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兰蒂路径会有变化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反诉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2:27:02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三,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刘二,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诉反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   判令被反诉人返还购房款人民币6,000元;

2.   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人民币350,000元;

3.   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诉争房屋及其附属土地的评估费用人民币4,000元;

4.   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5年8月4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合同,被反诉人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北务村的诉争房屋出卖给反诉人。北务村委会和北务镇政府分别在合同上盖章予以批准,诉争房屋买卖批准手续履行完毕。被反诉人依约交付了诉争房屋,反诉人依约给付了房款人民币6,000元,合同履行完毕。反诉人依法缴纳了契税,取得诉争房屋契证。

 

2009年3月6日,被反诉人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反诉人向被反诉人返还诉争房屋、判令反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对此,反诉人持有严重异议。

双方买卖诉争房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完全是自愿、等价有偿交易,经过北务村委会和北务镇政府的批准,反诉人缴纳契税取得诉争房屋契证。

双方买卖诉争房屋未违反法律。诉争房屋买卖时,并未有任何法律规定禁止诉争房屋买卖。另法律无溯及力,不能以2005年后出台的法律规定(比如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约束1995年发生的诉争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买卖诉争房屋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诉争房屋买卖,可视为被反诉人自愿放弃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及其附属土地的使用权,该放弃行为并未给任何第三方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另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北务镇政府及附属土地所有权人——北务村委会对该放弃行为均是批准同意的。

综上所述,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反诉人无须向被反诉人返还诉争房屋,被反诉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

 

若最终认定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反诉人应向被反诉人返还诉争房屋,那反诉人的信赖利益将遭受严重侵害,被反诉人应就此侵害赔偿反诉人全部损失。

诉争房屋买卖,是被反诉人主动向反诉人发出要约邀请的,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且经过北务村委会和北务镇政府的批准,作为反诉人有理由相信诉争房屋买卖符合法律规定,且受法律保护。

反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被反诉人交付诉争房屋(即诉争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后,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契税,取得诉争房屋契证。据此,反诉人有理由相信诉争房屋买卖受国家保护。

诉争房屋买卖发生在1995年,距今已近15年。14年来,诉争房屋一直由反诉人有效占有,从未有第三人(包括被反诉人)提过异议。从物权占有的角度讲,反诉人继续占有诉争房屋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反诉人就诉争房屋买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过错。

 

那被反诉人就诉争房屋买卖是否存在过错?

作为农民,作为几十年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被反诉人最熟悉国家关于宅基地的规定,但为了融资,其主动向反诉人发出出卖诉争房屋的邀请,在双方协商一致并立约后,陪同反诉人前往北务村委会、北务镇政府办理诉争房屋转让的批准事宜,并陪同反诉人前往财政部门缴纳契税。故,若诉争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反诉人对此负有完全过错责任,应赔偿由此给反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从本诉的起因来看,被反诉人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被反诉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故被反诉人的起诉行为明显与诚实信用法律精神相冲突,该行为不应受法律支持。

若认定诉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严重破坏交易安全,助长被反诉人受利益驱动而恶意毁约的无理行为。为此,从公平的角度来说,被反诉人应对其恶意毁约行为付出代价,即就反诉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就损失赔偿,从被反诉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角度看,反诉人的损失是反诉人因房屋及其附属土地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反诉人特依《民事诉讼法》第52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三

 

                                                  年  月 

 

附:1.本反诉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