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漠化的防治ppt:厦八条出台后购房纠纷陡增 买卖双方红脸成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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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24日 07:51 来源: 海峡导报
“厦八条”出台后购房纠纷陡增 买卖双方“红脸”这两天成了常事
厦门家庭禁购三套房,外地家庭禁购二套房,无在厦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的外地家庭禁购房……随着厦门版“国八条”21日晚的出台,不少购房者也被挡在了购房门外。昨日导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受此影响,这两天厦门购房纠纷大增,买卖双方“红脸”成了常事。
房子这下买不成了 10万元定金房东还不肯退
“购房纠纷简直太多了,这两天我们几乎什么事都没做,净跟着处理这些事了。”随着21日晚“厦八条”的出台,房产中介小傅被购房纠纷烦得要死,但他说这并非个例,同行中很多人都被纠纷缠身。
户口在深圳的项女士就是纠纷的购房者之一,本月20日,通过中介项小姐与于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好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禾祥西故宫北路一处面积72.47平方米的房产,并将于7日内过户。项女士还给房东于女士预付了10万元的定金。
随后,项女士怀着好心情回到深圳拿户口本和钱,可前天回到厦门后却一下傻了眼。中介告诉她,根据新出台的“厦八条”,像她这样的外地人不能买房子了。
“其实这个房子是为在厦门上班的女儿买的,因为女儿刚参加工作,所以还没有在厦门缴交一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项女士告诉导报记者:更让她没想到的是,房东居然不肯退还她已预付的10万元定金。
但在房东于女士看来,本来定好的卖房合同,这下因为政策原因对方不能买了,她的权益也跟着受到了损害,所以一定要得到赔偿。
律师说法: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吴景洪表示,若购房合同对购房款的来源与支付方式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约定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而签订合同时双方都未预料到政府会出台“限外”政策而导致付款不能的,这种情况应视为情事变更。双方可解除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担心卖了以后就不能再买 房东突然反悔不卖
和项女士一样,户口在泉州的李先生,最近也是为了购房纠纷忙得焦头烂额。
李先生看中的房子在摩尔莲花附近,是面积122.47平方米的套房。经过几次商谈后,李先生终于和房东签订以139万元购买此房的合同,并于当天支付给房东6万元定金。
“签合同是去年年底,本来约定好今年年初就要拿钥匙的,但对方现在却突然反悔了。”李先生有点气愤地告诉导报记者,据他打听,房东是听到另一个中介说对面的房子要价155万元后有了动摇之心,不巧“厦八条”又出来了,房东反悔的理由更加充分,按照“限购令”要求“厦门家庭”禁购三套房,房东担心卖了以后就不能再买房子了。
律师说法:吴景洪律师分析说,对于卖房人本身拥有多套房子,因调控政策出炉后,担心房子卖出去后依照现在的政策不能再买房,而拒绝履行房产买卖合同,此行为已构成违约,卖方应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限购政策并未构成交易的任何障碍。
为了将来购房 父女要“划清界限”
为了避免遗产税,张小姐的父亲当初买房时把她的名字填在了共同拥有者一栏。不过,“厦八条”出台后,张小姐这两天又忙着和父亲“划清界限”——— 把自己从房产证上“摘干净”,生怕自己以后买房被认定为购买二套房。
律师说法:吴景洪律师认为,父女等亲属之间通过产权转移、分户等方式达到符合调控政策下购房条件的做法是可行的,但也需要注意:假如有银行贷款,变更产权要征得银行同意,要注意当地二套房三套房的认定标准,即是否“认房又认贷”,免得产权转移了还是买不了房;其次,过户是一种财产转让行为,最好将房款支付或是代持房产等通过私下协议约定清楚,免得日后发生财产纠纷。
此外,导报记者从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获悉,虽然购房人在买房时无需提前开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的证明,但到了登记备案环节,交易登记中心必须调取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一旦发现购房人弄虚作假,将无法完成交易。
同时,由于银行审批贷款的原则是“认房又认贷”,所以到了贷款这个环节仍然需要根据银行要求开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进行审批。
所以,厦门市国土房产局要求,限购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和中介公司要尽到核实和提醒的责任,要在售房现场明显位置张贴相关文件,尽到告知责任,避免合同纠纷和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孙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