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春辉安悦溪:十恶不赦(shí è bù sh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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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不赦(shí è bù shè)

 

“十恶”,最初佛教中的一个用语,指十种该当招致地狱、饿鬼和畜生这“三恶道”苦报的恶业,故又称“十恶业道”。至于“十恶”的具体内容,《佛说未曾有经》中说:“起罪之由,为身、口、意。身业不善:杀、盗、邪淫;口业不善:妄言、两舌、恶口、绮语;意业不善:嫉妒、嗔恚、憍慢邪见。是为十恶,受恶罪报。今当一心忏悔。”行“十恶”而程度严重的,据说要受大苦报。与“十恶”之说相对应,佛教中亦有“十善”之说。十恶十善之说见于佛教大、小乘中的诸多经典,如东晋僧伽提婆译的《增一阿含经》卷四四中就有“由此十恶之报,致此殃。是故比丘,当离十恶”这样的经文。另外,“十恶十善”之说早在隋朝以前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如南朝梁武帝《断酒肉文》中就有“行十恶者,受于恶报;行十善者,受于善报。”

 

而在我国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恶”之名,它是在西汉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北齐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列重罪十条:谋反逆,谋大逆,谋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到了隋开皇初年,随着佛教的兴盛,封建统治者遂将佛教之中的“十恶”之名引入律法,以之代替了《齐律》中的“重罪十条”,“十恶”之罪名遂正式出现。据《隋书·刑法志》中记载,“十恶”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至于“十恶”之罪的具体内容,《唐律疏议》中有详细的规定。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所以自隋代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以后,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为不赦之重罪,因此,民间遂有“十恶不赦”之说。

 

十”在语境中表示最多、全了、满了。十恶不赦,就是恶贯满盈。“十恶不赦”,常用来形容罪大恶极、不可宽恕的人。古人往往给敌人列上十大罪名,以便出师有名。

  其实,“十恶”真有律法规定的十条大罪,始见于一千三百年前的北齐法律。隋、唐把这十条大罪的内容略加增删,正式定名为“十恶”写在法典的最前面,以示严重。以后经历宋、元、明、清各代,都规定犯了“十恶”罪不能赦免。

 

“十恶”罪的内容是: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这历来都被视为十恶之首;谋大逆,指毁坏皇室的宗庙、陵墓和宫殿; 谋叛,指背叛朝廷;恶逆,指殴打和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长;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以及误犯食禁;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作乐等;不睦,即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

 不义,指官吏之间互相杀害,士卒杀长官,学生杀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 内乱,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成为“不赦”之罪,影响深广,人们一接触到罪恶大、不可宽恕的事情,很自然地就称为“十恶不赦”,其近义词有罪大恶极、罪该万死、恶贯满盈;反义词有罚不当罪、立功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