个简单的价值判断,是无可辩护的。不管现实中腐败的现象有多么顽强,也不管是不是有人声称腐败可以偶尔地巧合地发挥那么一点点正面作用,腐败都是坏的。回到骆志斌丢车事件,丢车其实只是他倒霉,公车私用才是他所犯的错。如果政府和公众宽容他公车私用,惩罚他丢车倒霉,那就只能说明,舆论监督是情绪化的、娱乐性的,而不是严肃的、正义的。会不会因为现实太强大,或者因为“小恶”太普遍,公众已经无法坚持价值判断了?

(作者马青,媒体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