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商店迅雷下架:【公安机关调解】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00:49:20

【公安机关调解】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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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调解治安案件工作,维护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平息纠纷,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二、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以及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五)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三、公安机关在调解治安案件时,应当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以事实为依据。

  四、治安案件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调解时应当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能偏袒一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以外,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治安案件调解应当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及时进行,使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成应当及时依法处罚,不能久拖不决;治安案件调解应当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指出当事人的错误和违法之处,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五、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坚持“宜解不宜结、宜和不宜激、宜缓不宜急、宜宽不宜严”的方法。对确实调解不成,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应尽量依法从轻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六、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调解,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参加调解。委托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七、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八、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但调解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束。

  九、治安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式样附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调解协议。

  十、《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号、案件名称;

  (二)调解机关名称,调解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四)当事人调解要求;

  (五)责任承担及理由;

  (六)调解情况;

  (七)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调解机关、调解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印章、签名并捺指印。

  《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十一、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符合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进行现场调解。

  现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一式三联(式样附后),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认真履行。

  十二、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经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并根据案卷装订要求建立卷宗。

  现场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办案部门应将《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按编号装订存档。

  十四、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信息应当于结案后二日内录入治安案件信息系统。

  十五、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