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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受害者

 

文/肖菲

 

作者介绍:肖菲,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经济法专业,后获得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1991年9月起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工作,多年来一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000余件,尤以婚姻家庭案件居多。她对婚姻家庭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曾进行过专项调研,并曾兼任北京城市大学婚姻法课程教师。2008年开始,受本刊邀请,开设“法眼围城”栏目,以独特的视角解读围城男女的情感挣扎,深度剖析一名基层法官内心真实的情法冲撞。

“坚决不离婚”

“肖法官,我不离婚,坚决不离婚,我天天被他打,我忍了,就是不能离,呜呜……”这天,书记员正在向一个女当事人发起诉书和传票,刚好我在场,她一再叮嘱我不能判离婚,眼前的她矮矮胖胖,俨然一个农村妇女。我不解地问:“你如果真的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什么要忍呢?你应该和他离婚,你有向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的权利,财产上也能照顾你。”

“法官,你不知道,我随军过来没有两年,发现他早就有外心,他在部队还有所收敛,现在部队刚让他转业,他就吵着要和我离婚,我老家在徐州,北京我无亲无故,离了婚我还有什么脸回老家,我死也不离婚!”

对这种当事人我打心里替她们难过,我实在搞不明白,为什么脸面会比自己身体受伤更重要,这种婚姻有什么可留恋的?由于法律程序要求法官时刻保持中立,不得在开庭前单独接待一方当事人,过多的话我不便多讲:“你回去再好好考虑一下吧。”我简单地答复她,并嘱咐书记员为当事人发了一份“离婚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上面清楚地写着:《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自从2001年4月婚姻法修订实施后,第一次把家庭暴力写入到婚姻法中,婚姻一方当事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既是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也可以得到相应损害赔偿。遭受家庭暴力的常常为妇女,这也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保护。

法律一出台,受害妇女欢欣鼓舞——几乎80%的离婚案件中,都有一方(几乎都为女性)受到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但目前法律只解决身体暴力这部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中把“家庭暴力”解释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法官在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上拿捏得比较严格,因为有时候存在夫妻互殴情况,有时候又仅仅是打一巴掌、踢一脚,后果不严重也够不上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

弱者的反击

开庭那天,我清楚地记得前夜来了一场寒流,使得天气异常阴冷,好好的春天正是回暖季节,但一下子又冷了回去,让人好像又一下子没有了希望。因为我们法院辖区内居住人口多,相比之下案件也较其他基层法院多。我一般上午安排3个庭,基本上1个小时1个庭,她的离婚案件排在了第一个,早上8点半开庭。等到8点45分,原被告都没有到庭。“一定是调解和好了,等着原告撤诉吧。”我心里暗喜,根据以往经验,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双方都不到庭,那多半都是双方已经私下调解和好了。时间一分一分过去,9点了,人还是没有来,我有些着急,因为9点半、10点半还各有一个庭,如果这个庭耽误了,后两个都要延迟,还需要向当事人解释。我急忙拿起电话,拨男方手机,男方没有开机,再拨女方手机,电话无人接听。我最后拨通他们家里的座机,听筒中传出占线的声音。我一遍遍耐心地拨,20分钟后仍是占线,显然那边的电话没有挂好。“咦?当事人怎么都不在,死哪去了?”我确实是急坏了。“当事人真死了,你还结了一个案子。”书记员小谢和我开起了玩笑。的确,离婚案件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就是案件法定终结的理由之一。但结案压力再大也不至于咒他们死啊!只能当笑话了。9点半到了,还是没有见到两个当事人的身影。莫非……一丝不祥之兆掠过,我不敢也不愿往下想:“他们应该和好了,或者转到民政局办手续去了。”我这么安慰自己,也和小谢说道。

之后的几天,一点动静没有,照以往,都是当事人打电话或者亲自来说明情况,这一对却像石沉大海一样不见踪影。我依旧吩咐书记员小谢天天给他俩打电话,两人的手机都是关机状态,家里电话倒是不占线了,但依旧没有人接听。这的确不大正常,我让小谢给原告发一张传票,如果原告仍旧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那就依民诉法规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十几天后的一日,我正在开庭,两名刑警来法院找我。他们亮出证件和介绍信:“我们是昌平区公安分局的,今天到你这里想调卷,是一起离婚案。”他说出了当事人的名字。“调卷?我正纳闷呢,这两个当事人开庭可一个没来,我也正找他们呢!” “原告已经死了。”我“啊”了一声,嘴张得大大的,但却一个字没有说出来,难道那天被我下了魔咒,当事人真的已经不在人世了?

我慌乱地找出这本卷,拿到警察面前:“他、他怎么死的?”“家庭纠纷导致死亡,”警察开始给我讲述整个过程:“你通知开庭的那天早上,女方很早起来,就和男方吵架,不让他来法院离婚。但男的一直睡觉,在肯定地向妻子表示一定把离婚进行到底后就没再搭理她。女的越想越气,随后烧了一锅油就要浇在男的脸上,想毁他的容,让他死不了也不能再娶。男方一跃而起,躲过这一锅热油。男的跑到厨房,不料女的又追了过来,并顺势将煤气阀门打开,准备两个人同归于尽,男的只得从厨房窗户中逃出,站到了室外空调机上,谁知在外面冻得时间一长不慎从四层楼高的空调机摔下,当场死亡。”

“那女的呢?”

“女的对外面情况并不知情,只想开煤气自杀。我们赶到她家时,她已经中了将近2个小时的煤气。万幸的是她命真大,最后还抢救过来了。她醒后才知道丈夫摔死了,现在她正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接受审查呢。”

原来,在这个寒冷的早春,我案子的当事人经过了这么惊心动魄的一个早晨。曾经那么矮小的女当事人,怎么会想到杀夫呢?

“她对我说,她可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不可能做出这些事来。”我向刑警介绍案情的同时,把她前来哭诉的情况向警察反映。“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他们家里吵打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我们区派出所也经常接到他家的报警。男的确实总打女方和孩子,他家孩子也15岁了,也是不听话。邻居们和我们说,如果哪天他家安静了,反而奇怪,但解决矛盾也不能采取这么极端的手段呀!”刑警复印了卷宗中的材料离去。我也开始写“终结审理”的裁定书。因为我们是审判庭室,原告在立案后案件转到我们庭,我们首先接触的是被告,我还没有来得及看原告长得什么模样。我翻开卷宗,看到两人的结婚证,16年前,男的穿着军装,女的穿件粉红色毛衣,两个人正扬着脸冲我露出青春的微笑,那脸上分明写满幸福和欢乐。可此时……婚姻、爱情到底为何物,谁能想到16年后男的会死,女的会坐牢?我的心一下下地被刺痛,我真后悔那天的一句玩笑,谁知应验了呢?

孩子的仇恨

办案以来,我尽量不让自己的情绪被当事人左右,尽量让自己严肃中立地看待每一件案件,有时难免在法律与情理中挣扎,但却没有哪一次像这次让我心痛这么长一段时间。我发现自己成了祥林嫂,逢人便说起这个案子,自责、后悔不已。大约3个月后,我偶然打开电视,一个熟悉的身影出现在眼前,是她!我认出,她就是没来开庭的当事人,可此时,她正站在被告席上,一脸的无助。这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他们正在对她杀夫一案的庭审做报道。最后,我们法院的刑庭法官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有期徒刑15年。她表示不上诉。镜头移向她的孩子,一个15岁的男孩,他对记者说:“爸爸打我,我恨爸爸,可妈妈杀了他,我更恨妈妈。”听到这里,我的眼泪一下子涌了出来。

15年,的确有些重,我想。我跑到刑庭问主审法官,法官向我解释,她的行为虽然不是直接故意杀人,但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因为她把他逼出室外,并进行威胁、放任,导致他坠楼,获刑15年不算重。

最近,我受邀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活动,对家庭暴力有了新的认识。在和最高法院的性别问题专家陈敏进行交流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受虐妇女综合症”这个名词。家庭暴力的理论在国外研究得更早,受害一方由于受到长期暴力影响而产生了反抗暴力行为,我们把这种行为看作“受虐妇女综合症”表现的一种,即以暴制暴。在病症中的妇女应该得到合理的保护,而不是简单的刑罚制裁。如果法官能用这样的理念来看待这个案子,她是否就能从轻处罚呢?几年前,中央电视台曾经对石家庄女子监狱的近10名以暴制暴的妇女进行采访,她们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最终都不得已拿起了刀枪棍棒刺向丈夫而获刑,最短的12年,其他大多是无期、死缓。她们的经历也同样让人同情。如果法官对家庭暴力的基本理念更深入地进行了解,也许就能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

握手还是放手

夏天,我来到日照的海滨度假,看着一把把的银色细沙在手中滑落,我心里还是不能释怀,我还是忘不掉结婚照上的那两张笑脸和他们孩子愤恨的声音。休假回来,小谢问我:“肖老师,那个案子没有办法归档,诉讼费没地方退。”我猛然想起诉讼费的事情,除了裁定的50元钱,还有多余700多元没退。找她孩子?没有成年;找她本人?她又因杀害被继承人,而被剥夺了配偶身份法定继承权。去看看她,当面问她!我有了念头就拉上小谢来到女子监狱。

再次见到她,她比以前更胖白了些,她见到我甚至露出一丝微笑:“肖法官,我认出是你。”

“你怎么能做出这种傻事呢?现在,孩子由谁带,诉讼费退给谁?”“孩子被他叔叔带回徐州老家了,孩子恨我,我也对不起孩子。钱就给他叔叔寄去吧。”她平静地说着。

“你真的以为这样就算解脱了?你当初如果同意离婚,我还可以做调解工作,离婚不也是一种解脱吗?15年出来,你能干什么?为这个家,太不值了!”我批评她。

“我家,就像一把散沙,抓得越牢就漏得越快,我想抓没抓住。”她喃喃地说。我不相信这么有哲理的话出自这个农村妇女之口,我也没有搞太懂,她是想抓住她的婚姻还是那个不慎坠地的他。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1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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