蜘蛛侠标志图片简笔画:独家: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续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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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二审辩护词续集,六)(2010-02-09 00:04:16) 标签:杂谈 分类:李庄案

独家:李庄事件补充辩护观点(二审辩护词续集,六)

(转载请注明“转自知青记者博客”)

 

界限,而承办龚刚模或李庄案的办案机关中层干部,却内心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超前,不合时宜,再抱有重庆打击黑社会是对龚刚模第一次伤害,李庄自己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这种完全错误混乱的思维,去管理、指导、监督基层办案人员对李庄案的侦办,再审查有关李庄案的情况报告,甚至添加夸张恶劣的“黑律师”情节后再对更上级的直接负责人呈报情况和方案,那就一定会发生问题。如果侦查李庄案的基层、中层干部是如此安排、如此的水平能力,如此的法律认识,出现错拘李庄是无法避免的。

重庆办案机关对李庄会见龚刚模是有录像的,这不会是具体办案人员自行其是,一定是有办案机关中层领导指示安排。既然向北京司法局、司法部通报有李庄违法违规的录像存证,其向重庆打黑斗争负责人、甚至向重庆市领导也一定会如此汇报。但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录像经审查却无法取得,无法示人,这不是跟上级领导开玩笑吗?承办李庄案的中层干部如果在转报高层领导时能够如实呈报情况,告知有录像但没有发现李庄教唆、引诱龚刚模,是龚刚模在李庄询问后自述被刑讯逼供,作为决策侦办李庄案件的更高级的负责人,还会同意立即拘捕李庄吗?

如果说具体办案人员有实际的工作压力,能力水平、情绪因素做出错误的行为情有可原,但李庄案办案机关的中层领导本应该起到应有的审查、监督、把关作用,起码不能再添枝加叶、再编造更为生动、离奇的情节强加李庄,再对上虚报情况。重庆李庄案办案机关的个别中层干部,显然因为激情有余,能力不足,对李庄事件的发生负有部分责任。

6、领导是依靠和信任下级、中层、法学家的论证和专业做出判断的,如果下级、中层人员也认识模糊(参与李庄案的法学家除外,他们比辩护人清楚)或不履行应有职责,徒有层级监督和论证虚名,只能引发高层领导错误的决策。

编造上述这些报道素材呈报给领导,发布全国,这不是欺骗重庆打黑负责人和重庆市领导吗?这不是愚弄国人吗?这不是滥用领导对下属的信任诬陷辩护律师吗?坚决打黑除恶的上级领导看到上述这些“黑律师”破坏打黑的严重犯罪之报告,决策去北京拘捕辩护律师李庄还会犹豫吗?

这是否是自下而上出现显然存在欺骗领导的李庄案“黑律师”违法犯罪的情况报告,引起领导决定抓捕李庄,并引起愚弄国人的报道原因之一呢?

7、上述重庆办理李庄案中应负责直接指导、审查、分析、论证、上报情况和建议的中层干部,未达到应有水准和能力,对《律师法》超前的公开判断,甚至对李庄已经决定退出龚刚模案件,向重庆一中院领导发送短信的事实,完全不从法律和专业去设想到《刑法》的犯罪预备,却在对全国公众报道中认为是“金蝉脱壳”。如此虚构事实、谎报情况、错判性质的个别办案人员参与承办的李庄伪证案,让人如何相信李庄“伪造证据”、“教唆、诱导龚刚模翻供”、“龚刚模承受不住内心煎熬主动举报”的指控或“犯罪事实”。

8、李庄不过是个普通的北京律师,如果查办李庄案的个别办案人员、中层干部敢于编造上述虚假情况欺骗上级、欺骗打黑斗争的直接负责人、欺骗重庆市领导,就不敢如法炮制甚至变本加厉构造李庄“伪造证据”的事实吗?或在二审上诉后因为此案已经造成争议而违法接触李庄,耐心教育使其认罪换自由,以掩盖本案存在的问题吗?

辩护人不知在二审先期辩护词提交后,最终耐心教育李庄的认罪的办案机关领导是哪位领导,但希望该位领导起码不应与李庄专案或龚刚模专案有关。否则其教育李庄认罪的目的动机值得质疑,很可能并不是出于公正的需要,而是急于需要李庄的认罪以掩饰中下级办案部门的瑕疵或问题,却忽略考察李庄认罪是否自愿本质。

9、从本案发生发展的实际效果,从抓捕李庄、抓捕后组织的报道效果,一审16个小时的开庭、一审判决、二审两天的开庭、李庄认罪、及有关对李庄认罪大力报道至今,给重庆的办案机关,重庆市领导带来影响和效果是有利的还是有损害的,相关方面应该心知肚明。

这就是辩护人先期紧急提交的二审辩护词中提及的管理学中的“短板”现象,系统的水平不是由最高领导人的水平决定,是由“短板”决定,重庆李庄案办案机关个别中、下级办案人员,《中青报》郑、庄两位记者均是系统的短板,影响了整个系统的水平。最终使李庄事件复杂化、扩大化,骑虎难下。

十二、李庄案与赢得广泛赞誉的重庆打黑除恶斗争不同,应该区分,不应捆绑。

辩护人并不仅仅是为使李庄获得更有利的结果,而刻意去区分李庄案与重庆整体打黑除恶斗争的关系,去刻意区分层级系统的关系和责任。分析和说明以上原因、责任实际已经超出一般刑事辩护的范围。但李庄案件发展到目前的状态,辩护人必须从更多的角度和更高的层次、以对各方更负责任的态度去履行辩护职责,无论李庄认罪与否。

认真、具体分析本案的事实,李庄案就是一个因各种偶然因素叠加而造成的具体错案,与重庆打黑除恶斗争不应捆绑。

十三、李庄被二审定罪的效益分析。

1、执法或判案实际存在司法的效益问题,刑事判决实际会引发不同效果也会影响相关利益。

李庄案实际因为重庆公开大力报道的原因,而成为全国公知的案件。李庄认罪已经使辩护人仅就事实、证据、法律去辩护,分析评判李庄的罪名和责任已经完全不够。辩护人应当根据李庄被定罪判决的效果和影响,去对李庄案作更全面的分析和辩护。

2、李庄是从北京来重庆作刑事辩护,其当事人龚刚模在打黑前并不是社会上打砸抢烧的恶徒,是企业主,被商业界称为摩托车销售奇才。李庄是作为辩护律师,为重庆企业主在涉嫌刑事案件进行辩护服务过程中,被一审定罪。

此外,品德高尚为官清廉的干部是不可能会发生请律师刑事辩护的情况。但是确有少部分干部可能在未来不确定的时日,需要刑事辩护律师。辩护人在从业实践中发现,少数出事的干部原本也是因为人品出众、德才兼备才被组织提拔委以重任的,但有时环境会使人变化,多种原因使然,好官、功臣有时也可能变成有问题的官员。重庆商业界的销售奇才龚刚模会蜕变为“杀人生产队”黑社会老大,则环境实际也可能会使因掌握更大权力的极少数干部难以自律,最终可能需要刑事辩护律师。

《刑法》罪名已经涉及经济生活各种领域,(如生产销售商品、公司企业管理、税务、金融、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保护、市场秩序、重大责任事故),有些罪名主体就是企业(单位主体)。

重庆发展建设是需要利用内资、吸引外资实现增长、发展。2009年重庆吸引外资增速全国第一,总量居中西部第一。内资中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居前三位,其总量占全市实际利用内资总量约一半。而重庆渝中区正以香港为标杆,注入国际化发展理念,全面推动城市升级,打造“内陆香港”。

外地、外国来重庆投资、合作的企业主、投资人、投资企业出现各种刑事案件,有可能请北京或外地的律师提供服务,在重庆投资的国际投资人、世界500强如果发生刑事案件,也可能请北京或外地律师服务。

如果这些外地、外国的投资人发现或得知,北京或者外地的律师不敢于来重庆从事刑事辩护服务,请设想这些投资人、企业主的感觉。

以上还是刑事案件,实际外地、外国来重庆的投资者,经营者还有许多或重大的经济案件、投资项目争议需要北京和外地律师,而这些重大的经济案件、投资项目争议本身就是涉及重大利益的纠纷,这些律师如果本身不敢在重庆从事刑事法律服务,在从事经济法律服务是否也会提心吊胆呢?如果在重庆投资或准备投资的外地、外国的投资人、企业主在寻求北京或外地律师的服务时,发现或听到他们的畏惧、顾虑原因和理由时会有什么感受?如果熟悉法律的律师都无法把握界限,企业主或投资人就能准确把握吗?辩护人不敢想象。

3、 一个开放的城市,如同重庆渝中区若成为未来的“内陆香港”的城市,需要一个完善并可以基本信赖的法治环境,需要有负责任的律师为重庆吸引的内资、外资提供负责任的法律服务包括刑事辩护服务,而这些可能的重庆律师、北京或外地律师也需要一个起码安全的地域条件。

司法既有成本也有效益,如果换一个角度,换一种思维,而不是只时下,就可能会发现对北京辩护律师李庄定罪,对重庆造成的实际效果或影响并非正面。如果仅从掩饰错误、回避部门个别人员责任的角度去获得李庄“认罪”视野太过狭隘,甚至会出现问题,引发新的较大争议。

十四、对李庄案件二审维持或各种改判的考量。

1、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坚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李庄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特别指出,审判伪证罪应避免出现伪证,铁案需要铁证,更需要时间和历史的检验。李庄虽然已经认罪,但如果判成错案、冤案,虽然媒体会逐渐不再报道,社会公众会很快忘却,但这一页也可能不会很快翻过,甚至可能挥之不去。

本案现有事实、证据、法律,唯有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重庆利益负责的考量和判决。才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李庄事件现状得以正确、合法、有效解脱。

2、李庄案全国周知,重庆办案机关的速度、一审强硬的判决结果以及李庄的突然认罪,已经使全国的很多人预知了李庄案最终结果。即使二审维持原判,对于国人的感觉和效果也只是“早有预料”,实际感觉和效果还不仅而已。

普通社会民众根本不会去看披露的刑事判决,他们很多是听广播、看晚报,大多已经根据李庄案事发时的“黑律师”和二审后认罪的强力报道,早以形成了认识和判断。而可能对李庄案争论、质疑的阶层更多是律师界、法学界,对李庄案关注的是政治界、法律界、商业界、新闻界、知识分子,这些人数量与普通社会民众比较虽然微乎其微,但他们的社会联系界面比普通的基层民众更为广泛。他们会基于已经公开的事实、证据、诉讼文件形成独立的思考和内心判断。虽然李庄的认罪使很多人大惑不解,但他们会独立思考,他们明白李庄案有罪或无罪是刑事审判,而不是对李庄错误性格、工作方式缺陷和道德的审判。

3、很多人心理预期是,掌握权力的机关很难有勇气在这种公开的事件中纠正错误,哪怕这个错误实际并不大。人们会以常态的惯性思维认为一旦权力机关已经启动了错误的开关,就会而将错就错,使错误的程序延续下去。尤其当出现李庄事件出现争议,并且重庆一审判决也已经做出后。

如果根据事实(包括认罪的事实和导致的原因)、依据法律改判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或下发司法建议由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实际是会出乎国人和社会各界的意料之外。会引起令人惊讶的重大反响,最终也使李庄事件得以彻底解决,很多人会因此用另外一种尊敬的眼光仰视重庆。

4、对于李庄案件,重庆社会民众实际也会基于案件的事实、公开的证据,而对事件情况有自己内心的判断。虽然有些人可能并不认同有罪判决,怀疑“认罪”。但是他们因为内心确认打黑斗争负责人和重庆领导的真心打黑,以及清正廉洁的品德,而愿意基于信任、敬重而接受和理解难得一遇贤明领导的任何决定。如果二审法院改判减刑或判决李庄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或无罪或免罚,部分重庆民众可能会略有遗憾。

并且辩护人已经尽力说明李庄事件的成因、责任、层级关系和或有的自下而上的决策过程,以告知各方面李庄事件的成因是个别中下级办案人员的责任,且误导了重庆打黑负责人以及重庆市的领导。重庆民众实际可以理解,不真心做事就不会失误,因为系统的庞大复杂偶尔发生失误是难免的,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实际个别中下级人员的错误也是可以理解的,管理体制已经造成的宁肯不做事,也不能犯错误的观念应该调整,这些努力、拼命工作中的错误都可以通过批评教育总结教训予以纠正,因为事件本身已经教训深刻,对干实事中出现的错误,哪怕是较大的错误,应该宽容。

5、辩护人对李庄案二审有罪结果已经有所预见,李庄事件虽然与重庆打黑斗争有关,但两者不应该混淆和捆绑。

李庄被抓捕、定罪是被强行“涂黑”的,即使李庄因为各种难以理解的原因而认罪,二审定罪判决也是错误的判决。

时间、历史是会检验李庄案的,实际李庄事件发生的这一个多月时间,原来强加给李庄的“黑”已经被洗刷掉很多了。对照一下李庄事件发生时重庆通过华龙网报道的“重庆警方披露内幕”、再阅读下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许多“黑”律师的情节完全消失了。重庆华龙网已经将“重庆警方披露内幕报道”页面删除了。但无疑李庄在二审的认罪,使其的人品名声已经全黑,但是否历史就不会再行洗刷其罪名吗?

6、根据本案的事实,根据李庄案的发酵,根据李庄突然的认罪,李庄案实际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伪证案”了。恳请二审判决的决定方,慎重行事。辩护人已经尽力为挽回重庆司法机关等的影响去分析、设想,为李庄事件的妥善解决做出努力了。李庄可能因认罪而终身背负恶名。李庄在全国公知、部分人争议的重大影响案件中突然认罪的效果惊世骇俗,办案机关再安排开庭及进行大力报道除了使李庄案和龚刚模案办成“铁案”之外,也确实使辩护人与许多刑辩律师一样魂惊胆颤;也使那些曾认为李庄是“优秀刑辩律师”的人对其“忍辱偷生”大失所望;更可能由于李庄辱门辱行的行为使律师所同事甚至律师业蒙受重大耻辱。但是追求这些效果的动机是否善良呢?辩护人对此抱有怀疑。但无论李庄认罪的动机善恶,辩护人必须善始善终、尽职尽责。

7、李庄案发展到现在已出现重大变化,辩护人提交二审辩护意见后出乎意料但又不得不理解地出现李庄认罪,承认全部一审指控的变化。在此情况下,二审无论以何种形式改判,都比维持一审判决明智些。

辩护人估计单纯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二审改判李庄无罪,因为各种原因,这种具有超常勇气和智慧的最为理想地改判方式可能难以实现。但是辩护人郑重提醒有关部门,如果以李庄突然“认罪”的口供作为二审改判有罪及减轻的理由,而不披露有关组织和领导“耐心教育”的原因和内情,则实际会在社会出现更大的争议——如果无罪之人却必须以认罪换取应有自由,而且身为刑事辩护律师,那么更多非法律人将如何以防万一呢?而如果万一,刑辩律师尚且如此,则非法律人是否防不胜防呢?

二审法院如果基于各种原因和理由,包括李庄“认罪”的原因,改判认定李庄有罪减刑、有罪免罚或缓刑,虽然还会有重大争议,但这种有重大遗憾的判决结果,辩护人基于李庄和李庄亲属可能基于“获得自由是第一利益”的要求,只能接受。如果存在被迫认罪换自由,辩护人也希望有关机关有关领导遵守与李庄“交易”的诚信,辩护人哀观其成,也只能哀观其成

   十五、关于适用法律的建议。

历经一、二审程序,我认为,二审合议庭全体成员与一审合议庭全体成员一样文明、儒雅,我认为二审公诉人与一审公诉人一样,素质高超、努力尽责。但是,我真的希望,二审判决不要重复一审判决的错误。因为一审判决有违法制原则和刑事法律制度。招致了广泛的质疑,使李庄事件不只是李庄个人,而成为整个律师行业的问题,甚至是破坏国家辩护制度和尊严的问题。或许,这正是李庄事件与文强案同一天庭审的原因。可见,慎重、公正处理李庄案的迫切和重要。

打黑之所以重要和必要,就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违反、破坏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惩治的目的在于警示后人遵纪守法、维护现行法规,所以打黑务必依法打黑。审判李庄务必依法裁判,任何违反程序和法律,强行加罪李庄的判决都是破坏法制的行为,其后果与打黑的目标是背离的,也必然会造成混乱和恶果,全国近百名律师被判刑,唯有李庄举世瞩目,普遍质疑,值得二审法院关注和三思。因为李庄事件始末简单、透明,所有法律人早已评析定论。

我注意到,重庆高院领导同志曾发表讲话,审判不受舆论影响,我认为此言非常正确,因为舆论引导判决是法律的悲哀,必然使法制变形,最终法而不法,招致动乱。

其实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是法律早已明示的准则,上述规定在先,更况舆论。

我真希望有关李庄案的有罪的或无罪的舆论,侦查机关或一审法院的认识,李庄认罪或不认罪的态度,均不应当成为影响二审判决的根据。

我注意到,原本无罪的李庄,如果为获应有之自由,被迫认罪,这种震惊和悲哀之余,必将引发更持久的震撼和争议。请二审法院根据事实,依法慎重裁处。当然,如果李庄为成全龚刚模立功,或者其它不为人知的隐情,则另当别论。但是无论什么隐情,无论李庄如何认识,都不能因其认罪而判其有罪。我对二审判决依存期待!

鉴于李庄事件倍受关注,颇具标杆意义,且判决公正与否直接标识着重庆的法制形象和投资环境,再次恳请客观公正裁处。

不因李庄认罪判其有罪!

    不因龚刚模不认罪判其无罪!

十六、最后忠言。

李庄的缺点、缺陷、错误是显然的,但在本案中李庄认罪前的有限行为并不构成媒体报道刻画的“黑律师”。也不构成起诉和一审判决认定的刑事罪名,本案并不是性格、道德或纪律的审判。

李庄在行业、在律师所必将属于不应效仿且有争议的人物。但在本案,李庄是有黑有白的。“黑”的是其暴烈性格、行事方式缺少适度与理性,“白”的是其在本案实际并没有实施有罪判决认定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及证据。

李庄显然不是江姐,李庄在有关领导耐心教育下自愿从“识大体、顾大局以与中央保持一致”的高度和原因“认罪”、换自由,也不等于甫志高。即使基于各种领导教育,不愿意承受两年半的牢狱磨难这种常人可以理解的原因,自愿以“认罪,承认全部指控”换得自由,其罪名也依法不成立,因为定罪有其法定构成要件。

熊猫是不能被用墨汁涂染成黑熊的,李庄“全黑”是因为被外力刻意涂染,《中青报》功不可没。与其由时间、历史洗刷,不如以二审判决调整最为妥当。

二审虽然尚未判决,但使李庄认罪并广为传播的结果,实际已经改判李庄“无期徒刑”,李庄的人格、尊严将终身蒙受无法解脱的羞辱酷刑,有可能这个阴影会深刻影响他的家人和孩子。包括但不限于他的同业。

刑事审判应该泯灭罪恶,不应生成罪恶,辩护人尽力避免更大的罪恶和错误,请二审法庭慎重做出判决,格外珍惜你们在判决上签署的确定的每一个字。

李庄案的发展变化令人惊讶,辩护人也完全无法左右二审判决的方向,只能尽力以对各方负责任地辩护完成应有职责,善始善终,虽然辩护人感觉了些许的不善或恶。

但是,即使李庄案被定罪错判,也不应否认重庆打黑除恶斗争的业绩和整体效果。即使李庄被定罪错判,重庆办案机关内部门的错误也不是全部机关的错误,更不是重庆整体的错误。因为内部发生的问题,不是社会普遍的问题。

李庄完全不值得效仿。作为刑辩律师,自律是获得自由的重要方式。与其让他人限制自己的自由,不如自己先限制自身一部分自由。即使李庄被定罪,辩护人深信李庄事件早晚会得到解决,法治的进程并不是立竿见影,需要审时度势,需要成本和过程。辩护人相信,尽管执业实践中会遭遇偶发的践踏法治、玩弄法律的情形,但是玩弄会付出代价。作为律师应该始终保持对法治的信仰和对中国法治的希望,希望会缓解面对的痛苦和郁闷。

李庄事件使“自由”已经不是诗性的词汇。李庄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必须以承认“有罪”为代价,将是法治的黑色幽默。

黑白相间的熊猫,为获得应有的自由,必须承认自己是全黑的狗熊,最终是李庄案最大的悲哀!

感谢重庆法庭各位参与人员和旁听的各界人士。

(其余辩护观点请见二审开庭前紧急提交的先期二审辩护词)

敬呈

李庄案二审合议庭全体法官

                                            辩护人:高子程

                                               2010年2月5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