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尔流年的番外:纳税人多缴的印花税款能否办理退税或抵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8:09:32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字 体:【大中小】
案例A公司是一家小型的食品制造厂,一直按“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贴花”的方式缴纳印花税。最近,财务人员自查发现,今年7月对公司与某法律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按“技术合同”税目进行贴花并画销,造成多缴印花税25元。
B公司为某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市级分行。由于对外签订的合同较多,该银行采用按期汇总方式分月缴纳印花税。近日,财务人员发现,今年8月缴纳的应税合同中,其中包括公司签订的一份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现行印花税规定,该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因此造成多缴印花税35元。
那么,上述两个案例中,多缴的印花税能否申请退税或者在下期抵缴呢? 分析A公司经营规模较小,签订的合同金额一般也较低,因此采用“自行计算、自行申报、自行贴花”(即“三自纳税”)的方式缴纳印花税。在此情况下,如果因财务人员失误等原因造成多贴印花,能不能办理退税或下期抵缴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从税收原理看,在“三自纳税”方式下,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属于有价证券,对于已经注销或画销的税票,自然无法揭下重用。第二,从税收规定看,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也明确,“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B公司采用按期汇总方式,以填写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的形式分月缴纳印花税,而不是直接在应税凭证上贴花。我们认为,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下,多缴的印花税款应允许办理退税或抵缴。这是因为:第一,这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的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无论是根据“法律优位原则”,还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都不得与税收征管法相违背。
这与印花税相关规定也并不抵触。
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的规定,只是明确了“三自纳税”方式下“多贴印花税票”的处理,对按期汇总纳税方式下多缴印花税款的行为并不适用。实际上,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通过正式发文或12366咨询等方式明确按期汇总纳税方式下多缴的印花税款可以办理退税或抵缴。比如,《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鲁税三字40号)第五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多贴印花税税票者,按照规定不得退税和抵用。
但对经税务机关批准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的印花税款,如果计算有误,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缴“。广州市地税局网站和北京市海淀区地税局网站中对相关问题的咨询中也做出了类似的答复。
综上,纳税人多缴的印花税款能否办理退税或抵缴,要根据具体的缴纳方式来确定:在“三自纳税”方式下,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退税或抵用;在按期汇总纳税方式下,多缴纳的印花税款,应允许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或抵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