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尔之光混沌: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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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颁布单位】 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70910

  【实施日期】 19970910   【名称】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已经1997年7月1
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 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
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
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第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
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四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
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
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
须出示督察证件。

  第五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
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 警务督察队对有违法违纪或者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
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第七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
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
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
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督察机构管辖权
限处理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警务督察队移交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
处理情况通知警务督察队。

  第九条 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督察长报
告;对重要事项的督察情况,必须向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
构报告。

  第十条 警务督察队发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执行超越法律、法规
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督察长和上级督
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需要通报有关部门的,可以
使用《督察通知书》。

  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
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
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
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应当支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和行使职权,保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支持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

  第十六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人
民警察的监督。

  公民或者人民警察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
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
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