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晨现身金陵是几集:ss18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7 06:05:36
二、问责制
    (一)问题表现
    第一,问责主体过于单一。
    行政问责的方式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同体问责,另一种是异体问责。所谓同体问责,是指政府对官员的问责,或政府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问责,其主体是所谓的“上级”。所谓异体问责,是指权力机关、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的问责,其主体是权力机关、社会公众。我国目前行政问责表现为同体问责多而异体问责少。行政责任的追究往往是由责任人的直接领导或上级行政机关内部调查处理,这种同体问责因为利益问题、关系问题而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使责任人逃避问责的应有处罚。由于权力机关、社会公众等异体问责的问责主体的权限、问责方式、程序不健全,导致其问责的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
    第二,问责手段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最常用的问责手段是官员的引咎辞职。新闻媒体作为公众舆论的媒介,具有较强的监督功能,但我国的媒体又大多具有“官办”身份,其监督的自由度受到较大的限制。网络媒体也是很有效的方式,但还没有普遍涉及行政领域。这种问责手段的单一加大了强化问责制的实施难度。
    第三,信息不透明。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是一个民主政府。而实现民主的前提是政务公开。只有保证人民的知情权,人民真正知道政府应该做什么,正在做什么,没有做什么,才能实现对其的问责。而我国目前行政信息不公开透明,问责主体难以全面获取行政官员失责行为的信息,这是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第四,问责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而流于形式。
    我国的行政问责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一旦出现严重失误时,往往只是轻描淡写地做个检讨,或是抽象地分析客观因素,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终究平安无事。即使追究责任,也只是“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丢卒保帅,小官为大官当“替罪羊”。有时对犯有严重过错的才问责处理,而忽视问责那些不作为、无作为的庸官、懒官们,致使这些人不思进取,对亟待解决的问题推诿扯皮,对老百姓的疾苦、对工作中存在的隐患熟视无睹。这些现象使行政问责流于一种形式,使行政权力实际上仍处于无责任无风险运行的状态,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二)成因分析
    第一,问责制度不够完善。
    行政问责制度是行政问责的前提,是开展行政问责的依据,也是问责成效的根本保证。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缺少统一性。目前我国适用于行政问责制的有关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级党组织、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中,这些规定在问责的对象范围、惩处的尺度诸方面都不尽相同,缺少统一性和连续协调性。二是缺少操作性,导致实际执行难。问责制度设计上条条框框较多,但对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处罚尺度等方面界定不明确,规定模糊、笼统,特别是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界定不清晰,导致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
    第二,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施行政问责制需要两个前提:一是政治透明度;二是健全的舆论监督。目前,我国的行政公开透明度虽然已经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员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公开的方式简单落后等。而目前生活中的外部监督,即使是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仍然会遇到种种阻力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公民维权意识淡薄。
    公众也是问责的主体,然而“官本位”是中国人意识结构中的主导价值观,导致了民众对权力的崇拜产生畸形依赖,表现在政治参与上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政治淡漠感。公民的权利意识仍然很淡薄,对政府行为漠然视之,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的参与程度不高。从客观上看,人民手中拥有的知情权的确有限,缺乏合理的反馈渠道和机制保障。这就造成了外部监督乏力、问责动力不足的尴尬处境。
    第四,官员普遍责任意识薄弱。
    从我国当前实施官员问责的实践来看,被问责官员大都是被动地接受上级机关或领导的问责,很少见官员主动请辞,更少见其在公开场合向公众表明“愧疚”之意。官员们还缺乏权责对等的责任意识。在这种意识的支配下,官员问责制就只能是一种事后的责任惩罚。由于官员的责任意识淡薄,这样就很难让官员主动承担责任,官员问责的真正目的也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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