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才教育:陈同海受贿1.95亿被判死缓 其出身革命世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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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受贿1.95亿被判死缓 其出身革命世家(图)

2009年07月16日01:1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东方早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61岁,一审获判死缓。CFP 图

  东方早报记者 陈静思 发自北京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认定,从1999年到2007年6月,陈同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70万元、欧元30万元、美元156万余元、港币1.78亿余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9573亿余元。 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认为,陈同海论罪应判死刑,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故从轻判处死缓。

  宣判后,陈同海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辩护律师争议受贿金额

  早报记者了解到,该案此前曾于今年6月12日在北京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当时指控陈同海在1999年至2007年6月间,涉嫌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9573亿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为,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悉,在庭审中,陈同海对所犯罪行全部承认,两位辩护律师为其做了罪轻辩护。

  早报记者昨天了解到,陈同海的辩护律师包括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子程,以及来自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家众。

  其中,高子程曾担任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辩护律师。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陈同海案的一位辩护律师对早报记者表示,“不满意判决结果”。

  这位律师认为,“法院认定的1.9573亿余元犯罪金额和事实不符,我认定的犯罪金额不足3000万元。”对于两个金额相差之大,该律师称,“这主要是双方对证据的看法的问题。”

  该律师还透露,陈同海目前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不过,陈同海受贿案昨天上午宣判结束后不久,新华社即发布了一篇题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陈同海受贿案宣判一事答记者问”的文章,主要回答了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却获死缓等“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详见本版另文)。

  在该篇“答记者问”中,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败坏了国有企业的形象以及党和政府的声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其应依法严惩。

  出身革命世家

  现年61岁的陈同海出身革命世家,父亲陈伟达为中共上海老一辈领导人之一。

  陈伟达1916年生于江苏灌云,1935年在上海参加过“一二九运动”,是上海学生领导人之一。解放战争时期任华东野战军师政委,建国后长期担任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文革”期间陈伟达遭受冲击,1972年复出后任浙江省委书记,至1978年调任天津市委书记。陈伟达在浙江工作近30年之久。陈伟达还出任过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中顾委委员,1990年3月在杭州逝世。

  陈同海1976年从东北石油学院毕业,分配至大庆油田工作。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陈同海任镇海石油石化总厂负责人,1989年5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1994年1月,陈同海出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直至1998年4月调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4月起,陈开始担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陈同海被免去中石化集团总经理、党组书记职务。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600028.SH)当天夜间发布公告称,陈同海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和董事职务。

  对中石化期间的陈同海,业内外褒贬不一。有人认为他独断专行,也有人认为其大力推行改革,工作有魄力。油田基层员工则对陈同海多有批评,指其降低了基层员工收入。

  还有报道称,陈同海是中石化公司内部人见人怕的“霸王”,每月公款吃喝玩乐达120万。陈曾经说:“每月交际一二百万算什么,公司一年上交税款200多亿。不会花钱,就不会赚钱。”

  2007年10月15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共十七大中央企业系统代表团分组讨论时透露,陈同海被“双规”,但李荣融并未说明陈同海被调查的案由。

  2008年1月25日,新华社正式发布官方对陈同海“双开”的消息。经查,陈同海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兼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

  上述消息称,陈同海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党籍处分;经监察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陈同海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身陷杜世成与李薇利益链

  官方正式宣布对陈同海“双开”消息时所称“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一直是媒体聚焦陈同海案的重点所在。

  陈同海最初遭到调查与原山东省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贪污腐败案有关。有报道称,陈同海与杜世成共享情妇李薇,除中石化青岛炼化公司项目违规外,还利用青岛地产开发以及奥运帆船项目等机会贪污。

  据此前公开报道,李薇生于1963年9月24日,祖籍云南省昆明市,曾就读于深圳,后辗转入北京。该女子先与陈同海保持亲密私人关系,后经陈介绍相识杜世成,同杜之间亦建立亲密关系,并由此渗入青岛地产界。

  李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罗德镇注册成立了“NC国际有限公司”,出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局主席。同时,李薇也是首创青岛的实际控制人,插手了中石化“大炼油”、青岛奥帆基地开发。

  陈、杜、李三人由此结成“腐败同盟”。

  中石化青岛“大炼油”项目确立于2004年,工程于2005年6月正式开工建设,于2008年6月前后正式建成投产。项目设计年加工进口原油1000万吨,年产成品油708万吨,总投资达125亿元,被认为是中国石化的一个“巨无霸工程”,是中国批准的第一座一次建设规模达到1000万吨炼油能力的炼油企业。但这一重点工程在配套用地和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严重违规现象,挪用资金和擅自增加名目等情况突出,陈同海因此涉案。

  据《财经》报道,李薇的NC国际有限公司进退泰山地产公司,通过陈同海低卖、杜世成高收,净赚2亿余元。

  2006年12月24日,新华社发布消息称,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严重违犯党纪,决定对其立案检查。2008年2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杜世成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受贿人民币626万余元)判处其无期徒刑。

  据《财经》2008年3月报道,正是杜世成在被调查过程中揭发了陈同海。

  法院释疑:陈同海量刑从宽因其“自首、退赃、检举”

  “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

  据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记者就原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量刑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问:法院对陈同海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什么理由?

  答:是基于陈同海具有以下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一,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陈同海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在有关部门并不掌握其受贿行为的情况下,其如实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根据上述法律和“两高”《意见》规定的精神,对陈同海应以自首论;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故在对陈同海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第二,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

  第三,陈同海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对于该行为,也应作为酌情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第四,陈同海在侦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问:陈同海受贿1.9亿余元被判处死缓刑,而过去法院曾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为什么?

  答:受贿数额是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重要因素。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案中,李嘉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就是因为其具有立功情节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回顾法院曾经判处的受贿案件,确实存在对一些比陈同海犯罪数额小的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例如成克杰、王怀忠、郑筱萸等。这些受贿犯罪分子都不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且还分别具有拒不认罪、索贿、受贿行为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等从重处罚情节,因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对陈同海判处死缓刑,并不意味对其轻纵。

  新闻时评

  近年国企腐败案陈同海级别最高

  腐败不除,国无宁日;贪渎横行,贻误大业。

  陈同海身为国有大型企业负责人,本应以发展壮大国有企业为己任,忠于职守,廉洁从业,但他却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大肆收受贿赂,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近年来国有企业腐败案件频发,陈同海是其中级别最高、掌管企业规模最大、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案值之巨、危害之深、影响之广,令人震惊。因此对陈同海案的查处和审判将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深刻的警示。

  结合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权力制衡机制不健全,“一把手”一人独大现象仍然存在的现状,为有效遏制国有企业腐败行为的孳生,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结合起来,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治腐败;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加强党性修养,越是位高权重,就越应当严格自律,廉洁从业,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最终实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目标。

  陈同海案的判决,给那些触犯刑律而又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分子都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只有投案自首,悔罪立功,最大限度的挽回国家损失,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

  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1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