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城出版社联系方式:常伯阳:河南天价逃费案农民无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8:09:43

常伯阳:河南天价逃费案农民无罪!

2011-01-20 02:29

  

常伯阳:河南天价逃费案农民兄弟不构成犯罪

河南禹州农民时军锋为逃避高速公路高额过路费,与当地武警部队合作,使用军车牌照,案发后,弟弟让哥哥顶罪,结果哥哥被法院以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此结果出来后,哥哥承受不住压力,供出弟弟才是这起案件的真正当事人。而且供称此案牵涉很多人。随后平顶山法院决定再审。看到媒体的报道弟弟时军锋迅速作出反应,一方面向媒体公开自已手中掌握的与武警部队签订的合同以证明自己没有假冒军牌,另一方面决定投案自首,以洗清哥哥的清白。时军锋出具的合同显示,他和武警部队是合作关系,他以每年给武警部队交一笔上百万的管理费为代价,让武警部队为其提供军车牌照等一系免费通行所需要的手续,以逃避高额的高速过路费。

关于本案该如何定罪,众说纷纭,但基本的观点有三个,一种观点是认为两兄弟构成诈骗罪,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兄弟两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当然这种观点只是在了解所谓的犯罪时间发生的时点的情况下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认为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 而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构成犯罪,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时军锋兄弟不构成犯罪。作为时军锋的代理律师,我赞同第三种观点。

第一,        本案不构成诈骗罪。

时军锋向记者出示的证据显示,时军锋使用的军车牌照不是伪造假冒的,来源于正当的渠道,所以不能认定时军锋采取了欺诈的手段,因为军车牌照是真实的,或许,涉案的武警部队会否认提供军车手续不是组织行为只是部队的个别人出于某种利益目的违规操作的行为,但是无论怎样也否认不了军车牌照来自正规渠道这样一个事实,或者军车牌照确实是套牌,渠道并非合法,但是作为时军锋来说,他可能对套牌的事实并不明知,所以说认定时军锋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过路费并不成立,他主观上并不明知他在欺骗他人,因为他认为他的车辆号牌是真的,因此,他主观上并不存在旋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所以其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

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存在假冒军车牌照这样一个事实,兄弟两人也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有三,

其一,构成诈骗罪强调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在行为上表现的是企图占有他人业已存在财物的强烈愿望,但本案中侵害的对象是过路费,可是过路费很难说是一种明确的已经存在的财产,兄弟两只是想逃避交纳,而没有想企图占有。当然,有人会认为你逃避交纳少支付了钱实际上已经变相占有他人的财产了。当然这种演义也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这种解释很能难把逃避交费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划上等号,而且非常牵强,况且我国刑法并不适用类推原则。

其二,有人认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司法解释,规定冒用军车牌逃费的按诈骗处理。但这也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从法理上讲,司法解释只能对法律的具体使用作出解释而不能造法,也就说不能僭越人大行使立法权,事实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实已经超越了司法解释权,而行使了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立法解释权,扩大了解释,等于在假冒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基础上又造出了一个诈骗罪来。

其三,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提供、使用军车号牌的情况有专门的规定,而且刑法修正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级也比最高院2002年制定的那个司法解释的层级要高,根据上位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也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根据这个原则也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第二,本案不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无论是1997年实施的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还是2002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都没有把非法提供军车照等专用标志规定为犯罪,直到2009年2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才把非法提供、使用军车牌照等专用标志才规定为犯罪,但是时军锋兄弟的行为恰恰发生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之前(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根据法无明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时军锋兄弟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的原则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就是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为犯罪并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新法处刑较轻的适用新的法律,这个案件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构成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旧的法律,而旧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种情况构成犯罪,所以时军锋兄弟并不构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时军锋兄弟无罪。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时军锋兄弟无罪,但是时军锋兄弟无罪并不表明时军锋兄弟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公司可以依法追究时军锋兄弟拖欠过路费的民事责任,当然,武警部队的相关涉案人员也应当受到党纪军纪的相关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
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第三款作为第四款,修改为:“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