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刈菜菜子: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企业管理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0:02:26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政府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门为党政办,对上向党委书记负责,对下党政办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镇政府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中层干部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党委书记负责;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人员”,是指在镇政府工作的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干部和短期聘用借用抽调人员。

    第三条 本人事制度可以作为工作纪律,规范干部平时的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任用
  第四条 镇政府任用的原则是:“任人唯贤,择优任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

  第五条 任用各级干部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原则。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任用。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毒品记录者。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人员。

         

  第三章 服务
  第七条 镇政府任用的干部,应严格遵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第八条 干部行为准则包括: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三) 每日应注意保持工作环境清洁。

  (十) 在上班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严禁看电视。

    第六章 考勤及假期
  第九条 政府正常工作的作息时间为:

  上午: 8:00-12:00

  下午: 2:00-17:30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全镇考勤  
            第十一条 考勤中有关事项的确认条件如下:

  (1) 迟到:
  超过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15分钟以内;

  (2) 早退:
  提前考勤规定的离岗时间15分钟以内;

  (3) 旷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a)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b)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c)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4) 病假:
  在考勤规定的到岗时间前15分钟,或事先向直接负责人请假,
  (5) 事假:
  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休息的。     第七章 考核及异动
  第十二条 干部年终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政府根据考核成绩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规定见“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进行业务深造,贯彻“一岗多能”政策,将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及其他技能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培训由企管部会同业务部门,通过分析考核结果后确认需要培训的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 岗前培训为新进员工入职前的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

  a) 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b) 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c)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d) 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 在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的方式,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的培训教材;

  (3) 专业培训: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专业培训包括:

  a) 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

  b) 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

  c) 脱产学习

  d) 国外深造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五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员工承担培训费用的比例。

  培训的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章 解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死亡”、“退休”、“辞职”、“停职”及“辞退/解雇”“开除”六种。

  第五十四条 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 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八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除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否则,以辞退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辞退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职在3月内还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六十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解雇或开除的决议应通过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将辞退及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

  第六十一条 因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导致的解雇员工计划,应事先与工会协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补偿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