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手机怎么找回id:第九章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ha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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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1945年7月,黄炎培在被问及他对延安的观感时,曾回答毛泽东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新眼看到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民主首先而且主要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所谓国体,就是国家政权的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构成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除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还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两项基本政治制度以及基层自治民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一个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整体。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党的领导,人民的民主事业要靠党来推动。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就无法建立自己的政权。而当人民有了自己的政权之后,仍然需要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真正当家作主。今天的中国,出现经济成分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和利益关系多样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充分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紧要。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利用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对各种利益关系加以调整,盲目地追求形式上的民主极容易导致金钱政治、社会不公正乃至国家分裂。

同样,依法治国也要靠中国共产党来领导和推动。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党的政策的稳定化。党制定政策和法律的过程就是一个贯彻群众路线的过程,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这个过程中,党从不同利益集团、阶层的各种要求中,提炼出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形成政策,然后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并利用国家强制力来要求所有人服从法律。没有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意志的提炼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策,法律就无从产生;没有中国共产党通过执政优势、组织优势和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依法治国只能是空谈。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党不发扬人民民主,不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背离了党的宗旨,违背了党执政的目的。发扬人民民主,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通过党的领导体制实现的,集中反映在党与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关系的具体形式上。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巩固和发展党的执政地位。

人民民主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需在发扬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制定,而不能成为个别人、少数人心血来潮、随心所欲的产物;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律的实施需受人民的监督,而没有人民民主,人民就无法监督,就会出现以权代法或以钱代法。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非常明确地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3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法治的坚定不移和执著:民主立国要依法,执政兴邦更要依法。依法治国是推进民主政治之必须,是当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表明我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有了新的提高。我们党现在已经是在和平环境和对外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党。党不能再象过去那样主要靠政策来实施领导,必须要转变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走依法治国这条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道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保证了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中,党的领导是动力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基础和目标,依法治国是途径和手段。这三者统一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中,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二、 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问题。” 由此,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治上的统治以后,必然经历一个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这个过渡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在不同国家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其本质都是一样。但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它们又必然会带有各自的特点。正如列宁所说:“一切民族都将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形态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会有自己的特点。”①(《列宁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63页。)

中国的历史不同于西方国家,也不同于十月革命前后的俄国。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种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革命必须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两个战略阶段。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和毛泽东在领导我国革命斗争中的一个创造,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了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发展过程

1.工农民主专政

20世纪30年代创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建立的国家政权形态和局部执政的实践基地,也是新中国国家政权的最初雏形。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这一政权性质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它规定工人、农民、土兵及一切劳苦群众,是苏维埃国家的主人,享受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另一方面,它对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等一切剥削阶级和其他反动分子实行专政。“九一八事变”后,民族危机日益严重,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阶级关系的重大变化,在1935年12月的瓦窑堡会议上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方针,决定把苏维埃工农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以“更充分的表明苏维埃自己不但是代表工人农民的,而且是代表中华民族的”。1937年5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说:新的民主共和国是包括工、农、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在内的联盟,其性质是各革命阶级的联盟,不同于一般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其前途可能是走向社会主义。

2. 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建立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既不同于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又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相区别。新民主主义的国体是走向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的必要的过渡形式。

3.人民民主专政

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构想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的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得到初步实验。抗战胜利后,毛泽东又依据中国革命的新形势和新经验,进一步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代替“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最早提出,是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人民民主专政”这一新概念被正式确认,是1948年9月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毛泽东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1948年12月30日,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的新年献辞中指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 1949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文章中,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不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而主要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社会政权性质转变为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民主专政已经成为无产阶级专政。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公开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此后“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两个概念作为同义词使用。如1962年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也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第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也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也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日益扩大,这充分说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第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它成为全国政权以后,就开始担负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消灭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完成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它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

(四)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中国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和革命传统的一种形式。它必然具有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的对象来看,人民民主专政更为科学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由于各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这个多数的阶级结构是会有所不同的。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不仅存在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存在工人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这几个阶级都享有参加国家政权的权利。我们并没有把民族资产阶级同工人阶级的矛盾作为敌我矛盾,而是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突出特点。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被消灭,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同时,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就不断扩大了领导阶级的内涵,不断扩大了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的范围。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对分子。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在新的历史时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第二,从党派之间的关系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1979年10月,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②(《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页。) 我国多党合作不同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只有一党的情况。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建立和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这种新型的政党关系,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一个成功的创造。

第三,从政权组织形式看,人民民主专政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体。

第四,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国情,在概念的表述上也有它突出的优点。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全面、更明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防止曲解和片面性。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它在总人口中是少数,但有广大的农民作为同盟军,又有共产党领导的极其广泛的统一战线。我们国家能够在最广大人民的内部实行民主,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人。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我国的这种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基础,明白地表示出我国的政权的民主性质。

(五)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就是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统一与稳定。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邓小平指出:马克思理论最实质的一条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处理好二者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要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护人民的利益。要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还必须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任何国家要保持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发展,都要履行专政的职能。从当今国际形势看,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力量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会弱于资本主义,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分化和颠覆的图谋没有改变。从国内形势看,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不可能短期内消除,有时还会很尖锐;在社会生活中,还存在也不可能杜绝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要在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对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和渗透活动,对敌对分子颠覆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图谋,对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分裂活动,对暴力恐怖活动,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腐败现象,等等,依法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用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们党运用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也是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创造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因为:它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它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它在制定其它各种制度中起决定性的作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

中国共产党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出现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的形式,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则变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此时的苏维埃政府逐步健全了民主与法制。中央执行委员会相继颁布了《宪法大纲》《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条例》等一系列法规。1933年9、10月间,中央苏区普遍开展了一次自下而上的选举运动。如下才溪乡选举中,村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大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代表们纷纷表示,“ 把革命战争与选举密切联系起来 ”。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就实行了“三三制”的参议会制度 ,即政府工作人员中实行共产党员、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这一政策容纳了各方面人士,调动了各阶级、阶层抗日的积极性,壮大了抗日力量,也为后来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积累了经验。

解放战争时期,在新老解放区的农村,建立起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在城市,一般先邀请各界代表人物共商当地事务,然后再召开具有民主协商性质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些制度都以人民的权利为基础,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重要文献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3.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具有真实而广泛的代表性,他们当中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者,一切爱国者以及各民族、华侨、各种职业的优选人物和代表人物。他们来自人民,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在党的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各项基本法律时,都是事先调整研究,提出草案,广泛听取全国各地、各民族的意见,力求尽可能地正确地反映和代表大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利益并符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定期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构,以实现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自己的组织,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各级政权机关;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一切国家机关,包括行政、司法机关;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决定全国及地方一切重大事务。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它通过公民依法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运行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结构上实行一院制;全国人大设有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有专门委员会;它的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三,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行使国家立法权、任免权、批准和决定国家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四,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度。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5.我国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适合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社会主义的一个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

任何国家的民主,都要受到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的制约。我们的民主不是抽象的民主,而是具体的民主;不是照搬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而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明确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是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的资本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7页。)

所谓“三权分立”,就是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互相制约,维持权力均衡。这种制度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派别之间的利益矛盾,有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保持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适应于对付国内其他阶级和外国的斗争需要。但是,“三权分立”并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强点。“三权分立”使国家的力量难以完全集中,相当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牵制中抵消,常常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缺乏效率,缺乏稳定的政策。

“三权分立”不能适应我国国体的要求。我们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和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可以统一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设三种机关各司其职,但它们之间不是三权分立、互相平行的关系。三权之中,立法权居首位,行政、司法均从属于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掌握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最高地位。我国正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体现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一切权力司于人民。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和长处,就在于它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符合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重要原则。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主要表现在:第一,加强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1982年新宪法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此前人民代表大会只在全国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常委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这都有利于人大发挥立法和监督政府的实际作用,并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第二,选举制度逐步完善。1979年和1982年两次修改选举法,把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把人民代表的选举由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在投票方式上由过去的举手表决改为实行无记名投票制。在1986年的选举法修正案中,提出各政党可以提名自己的候选人,并强调要充分尊重选民意愿,不硬性规定代表的构成和各种代表的比例,不得由上级或领导人指定候选人。1992年颁布的人民代表法,对代表与选民的关系作了规定,赋予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与罢免权。人民代表大会的逐步制度化,使得人大的能力和在中国政治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增强。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多年来,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措施,这就是: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这就为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指明了方向。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优点。  

我国大陆现在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他们原来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以及同他们相联系的知识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也有一批革命知识分子和极少数共产党员参加。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共同政治要求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逐步建立起了亲密合作、风雨同舟的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各民主党派走了新的历史道路。各民主党派明确宣布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先后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他们的政治纲领,采取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路线。他们的许多负责人担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政府和各级政协的领导职务,参加了国家事务管理,参与了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定。因此,建国后共产党继保持并发展同各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在实际上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各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且接受了考验。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内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56年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正式提出了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并将这一方针列入了中共八大的决议中,标志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被确定下来。从1956年以来,资产阶级作为阶级不存在了,统一战线的社会基础有了重大变化,现今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以社会主义劳动者为主体的、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致力于社会主义的事业的政党。在“文革”期间,各民主党派和各界党外人士和共产党一起经受了严重考验,不愧为中国共产党患难与共的朋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各民主党派的现状,1982年党的十二大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作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根据邓小平的批示,1989年12月,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多次协商,制定和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即“14号文件”)。党的十五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们党的基本纲领的重要内容,强调要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的新任务,这就是: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责,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我国多党合作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各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单位担任领导职位。

2.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士,在共同遵守宪法和基本路线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事务和地方事物的重大问题,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提出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实现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作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当然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来说,除了通过人民政协进行以外,还有更多的政治协商形式。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特点及优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的多党制、两党制。我们的多党合作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新型政党关系。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它们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

第二,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共同任务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指引下,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各民主党派的许多领导人和成员担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机关和行政部门的领导职务,或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享有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历史表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实践上是行之有效的。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它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既是国家的一级行政单位,又是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区域自治机关既享有一级行政单位所享有的权利,又享有法律规定的若干自治权。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实行这种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它体现了我国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方面有不同的制度模式,如联邦制、邦联制、民主自治等,中国采用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在统一而不可分离的国家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是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的权利。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早在商周时代,就有许多民族共同劳动生息在中国这块大地上,在长期的互相交往中,发展了经济上的合作和文化的交流。从秦朝开始,中国逐渐形成为一个集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尽管长期存在着压迫制度,各民族之间存在着隔阂、纷争,甚至有暂时的割据和分裂现象,但从整个历史看,中国各民族友好相处和统一的时间长于割据时间。尤其是到了近代,中国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结下了深厚的兄弟情谊。因此,建立统一的国家,是中国各民族的共同要求。

第二,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相互交错的,早以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因而,经济生活往来密切,适宜实行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特别是经济的发展要求各民族接近和统一。各民族科学、文化的交流也很广泛,并融为一体。

第三,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近代以来,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浴血斗争中,中国人民体会到,各族人民只有紧密地团结和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只有实现国家的独立自主和繁荣富强,各民族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因此,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是我国各民族的共同要求。

第四,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互相帮助,共同繁荣。中国汉族人口虽多,而居住面积只占全国45%—50%,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分布十分广阔,居住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50%强。由于历史等各种原因,汉族和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所在地区拥有的资源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各民族只有互相支持和帮助,才能共同繁荣和进步。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邓小平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情况。”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第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符合我国国家统一的历史主流和社会主义原则;符合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符合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符合保障国家、民族安全和繁荣富强的要求。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

第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力;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和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颠覆和破坏。当前,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运用于中国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分析比较,最后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途径。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统一的人民共和国;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于批准颁布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着重规定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力和自治权力。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规定为自治区、自治洲、自治县三级,并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从1955年到196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西藏自治区先后成立。1982年宪法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

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权利。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是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六、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一)基层民主的内容

基层民主是我国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各阶层人士,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主权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民主权利,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具有全体公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它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作为国家制度民主的具体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

为什么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因为:第一,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首先必须保证他们在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中当好家作好主,这是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在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基础。通过基层民主,自己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事自己办,人民群众就能真正感受到自己是单位的主人,社区的主人,国家的主人。第二,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发展基层直接民主,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民主素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创造条件。人民群众在直接参与基层各项事务的决策、管理、监督的过程中,逐渐了解什么是民主、怎样做才是民主,逐渐养成民主的习惯和能力。第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本”最小的,成效却是显著的。与上层民主政治涉及面广,牵扯矛盾复杂有所不同,基层民主政治涉及面小,主要是一个单位、一个组织或社区内部的事情。社会中许多矛盾和问题,往往是一个单位或组织内部产生的,人民群众也更关注自己身边的事情。因此,把每一个基层单位或社区的民主政治建设搞好,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就有了根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的发展和进步,全国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土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工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二)基层民主的主要方面

1.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就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通过改革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基层管理思想、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建立农村民主管理新体制,不断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幸福生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实践。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如何扩大和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使农民在所在村庄真正当家作主,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途径,这就是实行村民自治。

1980年2月广西宜山县和罗成县的村委会首创只有学术界和圈内人知晓,但是小岗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喻户晓,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小岗村的改革是经济领域方面的,而广西宜山的村民自治是上层领域方面的。二是宣传方面的原因。当时的改革以后,安徽当时的领导包括外地的领导同志都很关注,还有万里同志也起了很大的作用。安徽小岗村这个改革的层次,那是物质领域,社会的关注参与度和宣传方面,知道小岗村的知道自然要比宜州的要多,这也符合历史的逻辑,先要解决吃饭的问题嘛。中国对外开放是全方位的,这是一个过程,小平同志说的摸着石头过河,符合中国人的心理习惯。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是以农民直接选举组成村民委员会,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组织制度。按国家民政部的界定,它是“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载体,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即由村民依法自己办理自己的事情的制度。”

村民自治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已成为在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1982年宪法规定,在农村按居民居住区,建立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群众自治。这是国家第一次对村民自治进行法律规范,也一开始就把“民主”和“自治”的原则作为了这个基层社会组织的核心内容。随后,开始进行村民委员会建立的试点。到1985年,全国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基本完成,共建立村民委员会948628个。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标志村民自治制度正式建立。1997年,村民自治的“四民主”内容,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首次写进党的十五大报告。一年之后,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或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或村委会选举办法,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

以村民直选村委会为突破口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使中国农村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训练班,中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美国《华盛顿邮报》称之为“了不起的民主实践”。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2.城市社区民主政治建设。

居委会是实现城市基层直接民主的重要形式。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全国各个城市普遍建立居民委员会,实现城市居民对居住地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自治。1982年,城市居民委员会制度首次写入中国宪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1999年,国家在全国26个城区开展了社区建设的试点和实验工作。此后,在全国开展了社区建设示范活动。到2004年底,全国城市已经建立了符合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的71375个居民委员会。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正在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推进,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正在全国展开。

如同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的主要内容也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民主选举方面,选举的形式经历了由候选人提名到自荐报名,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并打破了地域和身份的限制,民主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城市社区居民直选蓬勃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26个试点城区的调查表明,城市社区居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直选持积极参与的态度,超过九成选民参加了投票。通过直选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和职业化的趋势。在民主决策方面,社区居民是民主决策的主体,通过社区居民会议、协商议事会、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和渠道,对社区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在民主管理方面,居委会依法办事,按照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规范工作,努力增强居民当家作主意识,实现“社区的事大家管”。在民主监督方面,实行居民委员会事务公开,凡是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全体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都及时向居民公开,并通过召开居民评议会,听取居民意见,接受居民监督。

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

新中国成立后即在公有制企业中实行了职工代表会议制度,1957年后在全国普遍推行了这一制度。中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依据有关法律,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五项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有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有审查通过权;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有审议决定权;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对厂长有推荐或选举权。

在中国,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代表中不仅有工人,而且有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能够代表全体职工民主管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由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实行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坚持全心全意地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方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将努力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落实。

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法治作为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管子》中也出现了“以法治国”一词。其后,战国时期的商鞅、韩非等人又发展了“法治”思想。尽管古代先贤提出过不少关于法治的思想,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到了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封建专制统治的同时,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思想,促进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和资本主义法治的建立。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然而,资产阶级法治仍然带有它自身不可超越的阶级局限性。   

新中国的成立,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毛泽东曾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⑥(《毛泽东文选》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6年7—12月),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4页。)

但是,由于后来受“左”的干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法制建设一度遭受过严重挫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十分强调法制建设,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⑧(《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