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九月金域蓝湾房价:[转贴]啃老不是“啃老族”的耻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1:01:56
[转贴]啃老不是“啃老族”的耻辱57 次点击1 个回复0 次转到微评 风月梅 于 2011/1/29 10:02:21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心灵驿站

  据《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拟出台有关子女“啃老”的法规:老年人可拒绝子女经济资助要求,子女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财物。老人自愿给予经济帮助不触犯该法规。

  江苏省出台这个法规的用意,我想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又总觉得这样的法规是一个哗众取宠、治标不治本的“花架子”,即使真的变成法律也没有多少实际意义。不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报酬、住房、养老等一系列问题,就不会杜绝“啃老”现象。

  我不知道江苏省就子女“啃老”问题是否做过调查,是否真的有立法的必要?但就我所知,年轻子女出现啃老现象,大部分是因为其子女自我生活的能力还不强,大都没有稳定的职业、可靠的经济来源所导致。在这种情况下,子女的“啃老”也是许多家庭的老人所自愿。此外,我国相关民法也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除《婚姻法》之外,国家还有专门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子女不尽瞻养义务的,老年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完全可以借助法律得到保护。但事实上,除非万不得已,老年人很少起诉自己的子女维护自己的权益。禁止“啃老”法规恐怕也同样会遇到此类的境况。由此可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在于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在于社会建设的质量。

  目前,中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事实上我国老年人状况远没有达到法律“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体系严重缺失,尤其是占绝大多数的农村老年人严重依赖子女提供养老、就医、生活等各方面的保障。这样的老人无论怎么“被啃”也啃不出多少油水。因此,政府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给老年人以制度性、法律性、规范性的社会保障。

  保障老年人权益也不仅仅是老年人自身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社会问题。拿子女“啃老”问题来分析,其原因是复杂的,绝不仅仅是老年人对子女“啃老”给予拒绝那么简单。大凡“啃老”的子女,一般大都没有固定职业,没有可靠的经济来源,他们需要他人的帮助。法律生硬地限制他们“啃老”,不如研究如何给他们强筋壮骨,维护好年轻一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更加实际。

  事实上,这些年来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背后有一个人所共知的秘密,那就是中国劳动者的巨大牺牲和付出。中国劳动者低廉的劳动报酬、可怜的社会福利、有的甚至付出了健康和生命的代价。矿难中死去的一批批矿工,诉说着生产环境的恶劣;富士康工人半年内13连跳,表明他们精神上的痛苦已到了极限;农民工辛苦一年靠跳脚手架来讨要工钱,有的甚至为讨薪被打死打伤。等等。中国劳动者的付出与收获严重失衡,可以说是世界罕见的。善良的人们发出了“不要带血的GDP”的呐喊。

  在这一点上,连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也看不过眼了。去年9月27日,欧洲议会就中国“血汗工厂”生产的商品是否可以在欧洲销售的问题展开辩论。欧盟扩大委员会表示,如果这些工厂的工作条件、工人的福利待遇持续得不到改善的话,欧盟考虑停止进口这些工厂生产的商品。俄罗斯《环球回声》周刊发表题为《中国经济“奇迹”的秘诀》一文,其中第一条是“拥有廉价、熟练、守纪律、悟性很高而又极不讲究报酬的劳动力。2009年美国《时代周刊》把“中国工人”推上封面,称他们为保持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带领世界经济复苏做出巨大贡献。

  中国劳动者的勤劳世界有目共睹,但他们的待遇之差也是世界少有的。尤其是80后为代表的新劳动者阶层,他们各种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和侵害着,他们以牺牲自身幸福和未来的方式被压在“经济奇迹”的最底层。这样的生存状况他们怎么能够自食其力地养家糊口,怎么能够不“啃老”?还有一个新劳动者阶层权益被剥夺的佐证,就是在国务院推行“事改企”改革遇阻后,实行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个办法的核心就是“老人”延续原有的高工资、高福利、高待遇,而“新进人员”实行三低待遇。如此改革,年轻人怎么能不“啃老”?

  年轻人有了幸福生活,老年人才会有幸福保障。法律最大的功能应该是秉持社会的公平正义,调节社会的分配,避免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法律尤其应该如此。但回首观望,这些年我们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按劳分配”、“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等法律法规,有几项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可悲的是,这些宪法、法律明确的规定甚至是原则却在被一些制定者和执行者自己抛弃和践踏。至今,一些权贵、“精英”仍不遗余力地向《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标准”大泼污水。   

  这些问题与“啃老”问题无关吗?不仅有关,而且关系重大。解决好这些问题才是杜绝“啃老”现象的根本,也是政府应该做好的正事。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比如住房问题,全国城乡的男男女女有几个不“啃老”?政府应该感谢“啃老族”的父母们,他们义务做了很多社会该做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事,如果“啃老族”困境中得不到帮助,哪将是一股巨大的社会愤怒力量。

  “啃老”不是年轻人的耻辱,“啃老”在中国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倒是急功近利的管理者们应该反思的,正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和享乐,不惜断子绝孙式发展埋下的祸根。难道不是吗?   编者按语: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706550&page=1#6706550
我们江苏省当官的太有才了!居然摆弄出这拟出台有关子女“啃老”的法规的伪命题!我们下岗职工被政府腐败分子出卖了,党和政府中的浑蛋不怀好意还污蔑我们“啃老”!
我们以江苏省阜宁县政府财政收支為例:

1、2010年江蘇阜宁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仅为120728万元,為保政績工程“全年累计拨付城市建设资金17.35亿元、交通工程专项资金1.97亿元,保证了城市建设和交通工程资金的需要”,却不顾民生的需要,2010年阜宁县政府财政住房保障支出1528万元仅占财政支出280213万元0.54%。2011年财政预算住房保障支出1111万元, 仅占财政支出333545万元0.33%,绝对值下降417万元,比重下降0.11%。為搞自已的政績工程,該縣竟不顧中辦、國辦[2009]11號文件禁令,2009年10月違規兴建县委、县政府新的办公大楼——投资2亿元的城南大厦A座36层,建筑面积55371平方米,据说是盐城市最豪华的、最高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还有建设局兴建的城南大厦B座21层办公大楼,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投资8000万元;不顧老百姓質疑,2010年1月至5月花350萬元建一座山寨“世博中國館”;

2、2010年阜宁县政府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120728万元,為保公務員、事業人員工資、福利開支:阜宁县官员2011年预算中工资福利支出84909.7万元,占财政拨款130294.5万元的65.17%,县官员工资福利支出是刚性支出,还不包括党政机关“三公”消费若干亿元。财政入不敷出,就想法搜刮民脂民膏,如县财政2010年以征收社会扶养费为名,在老百姓头上括得1600万元; 2009年初房市低迷,国家出台购商品房契税优惠50%政策,阜宁县有关部门口头说契税优惠50%,政府财政至今未退钱,导致2010年契税收入较上年增长62.1%;阜宁县有关部门搜刮民脂民膏的收入通过财政预算变为官方消费的资金。 从这一点上看,县财政分明是官员的吃饭财政!官员的福利财政!

3、政府官員為保官方開支,县政府竟挪用下岗职工的生活费,不管老百姓的死活。2010年阜宁县财政收入的“省财政专项补助88295万元”项目中,就有省财政转移支付给我们国企工龄三十年以上老职工的生活费,每人每月500元,据了解一年有数千万元。可是我们下岗十年了,阜宁县政府一分钱也未发给我们!党中央、国务院、江苏省省委、省政府的阳光为何照不到我们下岗职工?有关官员解释说,省财政是按科目拨款的,没明确到人头!这就是县财政不发我们生活费的理由!我们望眼欲穿,想不到应发给我们下岗职工的(省财政转移支付)生活费就这样被县财政挪用了?!为县财政作贡献了!从这一点上看,县财政分明是吃人的财政!是喝我们下岗职工血的财政!

 

个人住房拟复征房产税

2010-10-01 11:35:00 来源: 扬州晚报(扬州) 

本报综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昨表示,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该负责人介绍说,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据介绍,中国现行房产税开征于1986年,基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等情况,《中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929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新政策,官方将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调整为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文来源:扬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