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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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7日 字 体:【大中小】
国税函[2009]31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国税函[2009]777号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777号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税函[2009]312号:投资未到位借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投资者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2 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1 国税函〔2009〕3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3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年... 国税函[2009]772号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