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演唱会下载: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03:27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建立普通发票长效管理机制,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648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普通发票票种、统一普通发票票样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176号)的要求,从2011年3月1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更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种类

我市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按照发票的填开方式,简并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19种。加上旧版保留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代收费发票”三种机打发票,2011年3月起,我市普通发票将简并为23种。其中通用机打发票分通用机打平推式和通用机打卷式两种,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又分为限额万元(最高开票额1万元)和不限额两种版本。通用手工发票只设百元版一种。

二、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我市新版普通发票自2011年3月11日起启用。2011年3月11日2011年3月31日为过渡期,即新、旧版普通发票可以同时使用;自2011年4月1日开始,旧版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凡2011年4月1日起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三、新版普通发票适用对象和换版范围

本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大力推广机具开票、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原则,凡符合规定纳入使用一机多票系统的商业零售、经销水、电、气、暖等企业、需使用出口发票、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和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使用通用手工发票和定额发票,因此上述对象应纳入此次换版范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不做调整,仍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发票换版具体规定

(一)凡领用原工商业统一发票、卷式发票、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其他农产品收购发票、粮食(油料)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水电气销售发票等旧版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10日4月30日期间,持《发票领购簿》和上期领购结存的旧版普通发票,到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旧版发票缴销以及新版发票领购手续。

(二)凡领用新版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使用江苏省普通发票开具采集系统(网络开票软件)开具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将提供免费的软件和免费的培训服务。

(三)申请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并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统一发票在内容、联次和开票限额等方面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年用票量平推式机打发票20000份以上、卷式发票1000卷以上、手填式发票2000本以上的条件。凡需使用冠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须于2011年3月11日3月25日期间,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确定具体票种和联次,并根据通用发票的打印要求,及时开发、修改发票开具软件,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在使用新版冠名普通发票后,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相关数据。原使用旧版冠名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旧版冠名普通发票的缴销手续,届时可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人员上门办理。

   (四)仅领购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纳税人,因其票种继续保留,故无需办理发票换版相关事宜。

    五、违规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缴销旧版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2011年4月1日起继续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或未按规定使用网络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凡2011年4月1日起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2011年4月1日起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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