蔷薇缭乱大结局:张千帆:选举不力,人大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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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选举不力,人大难行

发布时间:2011-03-08 09:35 作者:张千帆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395次

  人大职能的缺位和变异,必然让公权力失去最直接、有效的约束。出路在于,把人民选择民意代表的权利落到实处


  湖南邵东县人大代表被“顶替”事件,提出一个令人警觉的问题——为什么有人抢着当人大代表?


  众所周知,目前中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在自己本职工作之外履行职责,兼职补贴可以忽略不计。事实上,个别热心公益、主动履职的代表都得自掏腰包,有的甚至辞去本职工作。然而,个别例外并非常态,绝大多数代表不会有这么高的“觉悟”。


  既然如此,为什么有民营老板想“顶替”这份看上去吃力不讨好的兼职工作?难道他真的是一心想为当地选民服务的“活雷锋”吗?答案恐怕是“否”。作为一个理性人,他当然首先是为了自己(而不是选民)的利益。各级人大代表的现状是——履职不多,却享有诸多好处乃至“特权”。当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而且可以通过开会等各种场合与领导“套近乎”,进而为企业经营、工程招标等过程提供各种方便。


  可以说,民营老板争做人大代表,显示了中国30年经济与法治改革的局限性。虽然民营经济得到巨大发展,但是其中的市场因素仍然相当有限。一方面,民营企业仍然受制于政府的任意干预;另一方面,企业笼络官员总是能得到远超过贿赂成本的回报。一言以蔽之,地方官员仍然控制着当地政治经济的大权,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受市场规律和法律的约束,更不受地方人大的约束;相反,人大可能为官商结合提供一个方便平台,企业老板进入人大的目的往往不是为选民服务,而是让自己的企业获得官方保护和特殊优待。这样虽然纠正了以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却偏离了宪法对人大制度设计的初衷。人大本来是代表广大人民控制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关”,却可能变异为少数既得利益套取权力资源的工具。


  这种角色变异之所以成为可能,关键症结在于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罢免机制未能落实到位。这从湖南邵东的“顶替”事件本身即可看得相当清楚。宪法和人大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由其选举主体罢免。人大选举法第45条还规定了详细的罢免程序。然而,法律明确规定的这套程序,在邵东县领导那里犹如一张废纸。他们通过公然造假免去了赵芳群的代表职位,而民营老板的“顶替”同样不符合代表补选程序。这背后究竟存在什么交易,外人不得而知。邵东事件所折射的情况远非个案,而是各地各级都存在的普遍现象。


  人大代表选举不规范,严重削弱了宪法规定的民主政治的现实作用,构成了当前中国所有制度和社会问题的关键症结之一。


  1982年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正是通过各级人大行使权力,各级人大是人民自下而上表达立场和利益诉求的主要制度渠道。


  在现行宪法框架下,县级以下人大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惟一机构。如果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规范,代表人选由地方政府内定而非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选民对代表的认知以及满意度不影响他的仕途,那么所谓当选的人大代表就不会有代表选民利益的动力和压力。这也就难怪,人大代表没有足够动力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当今此起彼伏的重大社会事件中,我们很少甚至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人大代表的沉默和消失直接打击了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而选民的缺位则进一步为代表内定和幕后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两者形成恶性循环,将人大选举锁定在不规范状态。


  人大职能的缺位和变异,必然让公权力失去最直接、有效的约束,进而从根本上制约中国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从2003年的孙志刚悲剧到2009年末的唐福珍自焚等事件来看,中国社会的所有重大冲突,都与公权力严重侵犯人民利益有关。而收容遣送条例和旧拆迁条例等恶法或恶性执法方式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得不到有效落实。


  各级政府之所以敢于不落实良法,甚至制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恶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缺乏来自各级人大和选民的压力。


  人大代表不代表选民利益履行职权,老百姓就失去了影响政府决策和执行的基本杠杆,无法运用宪法和法律保障自己的基本权利,各种公权滥用及其引发的群体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由此可见,要扭转这种现象,并在现行宪法框架下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良性发展,根本在于落实宪法规定的人大选举制度,将人大代表的产生,从实际上的自上而下确定,变成民主政治所要求的自下而上选举决定,通过完善具体的选举程序和细节,将宪法赋予人民选择民意代表的权利落到实处。


  譬如代表候选人的产生,应该是一个平等竞争而非内定的过程。候选人应被允许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和当地选民自由沟通,以增进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了解。只有这样,选民才有动力积极参与选举,并认真对待自己的选票,最后通过多数表决,确定真正符合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


  如果选举过程的任何环节打了折扣,都会削弱人大代表的民意代表性,加剧选民惰性和公权干预,最后造成代表指定、贿选乃至“顶替”现象盛行。中国的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就失去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来源: 《新世纪》周刊 2011年第9期 | 来源日期:129942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