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贲骑士团北京:企 业 所 得 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7:21:13
 企 业 所 得 税           韩紫书一、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三、征税对象规定
四、适用税率规定
五、纳税地点规定
六、纳税时限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
  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法三条)
  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八条)
  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一)税收管辖权
    例如联想集团,收购了美国IBM的个人电脑业务部,它的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现在这个美国IBM的个人电脑业务部已经是中国居民企业。
  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
(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法二条,条例三、四条)
(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三)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
有机构、场所
 --机构、场所概念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又是征税的方法(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
无机构、场所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源泉扣缴机制 
(五)机构、场所
-不等同于商务概念
-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
  •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五)机构、场所
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的股权、债权而取得的。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通过该机构、场所拥有、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取得的。
例:某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代表机构,该外国公司在北京还有一处不动产,为便于管理,该外国公司将此不动产全权交给代表机构负责管理经营。该不动产每年出租所得100万元。则按税法规定这100万元应属于与代表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作为代表机构来自中国的所得计算纳税。
(五)机构、场所
-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问题—反规避的需要-内包业务与外包业务保持平衡(条例五条二款)
-适应新经济活动的发展问题—电子商务等
营业代理人税收后果示例
   某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从境外购进价值为50的商品,以100销售给境内的用户,销售过程仅发生20人员工资.20的个人所得和30的企业利润均应在中国纳税
    如果将员工转为销售代理,代理报酬仍为20,其他情形同上,仅就20在中国纳税吗?
 --营业代理视同机构、场所
二 扣缴义务人
法第37条:法定扣缴(预提税)
                     条例103、104、105条
法第38条:指定扣缴(承包工程和劳务)
                     条例106条
法第39条:特定扣缴(欠税追缴) 
                     条例107、108条
法第40条:扣缴申报 
 源泉扣缴的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为什么源泉扣缴?
目的是为有效保护税源,降低纳税遵从成本,简化纳税手续。
 (1)纳税人分散、支付人相对集中;
 (2)纳税人在境内短暂存在停留或无物理存在;
 (3)净所得难以认定;
 (4)境外纳税人申报的困难。有哪些扣缴方式?法定扣缴 (法19、37条/条例103-106)
      --股息
      --利息
      --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转让收益
      --其他所得(如担保费)  指定扣缴 (法38条/条例106)
      --承包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所得
特定扣缴 (法39条/条例107-108)
      --适用法定和指定扣缴的欠税追缴  
支付人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合同负有支付义务人     实际负担了价款的人)
征管法: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支付和到期应付
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税函[1998]757号)
  (国税函[1999]788号) 
  如果计入资产成本,以该项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内扣缴
  如果扣缴人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指定扣缴(法38、条例106)
1预计期限不足一年,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1未登记,且未委托代理人履行;1未按期申报指定扣缴
1 以上三条满足一条,表明非居民纳税存在很大的风险,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1 指定必须具体指定,不能自动或统一指定
1 必须符合条例的3种情形之一
1 指定扣缴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进行,有告知义务(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期限和方式)
指定扣缴
需要具体化的规定:
有证据表明的含义;
指定扣缴文书;
已支付后能否指定;
不在一地如何获取信息,能否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
特定扣缴
1、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的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2、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地点为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
3、在中国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一地申报缴纳税款。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特定扣缴
1、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2、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3、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时,还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三、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指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收益,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注意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为什么对外国投资者分回的利润要征税?
     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对外国投资者分回的利润现在要补税了。利润已经交了一次税了,汇出去再交一次税,是不是重复征税?
所得来源地判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销售企业的营业机构
   送货上门:购货单位或个人的所在地
             买卖双方约定交货的其他地点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境外机构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向境内居民收取保费。
有些劳务发生了很难判断:如咨询、运输等劳务发生地如何确认? 3、财产转让所得(条例七条)
—不动产转让
   按财产坐落或称法定存在地判定-注重经济来源地
—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该项财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的所在地判定-注重收益者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投资性(权利)所得:
—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标准
—有限列举
股息红利等权益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担保费所得)
(七)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义 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
对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
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分享征税权) 
  四、税率  法定税率: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20%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五、纳税地点法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是一回事吗?
     法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帐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的所在地税务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停止、关闭机构、场所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的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批权限
  汇总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机构、场所设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汇总申报纳税所涉及的各机构、场所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非居民企业按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目的:解决法人所得税制的跨区域财政利益分配问题
处理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
 汇总清算、财政分配”
适用范围: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对实行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未纳入所得税分享范围 的居民企业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统一计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按月(季)由总机构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比例分配至总、分支机构,在当地预缴申报入库。
汇总清算:年度终了,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财政分配:年度汇缴结束后,对中央财政集中分配专户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照核定的系数在各地区间分配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各分支机构如何分配(50%)?
三项因素: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
计算公式: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x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x 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x 0.3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集中分配专户如何分配(25%)?
按2004年-2006年该省企业所得税分享额占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总额的比重
计算公式:某省分配系数=(2004年该省企业所得税分享额+2005年该省企业所得税分享额+2006年该省企业所得税分享额)/(2004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总额+2005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总额+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总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例:某总分机构体制的企业集团(无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下设3个分支机构甲、乙、丙,分别在A、B、C省,2008年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000万元(四个季度),汇算清缴应补企业所得税1600万元(假设甲、乙机构的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均为150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丙机构的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均为30000万元,3000万元和4000万元。A、B、C省的分配系数分别为0.1、0.2、0.3),计算A省可分享的地方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A省就地预缴税款的分享部分=5000*50%*  (15000/60000*0.35+1000/5000*0.35+2000/8000*0.3)*40% =232.5万元
  
2、中央财政集中专户分配部分=(5000*25%+1600)*40%*0.1=114万元
    A省可分享的地方所得税=232.5+114=346.5万元。 六 纳税时限(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