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奇:徐贲:“农民工”人大代表的喜和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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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农民工”人大代表的喜和忧

发布时间:2011-03-11 09:20 作者:徐贲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536次

  康厚明、胡小燕和朱雪芹成为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三位农民工代表,受到了舆论普遍的肯定。这种肯定的道德价值是对弱者的同情和关心。农民工在人大中有了表达他们自己心声的代表,是一件好事,理应予以支持。然而,政治意义上的代表并不能由道德或同情心来产生。有了这三位代表,向我们提出了关于“代表”政治意义的重要问题:谁是代表?代表什么?为何代表?


  在中国,农民工是最典型的边缘群体之一,集中地体现了边缘群体的四个特征。第一,在农民工群体成员身上体现着结构性的政治和社会不平等。农民工的产生和存在本身就是制度性(城乡等级、迁徒和居住权利)不平等,公民权利(集会、组织、抗争)被压制的结果。第二,农民工这个边缘群体身上充分体现了非自愿选择角色的特征。社会学将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或“地位”以是否“自愿选择”为标准区分为两类:“生来如此”和“自我成就”。无法自愿选择的角色不是自我成就的,它是“天生”的,如性别、种族、年龄。农民工天生就是“农民”,即使离开土地,从事的不再是农民的工作,过的不再是农民的生活,却还仍然是“农民工”。这第二个特征于是带来了第三个特征:这个群体的成员觉得自己的身份是“不可改变”的,不仅如此,他的子女还不得不“世袭”这一身份。边缘群体的第四个特征是不得不背负主流群体和社会文化对他们的歧视,这种歧视把边缘群体与许多负面的素质(文化、技能、生活习惯、竞争能力等等)联系在一起,将他们低下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困境看成某种“合理规则”(如市场需要)的自然结果。


  康厚明等三人是以“农民工代表”的特殊身份进入人大的,而其他众多的人大代表却并不具有类似的特殊身份标志。这是不是表示同一个人大中实际存在着并不相等的两种“代表”身份?这是否显示中国正在出现一种另类性质的“人大代表”?不同性质的“代表”为什么会被笼而统之地称作为同一种“代表”?在过去30年的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代表”一词的使用频率很高,但却一直是一个民主政治含义模糊的用语。政治代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也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的公共讨论。而政治代表问题恰恰又是当前人们期盼的政治改革的一个关键,“农民工代表”进入人大也许正可以为我们认真讨论这个问题带来一个契机。


  一. 谁是政治“代表”?


  “代表”在政治学中究竟具有怎样的含义呢?英国政治学家柏奇(Anthony H. Birch)将“代表”区分为四种与政治用途有关的用法,其中只有最后一种才真正具有民主政治意义,前面三种虽然常常派作政治用途,但都不是名副其实的民主政治性质“代表”。[1]


  第一种是代理式的代表。这种代表是代理人,受当事人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某种活动,如诉讼、纳税、签订合同,等等。他可能只是为别人的利益服务,如律师代理当事人,为当事人的利益服务。他也可能自己就与这利益有关,如与资方谈判的工人代表表达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工人利益。代理型代表的行为目的是由当事人设定的,例如,各行各业中的“党代表”要表达的是党的意志和政策,他代表组织作报告,得拿着事先定下的稿子字字照读,当然,如果代表的身份很高,也可以作少许“自由”发挥。


  代理型代表以他所代表的当事人利益为基准,但他的代表行为也可能因为具体的代理关系而有所变化。在这里,职业道德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例如,律师代理当事人说话,不能当事人要他怎么说谎,他就怎么说谎。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行业的普遍职业道德规范。律师不仅对当事人有责任,还对维护整个社会法律秩序负有责任。相比之下,政府发言人这样的代理型代表则很少顾忌特别的职业道德规范,因为这种发言本来就不是一种因满足社会普遍需要而被社会认可的职业。“发言人”说不说实话,完全由不得他自由作主,全凭叫他张口代劳的“委托人”说了算。


  第二种代表是“局部群体”代表,又称社会“缩影”(microcosmic)代表。这一代表机制是为了尽量做到人群取样的面面周到,例如妇女有妇女代表,某少数民族由这个少数民族的某成员来代表,等等。这种代表主要是为了造成一种公平、全面的社会公共形象。“被代表者”对代表的代用、目的和行为方式其实并没有特别的要求或制约力。“文革”的时候,街道委员会或者生产队常常传达最高指示和“二报一刊社论”,每家必须有一个“代表”到场,去的往往是家里闲着无事的老头、老太太。不管听不听、回去传达不传达,只要一家到一个人就行。


  英国哲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曾努力争取把局部群体,即“缩影”型的代表机制引入议会政治。他认为英国的下院已经完全由上层阶级把持,下层阶级根本没有自己的代表来表达利益要求和争取利益。边沁的议会改革思想曾影响过许多其他的实用主义人士。他们认为,议会应当由各种不同阶级、阶层的缩影型代表组成,如果所有的阶级都能争取到各自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也就自然而然能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到共同的利益。[2]


  但是,这种实用主义的缩影代表政治模式却有许多盲点。首先,缩影代表的前提是对社会人群作细分,细分的标准是什么?是工农兵学商这样的阶级吗?还是有什么别样分法的阶级?或者不用“阶级”,而用“职业”或“阶层”?按利益来细分互有区别的人群,细分到什么程度才算“全面”反映了社会的构成?如果“农民工”可以算作一个利益群体,那么“下岗工人”呢?“退休工人”呢?“老三届”呢?“股民”呢?“无房族”呢?其次,就算所有该细分的利益群体都已经细分出来,那么群体的代表又该如何产生呢?每个群体应该有相同人数的代表呢,还是应该视群体大小有不同人数的代表?具体代表是由“上头”指定呢,还是该由特定的公议程序产生?再者,每个人都不只是具有单一群体的身份,女性农民工既是女性,又是农民工。下岗工人既是工人,又是“失业者”,每个人不同身份的主次由谁说了算呢?由于这些基本的问题没有解决,缩影式代表所起的主要是公关的作用,正如柏奇所说,缩影式的代表摆在那里未必起作用,也未必周全,但不摆在那里则容易落下话柄。所以,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少落话柄”,“样子好看”,如此而已。[3]


  第三种代表是象征性代表。例如英国女王代表英国,日本天皇代表日本。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评》(1843)中说,工业无产阶级代表全人类,因为工业无产阶级所遭受的苦难具有全人类的“普遍意义”,而他们要挣脱的不仅是自己身上的锁链,而且是全人类身上的锁链。[4]还有我们常听说的,某一政党因为特别“伟大、光荣、正确”,所以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先进文化前进的方向和全体人民的利益。这些都是象征意义上的代表。最极端的“象征”代表就变成为“化身”。例如,某个党领导代表党,批评他就是攻击党,于是,个人成为组织的化身,进而又成为正义的化身。象征型代表比不上代理型代表和缩影型代表的真实性(因为象征型代表本来就是一个“象征”),而意识形态作用则更明显(因为所有的政治行为都必须借助象征手段)。


  第四种代表是“民选代表”。与前三种代表相比,只有民选代表才能解答“代表因何有权威”的问题,因此是唯一一种具有政治代表意义的代表。“代表”不只是指“代表人”,而且更是指一种将公众权威赋予某些代表人的程序。公众选出代表不是就此放弃他们自己拥有的公民权利,而是将行使这一权利的责任委托给另外一些人。选民和他们的代表是平等的,尽管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着能力、学识、精英/非精英的差别。代表产生的选举过程本身就表明了这样一种信念共识。再优秀的少数精英,由他们垄断政治也是不民主的政治。


  民主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那一份小小的政治权力,它叫作“选票”。这是一份很小很小的政治权力,因每个公民基本权利而神圣不可剥夺。个体公民可能会运用,也可能会不运用,甚至会误用这份小小的政治权力。但选民拒绝任何人,不管他多么优秀,多么有德性,以此为理由强行夺走任何一个个体公民的这份权力。民主制度中的每个公民之所以有尊严,乃是因为没有人可以夺走他的这份权力。民主制度中的所有公民之所以有集体尊严,乃是因为他们只接受一种领导者的治理,那就是由公民们选出来的,而不是自己任命的政治代表。


  代表之所以成为代表,乃是因为选举的程序将“代表”的责能委任于他,这个代表责能往往不再称作“代表”,而是另有名称,如各级议政立法机构的“议员”、“众议员”、“参议员”。对这种民选代表的责能行为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他们应当是直接选民的代理者,为他们谋利益,争取政策的优惠。另一种则认为,他们进入的是一个更大的决策机构,有责任从整体公共利益的委托人(trustees)立场提出独立见解,代表整个的国民群体。


  这两类责能行为其实并不矛盾,因为大多数的民选代表都会至少照顾自己直接选民的利益和维护他们的价值观,而同时也会对什么是有益于他的政党和国家的决定有独立的思考。至于具体偏重哪一种责能行为,则往往与民代所处的治理制度的传统和政治文化环境有关。例如,美国的民选立法者(尤其是众议院)就比法国或加拿大的更注重维护地方利益,这与美国的分权制度有关(立法独立于行政),也与美国政党的党纪律宽松和不守意识形态教条有关(一党的议员不需要总是支持同一党的总统)。


  同一个国家中,不同历史时期的民选代表也会有责能行为重点不同的情况。例如,在早期现代的英国,民代就比现在更注重维护直接选区的利益,所以民代主要是争取减轻自己地区的税收负担。18世纪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议会逐渐转变为全国性的政治权力中心,而不是各个地区在局部利益上相互讨价还价的制衡政府行政权的场所。著名的英国保守政治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非常清楚地对他的直接选民表述了这种想法,他说,“国会不是敌对利益的民众大使们的聚会场所。国会议员不能像代理或说客般各自坚持一己的小群体利益。国会是国家的政治议会机构,国会只有一个利益,那就是整个国家的利益。在国会中,起指导作用的是以总体理性为基础的总体的好。”当然,来自各地域的代表应当与他们的直接选民保持密切的接触,而且甚至应当“把选民的利益放在他自己的个人利益之上。但是,他不应该为选民放弃他的客观意愿、成熟判断和开明良知。……(议会代表)应该奉献与(选民)的不仅是他的勤奋,而且是他的判断。如果代表因为(选民)的想法而放弃自己的判断,那么他就是在背叛选民,而不是在为选民服务。”[5]国会是国家最高的立法机构,这个机构中的成员不只是来自某地区的代表,而且是国家整体的代表,仅仅以某一个小群体的利益表达者进入这个层次的立法机构,显然有悖于这样一个原则。


  二.“农民工代表”的疑惑


  从上述四种代表的特点来看,进入十一届人大的三位农民工是怎样的代表呢? 他们是如何看待自己的代表责能的呢?农民工代表之一的康厚明在接受《新华网》记者的采访时说,他的任务是就农民工的福利待遇、生活待遇、工作条件等问题向人大“传达心声”。[6]就农民工代表的自我责能定位来看,他们可以说是代理型代表,也可以说是“局部群体”代表。


  作为传达心声、反映下情的“代理”,农民工代表的“代表”责能效用相当有限,因为他们所反映的情况,诸如农民工和他们家属子女的种种生存困境,早已有了无数的报道和专门研究。其中包含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和农民工的直接口述。如果其他人大代表或者各级党政领导有心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材料是现成的。2003年10月中国总理温家宝在三峡库区都已经亲自为农民工追讨过工钱。农民工苦处的情况还要怎么反映才算得到反映呢?缺乏的不是关于问题的信息,而是解决问题的制度决心和政策。如果这三位代表的任务仅仅是“传达心声”和“反映情况”,那么顶多也不过是在信访制度、市长热线、书记信箱、官员接待日、官方电话、网站投宿等等之外再加上“人大诉苦”一途而已。如果不能解决“制度失灵”的问题,信息再多也同样不能解决问题。


  作为农民工这一“局部群体”的代表,康厚明等三位是代表农民工的农民工,人民代表大会上,他们到场,就算是农民工到场了。有了他们这几位代表,2亿农民工便都算沐浴了关怀,受到了重视。比起农民工从来没有自己的代表,这自然是一个进步,许多人为之感到高兴,也是应该的。在2008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黄德明就直言不讳地指出,基层在推荐人大代表人选时,应严防厂长、经理变为“一线工人”,领导干部变身“知识分子”,离乡经商老板变成“农民”。黄德明批评说:“这些人大代表实际上根本不了解其代表的基层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生活状态、思想状态和政治诉求,他们如何能够当好代言人?”[7] 在有农民工自己的代表之前,不少所谓的农民工代表其实是一些具有企业家或者干部身份的“替身代表”。代表从“替身”变化到“本尊”,这当然是一个进步。


  但是,摆脱了“替身”,以“本尊”身份进入人大以后,这三位农民工代表扮演的又将是什么角色呢?《光明网-光明观察》2008年2月29日登载了梁江涛题为《愿农民工代表让“农民工”淡出》的文章。文章认为农民工代表扮演的是一个过渡的、暂时性的角色。


  梁江涛指出,许多农民工并不喜欢被称为“农民工,而更愿意被称为“劳务工”或“员工”梁江涛认为,随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实现,“农民工”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已逐渐被“同化”。”梁江涛还举例说,“浙江率先告别暂住证制度,让外来者享受同城待遇,更是推动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市民的这一历史性、变革性进程。 当过去被称为‘外来打工者’或正式文字表述上称为‘农民工’的人们喜气洋洋的拿到崭新的‘居住证’之时,当他们在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方面享受到同城市民一样的待遇与服务之际,不仅意味着他们从此成了这个城市的新市民,而且还标志着消除城乡差别走完了关键一步。到了这一步,再称呼‘农民工’,再将农民工列为一个独立的群体,就没有什么意义了。”[8]梁江涛对农民工现状的乐观评估是否符合实际暂且不论,他对农民工代表角色和任务的看法却是非常耐人寻思。


  农民工代表进人大,担负的看来是消灭农民工这个“独立群体”的任务,这个任务完成得越好,农民工代表的角色也就越短命。农民工人大代表担负着自己埋葬自己的任务,那么别的行业或身份的人大代表呢?他们是不是也担负相同或相似的任务呢?如果不是,那么为什么农民工代表就偏偏得担负这个特殊任务,成为人大的“临时工”代表呢?


  农民工代表“角色特殊”的想法其实折射着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希望“农民工”快快消失,可能是出于良好的愿望。为什么不希望农民工象别的“职业”那样长期或者永远存在呢?那是因为农民工实在是一个让自称是先进、正义和法治的国家很没有面子的群体。他们的存在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一个污迹,一种不体面。2008年3月7日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一位著名的政协委员(因为他的祖父而著名)在接受记者来访的时候,给记者一张自己4岁儿子的照片并题字签名。这位委员说,他希望儿子长大后能成为“军人”或“党政人员”。[9] 可以设想别的委员对自己的子女的未来也有所期待,希望他们成为“科学家”、“作家”、“企业家”、“外交官”、“体育健将”或“演艺明星”,等等。有没有委员会希望他们的子女成为农民工的呢?如果说有,那一定是一个极虚伪、极伪善的谎言,因为连农民工本人都不会在有别种选择的情况下希望自己的子女再成为农民工。连自己都嫌弃自己的身份,连自己都不想子女再成为自己群体的一份子,当这样的群体的代表,不是一件十分憋屈的事情吗?这样的代表还被赋予了那种加速自己消亡的特殊责能,这样的代表还能真正和其他充满自豪和优越感的代表们平起平坐吗?


  在国家的立法机构中,所有的代表都应当具有相同的责能和拥有平等的尊严。农民工代表给人大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的两难处境。如果确定农民工代表的长期或永久席位,那就等于宣告农民工问题会长期或永久得不到解决。如果确定农民工代表的席位只是暂时的,只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那就等于是在人大中新设一种以前不曾有过的“临时代表”席位。设立这样一种特殊代表席位是不是符合人大现有的章程呢?有没有经过宪法认证呢?如果人大没有经过法治程序就更改现有的代表制度,是不是有“立法的带头违法”的嫌疑呢?看来人大确实有必要对农民工代表进入人大作一个清楚的法理说明。


  前面说的是农民工代表与“代理代表”和“局部群体代表”的关系。农民工代表与第三种代表,“象征性代表”,看上去没有什么关系,其实并不尽然。农民工虽然不能象征什么荣耀,但负面的象征意义还是有的。农民工不是一个职业,农民工分散在许多职业中,农民工是一种苦、累、危险、低报酬、无保障的“低人权”职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008年3月7日参加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联组会议时,就保障农民工权益问题指出,“上亿农民离开了土地,其中3500多万进入了高危行业,尤其井下民营煤矿几乎全是农民工;金属、非金属矿山,700多万职工中农民工占到一半以上;建筑行业3000万职工中80%是农民工,制造烟花爆竹的100万人几乎都是农民工,危险化学品有33%是农民工。小煤矿一吨煤的成本是80元,其中人工成本大概是35元。一个农民工一年拼死拼活地干,最多能采400吨煤,一年也就挣一万多块钱,工资太低。”除了待遇问题,农民工的劳动环境、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都存在很多问题。[10]


  在不同的边缘群体中,农民工群体特别突出,特别有典型意义。因为不同的边缘群体感受自己边缘性的方式和强烈程度并不相同。例如,妇女或残疾人常常被当作是边缘或弱势群体,但这些群体中有的在政治和经济上很上层,各种阶层、职业中有非常不同的情况(女领导、企业家或主管、白领、二奶、大学生和女佣、女工、色情行业从业者等等)。她们当中的一些人甚至并不把“女人”当作她们自己最重要或最有意义的群体身份。她们可能更认同他种“群体”身份(如党员、演艺圈人士、新阶层成员等等)。“农民工”和“妇女”群体身份的“边缘”性质显然不同。“农民工”身份因整体边缘而造成的不平等待遇、低下身份、社会歧视,是这个身份拥有者突出的共同特征,也是对他们从负面来说特别重要、特别有意义的特征。“残疾人”可能是与农民工比较相似的弱者群体,但即便“残疾人”,在政治、社会地位的集体感觉程度上,也不象农民工那样绝对低下,彻底边缘。


  农民工不是一个劳工群体,不只是指那些“当农民工”的。农民工是一个社会群体,包括农民工的家属和子女。由于不享有在城市里自由、平等地居住的权利,由于只能流动而不能定居,他们成为“流民”而不是居民。正如洪朝辉在对农民工现状的研究中指出的,农民工“从人身自由到权利平等还有一段艰辛而又漫长的里程。一年几度的回乡潮,尤其是举世罕见的春运潮,意味着农民工仍然无法在城市扎根,既不能安居,也不能乐业,虽然离乡却无法离土。‘民工潮的实质是,制度歧视、户口限制使农民工无法成为稳定的产业工人,无法从身份制转换为职业制’。中国农民 工犹如美国的非法移民,可以非法流动,却不能合法居住。然而,中国的农民工是合法的中国公民,而美国的非法移民既非美国公民亦非合法入境者。”[11]


来源: 作者博客2011-03-11 | 来源日期:201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