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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新设立、升级、转正、增项、变更)
信息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3日 信息录入(审核):县政务信息中心
申报材料
一、资质申请材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书面申请资料含《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电力、公安、农业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申请由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的,须另增加原申请资料一致的资料一套。《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
2、资质申请资料初次接受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资料有疑异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5、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资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满足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
(6)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见附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资料应按首次申请资质的要求办理;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申请资料中第(四)工程业绩资料”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二、资质延续
资质证书延续按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5、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资质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变更登记表;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资质申请要求的人员相应证明资料。
(三)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
(四)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注册地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其他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一)企业新设分立、派生分立、经济性质变更按建设部建市[2007]229号文件重新核定资质。
(二)重新核定资质时,除需提供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应提供原企业和新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的,应提供原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销证明。企业分立的,原企业和新企业应同时申报。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整体改制的,按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具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整体改制变更应提供: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5)相关部门整体改制的批准文件。
2、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应提供: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原合并企业营业执照证书注销证明;
(3)原合并企业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章程;
(5)合并前原企业重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合并后新企业验资报告。
申请变更的资料需提供一式二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1、市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受理。上报核准的资质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1日-25日,由我局核准的资质申报受理时间为每月21-25日,变更随时受理。
2、三级资质由市建设局核准发证;一、二级资质和不分等级资质由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4)《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72号)
办事程序 窗口受理==>建筑业管理科审核
承诺时限 材料符合规定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费说明 无
收费依据 无
表格下载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