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钢建设云南分公司:鄱阳“水怪”不抓完,何谈兴水利、除水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04:45:41

 鄱阳“水怪”不抓完,何谈兴水利、除水害

 
  • 发表于:2011-02-23 10:44:32
  • 作者:清仪永恒发短信加好友更多作品博客

    鄱阳“水怪”不抓完,何谈兴水利、除水害

/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财政局股长与人串通套取病险水库财政款项,竟然历时5年无人察觉,骗取的数额占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财政局系统年年居然能正常运作,这不能不令人称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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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昨天针对此事的种种怪相提出了质问,及时我的质问被一一解答,也不能解决消除下面的疑虑。

 

    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治理病险水库只是落实它的一项措施。治理病险水库专项资金顾名思义是,按照正规的防洪标准来修缮有隐患的堤坝所需要的资金。按理此项资金应该专款专用,但为什么他会轻而易举套取治理病险水库专项资金到其工程的?因为,其用来套取资金的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市政工程”,这与治理水库八竿子打不到一起。这背后究竟有什么猫腻?

 

    通过下面的分析,发现鄱阳“最小的官”的惊天之举,把当地挪用水利防汛资金的公开秘密暴露于天下了,折射出保护水利资金的安全迫在眉睫。

 

    鄱阳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徐晓明说,经济建设股分管的资金主要是上级拨付用于病险水库、农田改造等。该县财政局相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表示:每年资金账户的金额不一,多的时候有4亿多元,少的时候也有2亿多元,2010年,账面资金就有4亿元多元。明明是中央拨的专项资金,为何就躺着不动呢。这是因为,鄱阳县财政局规定,“其他来源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这好像能解释股长为何能蒸发这些资金了,因为,他利用了这些资金闲置、无人过问的特点。

 

    但是,正如文章前面所说,这些资金的流向并没有到水库,按理会受到层层质疑,因为,按规定是无法用专项资金支付他所捏造的工程的工程款,可为什么在层层审核面前还会畅通无阻呢?除了官方解释的‘审核不负责,监管缺失,家贼难防’外,最能够解释的就是,在该县挪用这些资金是很正常不过的事,还有其他“水怪”,不同的是另外被挪用的资金是以公家的名义,有楼堂馆所摆在那,或许并没有进入个人的口袋。

 

    这观点可以从鄱阳县水利局副局长、河道堤防管理局局长吴俊亮在去年接受《南风窗》杂志采访的谈话能够得到证明。他说,国家拿了钱,可是地方政府还需要配套1亿多才行,由于县里一直拿不出钱,国家的资金也已经用到别处了,修堤的事情也就不了了之。

 

    两个局长在病险水库资金同一问题上,都承认没有把资金用在水库上,不同的是财政局局长说资金还躺在账面上,水利局副局长说这些资金已经被挪用了。再有此案的发生作佐证,都正好说明在当地挪用这些资金是很正常的事,说明财政局局长在说谎。

 

    如果,以上两个证据还无法说明在当地挪用这些资金是很正常的事,那么下面的报道则更能说明问题。具有讽刺味的是,去年一场洪水使鄱阳县灾情雪上加霜,内涝和外洪接踵而至。60多座水库出现险情,29个乡镇,92.5万多人受灾。倒塌房屋778间,损坏房屋10713间,受淹房屋2.8万间,直接经济损失达14.62亿元。如果那些水利专项资金真正用到病险水库上,还能有60多座水库出现险情?还会有如此大的损失?

 

    一方面国家拨付的治理水利设施的资金不用,或者是被大量挤占,一方面却是洪涝不断,使百姓的利益遭受损失。这还是口口声声说“以人为本,重视民生”的官员所为吗?当地政府这样的所作所为,要实现兴水利、除水害,岂不是天方夜谭,指望他们不兴风作浪就已经谢天谢地了。

 

    事实上像水利专项资金这样的国家专项资金对许多地方都是唐僧肉,它们千方百计地争取报项目,争取钱,等钱一到手,被搁置、被挪用、被贪污的情况屡见不鲜,本来是为了民生的专项资金,反而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却是我国防洪综合体系还不健全,2010年全国有437条河流发生超警洪水,受灾人口达2.1亿,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中国需要治理的中小河流实在太多,而且许多还是在鄱阳这样的国家级贫困县,难保夏天一到就洪水来袭;中国70%以上的村庄没有任何的农田水利投资,当前的农田水利有着3万亿的缺口…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将水利建设视为重点,这些都充分说明水利资金的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如何才能使有限的治理水利的钱用在刀刃上呢?国家在专项资金上有什么规定呢?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便帮助人民群众战胜自然灾害,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这对于安定群众生活,以及恢复再生产能力,将困难和灾害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上述特定款物决不允许任意挪用,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为了,落实此规定,在刑法中专门设立挪用特定款物罪,该罪规定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该县挪用防汛资金,如前面所说已经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害,为此,相关人员已经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应该对相关领导、责任人以该罪处罚。以此警示那些置国家规定于不顾的人,以此来保证民生水利,以此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以此保护水利资金的安全。除此之外,针对此事暴露出的问题,及时纠错,举一反三,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大检查,并把内部监督真正的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不讲人情,另外,将要实施的项目详细情况在各地主要媒体公布,并将其在政府网站公布,发挥外部监督的力量。

 

    唯有此,才能保障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总的目标---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