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食的做法:基金费介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0:36:33
各类基金、费征收规定一览表
序号
基金费
名称
文  号
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征收(期限)时间
1
防洪
保安资金
苏政发
[1999]46号
常财农
[1999]11号
常财农
[1999]59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常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固定收入的职工。
具体为:⑴国有企业;⑵集体企业;⑶股份制企业;⑷联营企业;⑸私营企业;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⑺事业单位;⑻个体工商户;⑼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其他单位;(10)社会团体。
1.  工业、交通、农业、建安、房地产、旅游服务、信托投资、各类证券、租赁、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2.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
3、银行、保险及信用社
4、城乡有固定工资职工
1‰
0.75‰
0.6‰
10元/年
销售、营业或业务收入
销售收入
利息或保费收入
在职职工
季后15
日内
2
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
常政办发
(2003)69号
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股份合作、联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它城镇企业等
各类企业按2%足额提取,其中1.5%留企业,0.5%由市政府统筹
0.5%
职工工资总额
季后15日前征收
3
城镇垃圾处理费
常政发(01)150号
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地税局负责征收纯营业税单位)
在职职工(含临时用工)
84元/人年(其中:单位48元/人年;个人36元/人年)
在职职工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4
地方教育
基金
常地税发(04)26号
苏地税发(03)139号
苏政发(03)66号
1.市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和国集合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
2.部、省、县(市)驻常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3.私营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30元/人年
在职职工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5
人防建设
基金
苏地税发【2002】107号
国有、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1.      企事业单位
15元/人年
上年末在职职工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2.      个体工商户
60元/户年
6
绿化费
苏政发[1986]209号
苏绿委[1998]2号
常绿委[1996]5号
市区范围的国有、集体(含乡镇)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个体工商户。
绿化费8元/人年
义务植树统筹费5元/人年
上年末在册人数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苏地税发[2004]242号
苏地税发(2006)262号
本征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
折算成按人员征收:2008年-2010年350元/年
依据市残联机构对用人单位核定的征收数进行征收,如用人单位超过期限未到残联机构核报的,地税部门依据所掌握的从业人数进行预征,用人单位待年报核报后,到残联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8
工会经费
常政办发[03]20号
市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企
事业单位及新办满一年的单
位。
注:新开办单位当年不
征,次年1月1日起征
1、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2、  铁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3、  金融系统、邮电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4、  电力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5、未建工会组织的
40%
5%
10%
20%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
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
于季后十五日前征收
注:上述基金费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按照手续从简、征收从轻的原则,采取按月定额征收办法。
具体征收标准为:
共管户每年120元,每月10元。分别为:         纯地税户每年156元,每月13元。分别为:
防洪保安基金             17元                      同左
地方教育基金             30元                      同左
人防建设基金             60元                      同左
绿化费                   13元                      同左
城镇垃圾处理费  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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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费介绍
字体:[大中小 ] 日期:2009-10-30 浏览次数: 208
各类基金、费征收规定一览表
基金费
名称
文  号
征收范围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期限)时间
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苏政办(2000)56号
常地税二(2000)15号
国有、集体、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及其编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及其职工,分别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1%和8%缴纳
月后15日内
失业保险费
同上
同上
同上
企业及其职工分别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1%
同上
工伤保险费
同上
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
企业按缴费工资的2%、1%、0.5%
同上
生育保险费
同上
国有、集体、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其他城镇企业
同上
企业按缴费工资的0.8%
同上
医疗保险费
苏政办(2000)56号
常地税发[04]29号
全市行政区域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退休(职)人员
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企业及其职工分别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和2%;
按每人每月5元交纳医疗救助基金
同上
防洪
保安资金
苏政发
[1999]46号
常财农
[1999]11号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常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固定收入的职工。
具体为:⑴国有企业;⑵集体企业;⑶股份制企业;⑷联营企业;⑸私营企业;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⑺事业单位;⑻个体工商户;⑼有生产经营收入的其他单位;(10)社会团体。
工业、交通、农业、建安、房地产、旅游服务、信托投资、各类证券、租赁、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
3、银行、保险及信用社
4、城乡有固定工资职工
1‰
0.75‰
0.6‰
10元/年
季后15
日内
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
常政办发
(2003)69号
市区范围内城镇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股份合作、联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它城镇企业等
各类企业按2%足额提取,其中1.5%留企业,0.5%由市政府统筹
0.5%
季后15日前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发(03)66号
常地税发(04)26号
凡在常州市境内的乡镇村办企业(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联营、股份合作制等一切企业及个体户
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
1%
季后15日内
城镇垃圾处理费
常政发(01)150号
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地税局负责征收纯营业税单位)
在职职工(含临时用工)
84元/人年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地方教育
基金
常政办发[1994]102号
常财行[95]24号
苏政发(03)66号
常地税发(04)26号
1.市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和国集合营企业在职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
2.部、省、县(市)驻常企事业单位的人员;
3.私营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市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30元/人年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人防建设
基金
常政发[1994]41号
常防办(97)18号
苏地税发【2002】107号常地税发(03)23号
国有、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企事业单位
15元/人年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个体工商户
60元/户年
绿化费
苏政发[1986]209号
苏绿委[1998]2号
常绿委[1996]5号
市区范围的国有、集体(含乡镇)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个体工商户。
绿化费8元/人年
义务植树统筹费5元/人年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常政发(02)29号
常地税二(02)5号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
折算成按人员征收:07年320元/年;08年350元/年
每年的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集中征收一次
工会经费
常政办发[03]20号
市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企
事业单位及新办满一年的单
位。
注:新开办单位当年不
征,次年1月1日起征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铁路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金融系统、邮电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电力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
5、未建工会组织的
40%
5%
10%
20%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于季后十五日前征收
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
苏地税发【2007】180号
苏财综【2007】97号
苏地税四函【2008】15号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县级市、县城的所有经营性自来水供水企业
两市一区、市区供水企业
实际售水量每立方米收取0.02元
每年一月、七月分两次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