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留学回国了很后悔: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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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发分配[2010]7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00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七条 国资委在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实现对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九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工资增长调控线)及相关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等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十二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由中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中央企业应当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实施工作,并对其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国资委按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预测情况,参考国民经济发展宏观指标、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力市场价位等因素,分行业制定和发布工资增长调控线。工资增长调控线分为上线、中线和下线。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分别适用工资增长调控线上线、中线和下线。企业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者受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适用的工资增长调控线范围可以适当浮动。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在科学确定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的基础上,按照效益导向原则和适用的调控线范围,自主建立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

  第十八条 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选取及预算目标值的确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状况相适应的联动办法等内容。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以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为主。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主要载明以下内容:
  ()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薪酬策略调整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工资效益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中央企业报送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核准或者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的,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者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切实加强内部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确保年度经济效益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一年报告两次,分别于半年、全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中央企业,督促中央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应当于当年8月底前报国资委复核或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中央企业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4月底前向国资委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及国资委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同时抄送派驻所在企业监事会。中央企业工资总额清算额度经国资委核准确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三十条 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中央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中央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中央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多元投资主体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情况,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25日 实施日期:20100525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