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萍 夜行:哪些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9 06:11:11


问题

    哪些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回答

          通常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简称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下面就以上五种商标侵犯行为具体讲解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项规定并不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不管是否存在故意,只要有以上规定的行为发生,即构成商标侵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承担无过错责任。本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经常遇到,是商标侵权中最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他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这里需要企业注意两点:
    一是该项规定中的“使用”并不仅仅指直接将商标附着于商品上的行为,这里的“使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包括任何将该商标与该商品出处相联系的行为。如在广告宣传、商品价签、发票上使用该商标,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为该商标的注册人所生产经营,同样构成本项规定中的“使用”(《商标法释义》);
    二是构成这种侵权行为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两者的商标应是相同或近似商标,两者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应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两者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所标示的商品也不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即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大型销售企业如何把好商标审查关)。这一项规定是针对销售领域的侵权行为。此项规定也同样不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认为销售商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就不属于商标侵权,这样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践中难以操作,并且很难通常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简称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下面就以上五种商标侵犯行为具体讲解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此项规定并不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不管是否存在故意,只要有以上规定的行为发生,即构成商标侵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承担无过错责任。本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商标保护的实践中经常遇到,是商标侵权中最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他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①在同一种商品(参见第56题)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参见第57题);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这里需要企业注意两点:
          一是该项规定中的“使用”并不仅仅指直接将商标附着于商品上的行为,这里的“使用”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参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包括任何将该商标与该商品出处相联系的行为。如在广告宣传、商品价签、发票上使用该商标,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为该商标的注册人所生产经营,同样构成本项规定中的“使用”(《商标法释义》);
          二是构成这种侵权行为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两者的商标应是相同或近似商标,两者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应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两者的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所标示的商品也不是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即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大型销售企业如何把好商标审查关)。这一项规定是针对销售领域的侵权行为。此项规定也同样不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只要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认为销售商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就不属于商标侵权,这样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践中难以操作,并且很难证明其主观是否有过错,也不利于打击销售领域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大型销售企业如何把好审查关。大型销售企业(商场、超时)销售的商品成百上千种,其中那种商品使用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确实不易把握,但是销售企业(商场、超时)可以从四个方面里考虑把关:①一是商品提供者所提供的商品上的商标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即商品提供者是否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其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商品提供者也是从别处购买的商品,那么他是否也按此四个方面对其所购买的商品进行了审查);②二是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否规范,即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标志是否一致;③三是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否是《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即该商标只能在《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能跨商品和跨类别使用;④四是商品提供者的商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因为《商标法》第46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以上四点要求应尽可能索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伪造是指不经允许而复制他人的商标标识。而擅自制造则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而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在同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印制委托关系的情况下,超越授权而制造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二者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由于商标标识的制造是商标使用的第一步,甚至使商标使用的前提,所以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往往是商标侵权的开始,因此,制止这种商标侵权行为,是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此项规定是新修改商标法增加的规定,学理上称之为“反向假冒”,具体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的商品上合法的商标消除,更换为自己的商标后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减少了他人商标市场上的出现机会,被认为是剥夺了他人展示和使用商标的权利,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新商标法解释》赵惜兵主编)。通常情况下的商标假冒是将自己的商品冒充成他人的商品,而““反向假冒”则是把他人的商品冒充成自己的商品。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此项规定讲的是前述4种行为之外的侵犯行为问题,属于兜底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将此项规定具体化,其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①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②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丰富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九种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即《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前四种,也就是本题第一自然段中的第①至④等四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