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试卷:“公车私用收费”算不算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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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收费”算不算非法营运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克杰 2011年02月25日08:04

  在正在召开的广州“两会”上,广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苏志佳主动谈起广州公车监管措施。称广州市公车将安装GPS跟踪系统和身份识别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经批准非公务用车将采取有偿使用措施,试点单位估算,拟按照每公里1.5~1.7元收费。(2月23日《广州日报》)

  据称,广州市拟对公车私用收费,不是随随便便象征性收费,而是要把公车使用产生的汽油费、管理费、折旧费、保险费等统统算进去,“要像打的士般收费”。费用由财政局收取,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费用将作为公车折旧等补偿。

  评价这样的公车管理措施,应当一方面具体分析改革措施旨在解决什么问题,预设了哪些改革目标,能否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评估改革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执法有无矛盾和冲突,毕竟保证改革措施的合法性才是法治政府行使权力的基本底线。

  广州市纪委书记对公车私用收费无非要解决群众意见集中且反响强烈的两个问题:一是公车私用,二是公车闲置。前者更为突出,以至于间接推高中国的整体行政成本。关键的问题是,“公车私用收费”能有效解决当前公车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吗?笔者觉得恐怕不靠谱。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是谁在公车私用。公车私用的一般是领导干部、干部家属和司机。真正做具体工作的基层公务员除非公务申请派车外,非公务时间和非公务工作恐怕很难分得一杯羹。在这种情况下,要对公车私用收费,由谁来审批,谁来核算行车里程,谁来收费,如私用未交费由谁来处罚,恐怕都是不小的问题。因为领导不会自己监督举报,下属公务员不敢监督举报,上级监督部门无法监督发现,此项改革措施的可行性值得质疑。

  在我看来,“公车私用收费”不仅无法有效解决公车私用问题,反而给公车私用一个随时可以使用的借口。本来是没有经过审批或者不打算缴费的公车私用,如果没有被外界发现并举报,结果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车子一交万事大吉,而如果不走运被“好事者”盯上并举报,公车私用者和管理人员就完全可以缴费,将违纪行为“漂白”——今后,将再也没有公车私用问题了,因为大家交费了。

  “公车私用收费”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那就是公车“像打的士般收费”算不算“非法营运”呢?依据此前广州市运管部门的说法,只要没有《道路运输证》或其他客运营业资格而收费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属于“非法营运”,应受行政处罚。事实上,运管部门已经据此处罚过不少涉嫌非法营运的社会单位和个人,俗称“黑车”。那么政府机关能享有法外特权吗?否则,岂不成了“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看来,广州市的“公车私用收费”措施还需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