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剧全集斗阵来看戏:沈 萍购买的17000016号房产是国家罚没财产,继受原权利人土地的合法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2:51:51

投诉人沈萍2010年5月22日“关于申请人受让购买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面积确权申请书”是指确认沈萍购买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面积与吴建辉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占用范围内之间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面积确权。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01010“关于沈萍要求对原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的信访答复”称:“一、经核,信访所述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因此,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清晰,无异议。 二、关于信访中要求受让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由于该宗地上的房产分别处置给两个受让人即沈萍和吴建辉,处置房产时未含土地使用权,致使房产受让人在房产和土地使用上出现了房和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为此,受让人沈萍多次要求受让该宗地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该宗地如果出让给两个使用人,则共用宗地土地按房产证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出让,如果该宗地上两个实际使用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则我局同意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分割意见分别出让,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为双方办理出让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今后类似问题本局不再另行答复。”

我们认为:

1、沈 萍购买的是海门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国家罚没财产---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的房产。根据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3条“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之规定,沈 萍继受原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有事实依据和有特别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在登记时有海门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1997年4月9日“证明”、有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登记申请书、城镇房屋产权现场登记查勘并制作平面图、审核批准、由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于1997年4月15日核发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

1997年4月9日“证明”十分明确证明“兹有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固定资产产权一事。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购买镇政府所建造的招待所,其中,酒家楼一幢,面积360平方米,配套房二幢面积288平方米,停车场地750平方米。由于双方在建造及购买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现前来管理部门补办。招待所经评估固定资产总值柒拾万元整,以上所述三和镇人民政府招待所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特此证明,希给予办理为感。”

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根据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3条“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之规定,沈 萍购买法院委托拍卖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经依法过户后登记为海政房字第17000550号房产证,载明房屋座落:三和镇大港路4395号、丘(地)号为8030015号。

吴建辉购买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项下房产转让过户后登记为海政房字第17000567号房产证,载明房屋座落:三和镇大港路4401号、丘(地)号为8030000号。

所以沈萍购买的是海门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项下房屋,继受原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有事实依据和有特别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与吴建辉购买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项下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之间有明确产权固定界址,不是无法确定房屋所有权界址而无法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的情形,依法不适用同一宗土地如果出让给两个使用人,则共用宗地土地按房产证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 

2、三和经联委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土地后由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的法律程序是:(1)海门市三和经联委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划拔土地使用权。按照《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17条第2款免征土地使用税;(2)因三和经联委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该土地,后由三和镇政府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海门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海政发(1993)022号}第28条第1款、第33条、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三和经联委1991年7月30日征用的土地,由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支付受让该土地的出让金、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办理土地申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3)三和镇政府集体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改制为股份制私有企业,由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25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和依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文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改制后的股份制私营企业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受让该土地的转让金、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办理土地申报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当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漏税173万余元被海门市国税局查处,因无金钱能力履行时,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被依法罚没并委托海门市人民法院拍卖,在拍卖前2004年7月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到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对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项下土地使用权性质进行调查时,该局沈亚忠对调查的法官回答:“查不到。”

但事实是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图明确标明土地使用人是“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并绘制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两个各自登记的房产图,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存档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过户时的《2008年1月23日纳税业务联系单》证明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购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完全说明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两个各自登记的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性质是国有土地、土地使用人是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该土地应当由海门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时同时拍卖,用于执行追缴偷逃税款。由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沈亚忠对调查的法官回答:“查不到”,三和多种经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完整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隐瞒,妨害了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追缴偷逃税款近百万元,致使海门市国税局追缴偷逃税款损失近百万元。

我们曾经提出过上述第2个问题请求依法查处,结果江建华发现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问题的严重性,不但不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反而一直拖拖拉拉不处理。

沈萍2010年5月22日“关于申请人受让购买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面积确权申请书”申请人沈萍与被申请人吴建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面积确权完全有据有法可以依法确定,但为什么如此艰难?江建华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又为什么不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中国共产党领导新四军、八路军和全国人民经过8年的抗日战争把日本侵略者打败投降;中国共产党领导解放军和全国人民经过3年的解放战争把国民党反动派打败逃往台湾,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人民群众监督依法行政的当今时代为什么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性质;申请人沈萍与被申请人吴建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面积争议这两个问题的处理如此艰难?无非其中存在:

1、江建华利用职权为吴建辉多谋占依法属于沈萍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质疑?

2、江建华利用职权继续庇护国有土地资产、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流失、继续隐瞒、妨害海门市人民法院执行追缴偷逃税款近百万元,侵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损害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廉形象和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公信力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质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明确规定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为什么我们至今未见海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10日“关于沈萍要求对原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的信访答复”违背存档档案事实,违反国家房地产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江建华接受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教育比我们少吗?

为此,我们特再一次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处理。盼复。

投诉人:沈萍、徐杰

2011年1月21日

附:“关于申请人受让购买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面积确权申请书”

(一)申 请 人:沈萍

(二)被申请人:吴建辉

(三)申请事项:请求依照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确认申请人受让购买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和面积。

(四)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申请人凭2007年10月30日经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依法变更后的海政房字第17000550号房产证(并载明房屋座落:三和镇大港路4395号、丘(地)号为8030015号)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受让购买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时,被申请人提出“要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项下有柱架空楼北柱面与99.12平方米配套房北墙面连接线南(即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绿化带以南)停车场地建筑占地大部分土地面积归被申请人受让使用”的界址争议意见。该争议虽经三和镇政府和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详见三和镇政府2010年4月19日送达的答复)。为此,申请人特向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事项并将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陈述如下:

(1)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项下房屋是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购买镇政府所建造的招待所所得。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有具体权属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核发程序:有1991年7月30日海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选址规划批准图件、海土征(1991)第68号文件、有海门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1997年4月9日“证明”、有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登记申请书、城镇房屋产权现场登记查勘并制作平面图、审核批准、由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于1997年4月15日核发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

1997年4月9日“证明”十分明确证明“兹有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固定资产产权一事。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购买镇政府所建造的招待所,其中,酒家楼一幢,面积360平方米,配套房二幢面积288平方米,停车场地750平方米。由于双方在建造及购买时没有办理产权手续,现前来管理部门补办。招待所经评估固定资产总值柒拾万元整,以上所述三和镇人民政府招待所固定资产产权归属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特此证明,希给予办理为感。”(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九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十三条,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依据,主要包括:(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等。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规定又不符合享受划拨土地使用权,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屋登记时,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建筑占地面积750平方米(包括房屋前后院落)和招待所房屋楼房一幢建筑占地面积162.4平方米、有柱架空楼一间建筑投影占地面积39.66平方米、配套房二排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74.80平方米和99.1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组成合计1225.98平方米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依法由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偿使用。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档案室存档。

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图表明土地使用者“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截止人民法院查封时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和不转移登记抵押贷款的17000018号两个各自登记房产仍然属于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1499.1平方米国有土地仍然属于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权。

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因偷税漏税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查后无金钱能力履行纳税,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为海门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国家罚没房产。法院对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项下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称:“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项下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村集体土地不能拍卖。

申请人于2005年9月2号以685000元竞拍得海门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国家罚没房产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不含土地)。申请人凭海门市人民法院(2004)执字第1074、10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民事判决书和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三和国土资源所2006年10月13日开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办理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项下房产产权过户登记,2007年10月30日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核发的海政房字第17000550号房产证【明确载明房屋座落:三和镇大港路4395号、丘(地)号为8030015号】。

根据海土征(1991)第68号文件、海门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盖章的1997年4月9日“证明”、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权登记申请书、城镇房屋产权现场登记查勘并制作平面图、审核批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图、江苏省海门市价格认证中心海价鉴字【2005】第01号第九条关于“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有效,鉴定标的按照现有状况和用途继续使用”的价格鉴定限定条件、变更后海政房字第17000550号房产证等有效证据资料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变价处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归属不一致的,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 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依法受让购买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和面积——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屋登记时,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房屋楼房一幢建筑占地面积162.4平方米、有柱架空楼一间建筑投影占地面积39.66平方米、配套房二排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74.80平方米和99.12平方米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建筑占地面积750平方米(包括房屋前后院落)构筑物占地面积组成合计1225.98平方米合情合理合法。

由于三和镇大港路拓宽,原批准使用面积有所减少。现根据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测绘图计算,海政房字第 17000016号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建筑占地面积:东西尺寸约34.60米、南至围墙北至绿化带尺寸约31.81米,约合1100.62平方米,具体依照实际测量为准。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为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于一九八八年建造三层楼房,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核发程序:有海门市三和镇人民政府、三和镇国土资源所、三和镇建筑管理站1997年12月12日签写“情况事实”字样并共同盖公章的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报告”,该报告十分明确“兹有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固定资产产权一事。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一九八八年建造三层楼房,建筑物总面积,长度26米,宽度9米,层高3.2米,总面积862平方米,该建筑物位于三和镇人民政府办公楼对面。是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天鸿宾馆客房部营业楼。由于当初基建时没有要求办理有关房产证明,现公司资金周转紧张,故许办理有关房产证明,作贷款抵押物,此建筑物产权归属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希有关部门给予补办为感。特此申请。”有城镇房屋产权现场登记查勘并制作平面图、审核批准、由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于1998年3月26日核发了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建“天鸿宾馆”客房部营业楼及其绿化带建筑占地面积273.12平方米由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偿使用。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及其绿化带建筑占地面积1997年12月12日签写“情况事实”字样并共同盖公章的“申请报告”都有非常十分明确的体现。海门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档案室存档。

1997年产权制度改革组建(股份制)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后无金钱能力履行归还贷款,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由人民法院裁定为以物抵债给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于2004年1月2日未经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对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依法办理过户登记以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拍卖,以低于评估价格25万元(不含土地)有被申请人买受。《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

连带责任。《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十一条“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并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不合法的抵押、转让等登记,并注销所颁发的证照。”二十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项下房产由人民法院裁定为以物抵债给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依法被注销,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没有应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没有缴纳房屋转让(交易)税款。直接以被注销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原持有人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拍卖(偷税漏税),以低于评估价格25万元(不含土地)有被申请人买受。该买受房产依法不能办理房产变更。

综上,申请人认为: 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是在2002年28.20—10.75—03—06—024城镇地籍调查测绘地块上两个各自登记房产,按照独立权属单元有具体权属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的。申请人凭变更后海政房字第17000550号房产证【载明房屋座落:三和镇大港路4395号、丘(地)号为8030015号】依法继受原权利人的土地合法权利——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屋登记时三和镇政府招待所房屋楼房一幢建筑占地面积162.4平方米、有柱架空楼一间建筑投影占地面积39.66平方米、配套房二排建筑占地面积分别为174.80平方米和99.12平方米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建筑占地面积750平方米(包括房屋前后院落)建筑占地面积组成合计1225.98平方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 )》5.2.1 房屋用地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用地调查与测绘以丘为单元分户进行。 5.2.2 房屋的调查与测绘单元房屋调查与测绘以幢为单元分户进行。 5.3丘与丘号 5.3.1丘是指地表上一块有界空间的地块。一个地块只属于一个产权单元时称独立丘,一个地块属于几个产权单元时称组合丘。 5.3. 2丘的划分 有固定界标的按固定界标划分。”的规定。

申请人购买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属《拍卖法》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罚没房产,受让人继受原权利人的土地合法权利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法规规定明确、依法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购买人民法院裁定为以物抵债给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属《拍卖法》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房产。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项下房产由人民法院裁定为以物抵债给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依法被注销,工商银行海门市支行没有应依法办理过户登记,缴纳税收,直接以被注销的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证原持有人海门市三和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拍卖,以低于评估价格25万元(不含土地)有被申请人买受。该买受房产未经依法处理,依法不能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被申请人提出“要将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房产证项下有柱架空楼北柱面与99.12平方米配套房北墙面连接线南(即海政房字第17000018号房产绿化带以南)停车场地建筑占地大部分土地面积归被申请人受让使用”的界址争议意见事实证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申请事项,请求依照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确认申请人受让购买法院委托拍卖海政房字第17000016号罚没房产及其附属设施停车场地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界址和面积。

呈:海门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字)沈 萍

2010年5月22日

附: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2010年10月10日“关于沈萍要求对原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的信访答复”

该答复称:一、经核,信访所述土地是1991年7月30日由三和经联委征用的国有土地,后由三和镇属企业三和多种经营公司使用,直至现在该宗地未曾出让。因此,该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清晰,无异议。 二、关于信访中要求受让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由于该宗地上的房产分别处置给两个受让人即沈萍和吴建辉,处置房产时未含土地使用权,致使房产受让人在房产和土地使用上出现了房和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为此,受让人沈萍多次要求受让该宗地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该宗地如果出让给两个使用人,则共用宗地土地按房产证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出让,如果该宗地上两个实际使用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则我局同意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分割意见分别出让,并经市政府批准后,为双方办理出让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今后类似问题本局不再另行答复。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章)

201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