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康妇消炎栓多少钱:养老金有望五年内实现全国统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3:45:13
2010年10月29日03:04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字号大中小】打印留言论坛网摘手机点评纠错 E-mail推荐:  
【相关新闻】
信春鹰:社保法授权过多不会让权力集中到地方
社保法以法律形式确立覆盖全民的社保体系
胡晓义:强化社保费征收手段 保证受益人应得权益
外国人也可参加中国社保 享受"国民待遇"
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是一步到位
符合工伤认定情形都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换衔接正在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发布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社保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在回答记者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时间表的问题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不是一步到位,要逐步完善。据透露,经人社部及有关部门评估,全国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在这个基础上会研究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方案。
胡晓义说,关于全国统筹的规定,在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一章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恰好今天全文发布了,里面提出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我理解,这是中共中央提出的一个时间表。”
据介绍,到去年底,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但出台方案不等于实施到位,人社部和有关部门一直在对省级统筹做评估。胡晓义表示,这个方案涉及各方利益,也会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焦点回应
“另行规定”授权无碍法律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昨天在解答“社保法中授权过多”问题时表示,授权过多不会影响法律的实施,不会把权力集中到地方,社保法最大的意义就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把一些基本的制度确定下来。
“社会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款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信春鹰认为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第二,中国幅员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所以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
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地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单位不足额缴费可申请强执
在回应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时,胡晓义指出,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一条规定,应该说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
胡晓义表示,之所以要做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大量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偏高
在回应“养老保险缴费高保障低”说法时,胡晓义认为,现在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实不低,这是因为这个制度现在承担着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没有缴费这样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
“最近六年来,养老金的水平翻了一番。为此,中央财政每年要拿出1500亿以上的资金来支持这个系统的运行,这实际上也是在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负担。”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我想各方面的社会保险意识会更加增强,参保的积极性会更高,那么更多的人参保也会进一步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大数法则,相应的负担也会有所减轻。”胡晓义说。
立法未刻意回避公务员参保
有记者问及“此次的立法对于公务员、公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时,胡晓义表示,社保法已经确立了一个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我相信你所提到的过去按人群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地区分割的状况会得到更好的改善。本法没有刻意回避任何问题。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所有的劳动者和公民都能够平等享受这种权利。”
本报记者孙乾 综合新华社报道
 
(责任编辑:刘则华)
更多关于 养老金  社保法 的新闻
·社保法: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 医疗保险可异地结算
·指导了水价气价电价,发改委是否再指导一下工资和养老金?
·几种以外储弥补养老金缺口的模式选择
·30省份调整最低工资 企退养老金有望再次上调
·“每月养老金九万多”:谁之责?
·广州60岁以上农村居民每月将领110元养老金
·农民养老金空账拿什么来填?
·视同缴费年限是个弥天大谎
·10月1日起上海试行“柔性”延迟申领养老金
· 【音视频】另一只眼看"黄金周"
相关专题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