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心周华健歌词:河大车祸案:被撞女生“三不”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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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大车祸案:被撞女生“三不”耐人寻味

[来源:华声在线][作者:孔德峰]时间:2011-01-26 09:13:18

我爸是李刚

  文/孔德峰

  备受关注的“李启铭河北大学死河北大学学生陈晓凤”车祸案将于26日上午9时在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开庭,李启铭被指控的罪名是涉嫌“交通肇事罪”。最新得到的消息是该事件中的另一位受害女生张晶晶将“不旁听,不作证,不追究李启铭的责任”。根据报道,“起诉书显示:张晶晶左下肢膝关节囊撕裂,膝内侧副韧带撕破断裂,鉴定为轻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晶晶在这起车祸案中具有双重身份:首先是车祸的受害人之一,作为受害人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她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车祸肇事人李启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刑事责任问题,可以对于李启铭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另外作为本案的亲身经历者,对于另一受害人陈晓凤的受害情况及李启铭的交通肇事情况有义务进行说明,属于案件的证人。因此,按照一般情况,张晶晶会参与本案的诉讼,提出诉讼请求,并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说明。而张晶晶的明确表态“三不”,其背后的原因如何颇耐人寻味。

  当然作为受害人其对于自己的索赔权利及要求国家机关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权利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对于刑事部分,因为国家公诉机关已经提起公诉,张晶晶的“不追究李启铭的责任”,其后果就是放弃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罪名和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的权利,放弃将来因为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满,通过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权利。

  对于民事部分,张晶晶的所谓不追究李启铭的责任,可能意味着就民事赔偿部分,其已经与李启铭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因此不再通过法院来解决。由于张晶晶对于李启铭的责任追究放弃属于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以,不管动机如何,作为局外人我们无权予以评论,人民法院也不能进行干预。

  值得讨论的是张晶晶的“不作证”问题。笔者不清楚张晶晶“不作证”的具体原因。不清楚是不是因为其与李启铭家属的赔偿协议中附加了“不作证”的义务条款,因而不能出庭作证,还是其他的原因。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因此,如果张晶晶本人不愿意作证,并不能当然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如果其与李启铭家属的赔偿协议中附加了“不作证”的义务条款,那么因为该条款本身是违法性条款,所以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李启铭本人和他的家属也无权要求张晶晶不出庭作证。总结一句,就是张晶晶有义务出庭作证,对此义务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均不能忽略。

  笔者注意到,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件中,陈晓凤的家属已经和李启铭一方达成了协议,张晶晶也明确不再追究李启铭的法律责任。但是上述受害人家属或者受害人的表态仅仅在民事责任问题上有效,而对于刑事责任,由于涉及的不仅仅是受害人的利益,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秩序,因此,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有义务查明事实,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其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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