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斯科15天天气预报:什么是信用证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9:50:33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中英文样本及说明: http://www.forexers.cn/forexers_fin/20080405/lettercredit.html
[编辑本段]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8) 承兑行(Accepting Bank) 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9) 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编辑本段]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编辑本段]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的标准格式
  LETTER OF CREDIT
  编号: Reference:
  作者: Author:
  标题: Title:
  发往: Send to:
  报文类型: Message Type:
  优先级: Priority:
  传送监控: Delivery Monitoring:
  27 :报文页次 sequence of total
  40A :跟单信用证类型 form of documentary credit
  20 : 跟单信用证号码 documentary credit
  31C :开证日期 date of issue
  31D :到期日 date of expiry 到期地点place of expiry
  51A :开证申请人银行——银行代码 applicant bank-BIC
  50 :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59 :受益人 beneficiary
  32B :货币与金额 currency code, amount
  41D :指定银行与兑付方式 available with … by …
  42C :汇票 drafts at…
  42A :汇票付款人——银行代码 drawee-BIC
  43P :分批装运 partial shipments
  43T :转船 transshipment
  44A :装船/发运/接受监管地点 loading on board / 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44B :货物运往 for transportation to …
  44C :最迟装运期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5A :货物/或服务名称 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
  46A :单据要求 documents required
  47A :附加条件 additional conditions
  71B :费用 charges
  48 :交单期限 period for presentation
  49 :保兑指示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78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 instructions to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72 :附言 sender to receiver information
[编辑本段]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而且是独立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 ,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和/或其他行为。银行只负责单证、单单之间的表面相符。
[编辑本段]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①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②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编辑本段]信用证英文定义
  Definition of L/C:
  A form of guarantee of payment issued by a bank used to guarantee the payment of interest and repayment of principal on bond issues.
[编辑本段]信用证起源
  信用证起源于古罗马法,该法明确了 商品与货币交换过程中可采用文字书写的信用证件,以表示交换双方的商业信誉。
[编辑本段]防止信用证诈骗方法
  国际结算诈骗中,跟单信用证诈骗是最主要和较隐蔽的类型。本文试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略作分析和探讨。
  一、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常见方式及其特征
  (一)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
  所谓"假冒或伪造印鉴(签字)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以打字机打出并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信用证,假冒或伪造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签字),企图以假乱真骗受益人(出口商)盲目发货,最终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罪恶目的。
  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而直达受益人手中,且信封无寄件人详细地址,邮戳模糊;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画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申请人(进口商)为收货人。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一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
  (1)信用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无法辩认从何地寄出;
  (2)信用证限制通知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
  (3)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行年鉴上查无;
  (4)信用证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无法核对;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几点,银行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用证,后经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避免了一起伪造信用证件诈骗。
  (二)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
  所谓“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密码)诈骗”,是指诈骗分子在电开信用证中,诡称使 用第三家银行密押,但该第三家银行的确认电却无加押证实,企图瞒天过海,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
  1.来证无押,而声称由第三家银行来电证实;
  2.来证装效期较短,以逼使受益人仓促发货;
  3.来证规定装船后由受益人寄交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4.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并许以优厚利率;
  5.证中申请人与收货人分别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中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票45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收货人却在新加坡; (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洲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洲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核实,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
  又如:广西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署名印尼国民商业银行万隆分行(PT BANK DAGANG NEGARA INTL ORERATION,BANDUNG,INDONESIA)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80万美元,来证使用开证行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之密押。后来,该中行去 电上海打银行核实,得到复电:“本行不为第三家非其集团成员银行核为,且不负任何责任”,该中行只好转查开证行总行,但被告知:“开证行从未开出此证,且申请人未在当地注册,无业务往来记录”。显然,这是一份盗用他行密押并伪冒印尼国民商业银行的假信用证。
  (三)“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
  所谓“软条款”/“陷阱条款”诈骗是指诈骗分子要求开证行开出主动权完全操于开证方手中,能制约受益人,且随时可解除付款责任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以便行骗我方出口企业和银行。
  这种诈骗主要有以下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如规定申请人或其指定代表签发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用日期、航行航线或声称“本证暂未生效”等;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花岗石、鹅卵石、铸铁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诈骗分子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例如: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香港KP银行开出的金额为USD1,170,000,00元的信用证,受益人为广西某进出口公司,出口货物为木箱。采证有如下“软条款”:“本证尚未生效,除非运输船名已被申请人认可并由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THIS CREDIT IS NON-OPERATIVE UNLESS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HAS BEEN APPROVED BY APPLICANT AND TO BE 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
  中行在将来证通
  知受益人时提醒其注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来,经磋商,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掌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在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计划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于是,该中行果断地采取措施,一方暂停向该公司贷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协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配合,才免遭损失。
  又如: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即将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失十分惨重。
  (四)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
  所谓“伪造信用证修改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不经开证行而径向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 信用证修改书,企图钻出口方空子,引诱受益人发货,以骗取出口货物。
  这种诈骗一般带有如下特征:
  1.原证虽是真实、合法的,但含有某些制约受益人权利的条款,亟待修改;
  2.修改书以电报或电传方式发出,且盗用他行密押或借用原证密码;
  3.修改书不通过开证行开出,而直接发给通知行或受益人;
  4.证内规定装运后邮寄一份正本提单给申请人;
  5.来证装效期较短,以迫使受益人仓促发货。USD1,092,000.00元的信用证, 受益人为海南某外贸公司。来证含有这样一个“软条款”:“只有在收互我行加押 电报修改书并经通知行通知的买方装运指示、指定运输船名、装运日期时,才可装;而且该修改书必须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SHIPMENT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BUYER`S SHIPMENT INSTRUCTIONS MOMINATION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DATE OF SHIPMENT IN THE FORM OF UOR AUTHENICATED CABLE AMENDMENT THRU ADVISING BANK AND COPY OF SUCHAMENDMENT MUST BE INCLUDED IN EACHSET OF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同时,规定:“1/3的 正本提单有装船后快邮寄给申请人”。该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请其有关 注这些条款,并作好防范。稍后,该中行又收到原证项下电开修改书一份,修改书 指定船名、船期,并将原证允许分批装运改为禁止分批装运,但其密押却是沿用原 证密吗。该中行马上警觉起来,并迅速查询开证行,在确认该电文为伪造修改书后 立即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货。而此时,受益人的出口货物(70吨白胡椒)正整装待发, 其风险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