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短期留学项目:王张江姚四人帮大结局:从服刑到死亡-休闲阅读-历史分区-搜狐社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8: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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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在毛泽东葬礼上

  1977年7月中旬,中共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关于恢复邓小平同志职务的决议》,邓小平重新出任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这样“三副一长”职务。会议还通过了《关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反党集团的决议》,指出:

  “永远开除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反革命两面派、新生资产阶级分子王洪文,国民党特务分子张春桥、叛徒江青、阶级异己分子姚文元的党籍,撤销‘四人帮’的党内外一切职务。”

  在1980年,王洪文的弟妹们曾经获准前往秦城监狱,探望王洪文。

  王洪文有三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即王洪武、王洪双、王洪全、王桂兰。

  王洪文的弟妹们,在王洪文飞黄腾达的时候,仍过着平常的生活,并没有沾大哥的光。正因为这样,在王洪文倒台之后,他们也依然过着平常的日子,没有受到牵连。

  王洪武、王洪全在长春老家农村务农:王洪武在长春绿园区西新乡开源村,王洪全在西新乡百家屯。王桂兰在吉林市,家庭妇女。

  王洪双在1958年参军,1962年转业到陕西省武功县飞机修配厂工作。

  王洪文的弟妹们接到通知,赶往北京。他们在秦城监狱见到了长兄王洪文。见面的时间总共四小时──上午两小时,下午两小时。

  这是多年以来弟妹们与王洪文唯一的一次见面。

  王洪文叮嘱弟妹们好好劳动,好好照料母亲。

  1980年底,“四人帮”终于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

  数亿中国人聚精会神,从电视荧光屏上观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四人帮”的实况。

  对于王洪文的审判,大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判王洪文概况表

  日期    被告人   庭审主要内容

  1980年11月20日  “四人帮”  宣读起诉书。

  1980年11月24日   王洪文   “长沙告状”。

  1980年12月6日    王洪文   诬陷陈毅;

  指使鲁瑛派记者搜集诬陷党政军领导

  干部的材料;

  策划、指挥“上柴联司”武斗事件;

  组织指挥上海康平路事件。

  1980年12月13日   王洪文   组织第二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1980年12月20日   王洪文   法庭辩论。

  1981年1月25日   “四人帮”  法庭宣判。

  平心而论,在“四人帮”之中,认罪态度最好的要算王洪文;张春桥一言不发,瞪着三角眼,以沉默相抗;姚文元总是咬文嚼字,避重就轻,至多承认犯了“错误”,不承认犯罪;江青则“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大闹法庭,以至写下《我的一点看法》相抗;倒是王洪文问一答一,问二答二,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早已没有“造反司令”那副不可一世的神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查厅起诉书对王洪文的起诉如下:

  “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

  “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参与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九十一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六百五十人。

  “1976年,王洪文伙同江青、张春桥、姚文元在全国制造新的动乱。王洪文指使鲁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们的意图编造诬陷重新出来工作的领导干部的材料。

  “王洪文伙同张春桥,以上海为基地,建立由他们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装’,多次指示马天水、徐景贤、王秀珍加紧发展‘民兵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伤人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

  1980年12月20日上午,王洪文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作最后陈述(摘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卷》),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我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所指控我的犯罪事实,以及大量证据,都是事实。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我已经如实作了回答。就今天这个机会,我向法庭表个态。“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我参与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活动,成了这个集团的主要成员,犯下了严重的罪行。经过几年来的反省和交代,特别是在公安预审和检察院的调查过程中,我逐步认识到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及我个人在这个集团里面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以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说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罪行是极其严重的,给我们党和国家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真是罪行累累,罪恶滔天。我是这个集团里的一个重要成员,我的罪行是大量的,严重的,同样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特别是我犯下了参与诬陷周恩来总理、陈毅同志等中央一些领导人的严重罪行,犯下了镇压群众的严重罪行,犯下了组织帮派武装,煽动民兵武装叛乱等严重罪行。我在这里向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认罪。我自己感到,由于陷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里边很深,罪行严重,完全转变立场还要有个过程。但是我有决心转变立场,改造自己。衷心地希望政府能给我一个改造自己重新作人的机会。

  1981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王洪文作如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洪文表示服从特别法庭的判决,并在最后陈述中申明了自己的态度。

  关于王洪文为什么被判处无期徒刑,《国际新闻界》1996年第五期,发表伍修权撰写的长篇回忆录《回忆与怀念》中,透露了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量刑和宣判的内情,其中涉及王洪文:

  1980年,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的公开审判。6月中央成立一个由彭真同志主持的审判工作指导委员会(也叫领导小组),作为中央对审判工作的党内指导机构。我被推选入这个领导小组。

  审判“四人帮”和林彪反革命集团,是党和人民的一致要求。198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别决定,宣布成立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

  在如何判刑的问题上,是经过不少的争论的。有人主张轻些,说将这些人养起来算了;有人主张重些,提出一定要判处死刑;也有人提出不轻不重的判法。可当时到处都是一片杀声,这对我们也是一种压力。在全体审判员会议时,大家同样认为江青、张春桥等人死有余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开始都准备判决杀,但反复考虑以后还是不行,一要顾及国内外的影响;二要设想后代人怎么看,不能以一种义愤情绪来决定。

  我们充分陈述了自己意见后,很快得到了各审判员的支持,最后又得到了中央的同意,即将江青、张春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别的主犯则分别判以无期或有期徒刑。王洪文还年轻,他自己就曾说过,十年以后再看分晓。对他判轻了可能还会出来起作用,他的地位也最高,罪行及影响仅次于江青和张春桥,所以将他判为无期徒刑。姚文元本来也应该重判,后来考虑到他搞的宣传活动许多都是上面指示了叫他办的,对他判重了就不大公道了,所以判了个二十年徒刑。

 1981年1月25日上午,第一庭和第二庭的十名主犯全部押到一起,听取对他们的判决。十名被告显得十分紧张,他们也急于想知道自己将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江青尽管平时装腔作势,这时也沉不住气了,当我念到“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时,还没等我念出“缓刑二年执行”,她就慌忙叫喊起来。待我宣读完对江青的判决,法警立即给她戴上手铐,这时全场破例地爆发出了一阵热烈的掌声和欢呼声。由于江青企图挣扎和还想喊反动口号,头发也散乱了。我看到江青正想捣乱,立即下令道:“把死刑犯江青押下去!”当时我太兴奋了,竟少说了一句话,应该在下令前,先说由于江青违犯法庭规则、破坏法庭秩序依法将她赶下场的。当全部宣判完毕,并由江华庭长宣布将十名罪犯押下去交付执行时,全场洋溢起欢庆胜利的声浪。

  历时两个月零七天,开庭四十二次的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公开审判胜利结束了!根据判决后的国际舆论来看,我们做得是正确的。

  “死缓”二年以后怎么办?当时我们也有个初步设想。于1983年1月25日,对两案主犯宣判整两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发表了一项“裁定”,宣布“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犯江青、张春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说他们在“死缓”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其实,还应该说“也无接受改造实际表现”,但为了给他们减刑,也只能那么说。

  1981年,在王洪文被判处无期徒刑不久,他的母亲王杨氏因脑溢血在长春去世。

  在“四人帮”之中,王洪文最为年轻,也是身体最好的一个。但是,可能由于在“四人帮”中他的阅历最浅,心理承受力也最差,所以他在狱中显得非常苦闷,长吁短叹,愁眉苦脸。沉重的心理压力,使王洪文病倒了。

  据王洪文弟弟王洪双说,王洪文自1986年起,离开秦城监狱,住入公安部所属北京复兴医院。他与张春桥住在同一幢病房大楼里,医疗条件不错。

  1992年8月5日,《人民日报》刊登王洪文病逝电讯,全文如下: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王洪文因患肝病,于1992年8月3日在北京病亡。

  王洪文五十八岁,于1981年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洪文于1986年患病后即被送医院治疗。

  据北京八宝山殡仪馆火化工段月忠说,王洪文死后,被送往八宝山火化。为王洪文送行的有王洪文的妻子和王洪文的兄弟。段月忠回忆说:“他兄弟跟他长得真像!”

  至此,王洪文结束了他的一生。

  如今,王洪文的妻子和三个子女在上海过着普通市民的生活。王洪文的妻子崔根娣与王洪文的弟妹们常通信,而且还多次从上海前往东北老家看望他们。

  对于张春桥的审判,大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审判张春桥概况表

  日期    被告人  庭审主要内容

  1980年11月20日 四人帮” 宣读起诉书。

  1980年11月27日 张春桥  “长沙告状”;

  诬陷朱德、陈毅;提出“改朝换代”;

  指使、煽动“打倒刘少奇”。

  1980年12月4日   张春桥  指挥“游雪涛小组”从事特务活动;

  制造上海康平路事件;

  支持济南“五·七”武斗事件。

  1980年12月13日 张春桥  组织第二武装;策动上海武装叛乱。

  1981年1月25日    “四人帮” 法庭宣判。

  在被告席上,江青依然“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

  王洪文倒是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姚文元胸前依然别着一支钢笔,金鱼眼睛仍朝着天花板,一般尚能认罪,但往往要咬文嚼字,掂斤拨两。

  唯有张春桥胡子拉碴,双唇紧闭,从头至尾一言不发,以沉默相抗。他松弛了的眼睑低垂,一双眼睛更显得成了三角形。

  张春桥在审判中实行“三不主义”:

  面对提问,不答;

  送达文件,不看;

  要他签字,不签!

  香港黄河浪先生当时为审判台上的张春桥写了一首诗,颇为传神:

  当年舌尖分叉

  喷吐谎言的瀑布

  每一星唾沫

  都是杀人的蛇毒

  而今哑口无言

  滔滔雄辩已冰封

  你的心冷到零度

  正因为张春桥“而今哑口无言”,问他不答,所以审讯张春桥比审讯江青、姚文元、王洪文要快得多。

  1981年1月23日,张春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的罪名是: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条发动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张春桥被关押于北京远郊的秦城监狱。

  差不多每隔一两年,从那高墙深处,总要传出一点关于张春桥的消息。

  在“四人帮”之中,只有江青与张春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姚文元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王洪文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到了1983年1月,张春桥与江青缓期二年已满。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死刑缓刑期间如有悔改表现,可改刑为无期徒刑”。张春桥与江青均被改判为无期徒刑,理由是:“没有以极端的方法抗拒劳动改造。”

  1983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送达张春桥,上面写着:

  罪犯江青,女,现年六十九岁,山东省诸城县人,现在押。

  罪犯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五岁,山东省巨野县人,现在押。

  上列罪犯江青、张春桥,经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1年1月25日特法字第一号判决,认定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都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第一三八条诬蔑陷害罪,罪犯张春桥并犯有第九十三条策动武装叛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严劣,分别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罪犯江青、张春桥的死刑缓期执行期,到1983年1月25日,二年期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罪犯江青、张春桥在死刑缓刑期间,无抗拒改造恶劣情节。本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七二次会议决定,裁定如下:

  对原判处罪犯江青、张春桥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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