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体操身高要求:媒称俄苏-33表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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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媒称俄方对中国歼-15舰载机仿制苏-33表示不满

2011年01月24日 09:07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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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恩:1966年12月出生,1984年6月入伍,现任空军某试飞大队副师职大队长,空军大校军衔,空军特级飞行员。曾先后担任5种机型首席试飞员和首席指挥员,其中有两种是第三代最新机型,填补了我国这两种机型的空白。在新机试飞试验过程中,多次正确处置重大险情,为我国的航空事业发展和国防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先后3次获得国家国防科学技术一等奖;荣立空军二等功2次。(中国航空报图片)

东方网1月24日消息:据俄罗斯军工新闻网1月21日报道,《汉和亚洲防务》杂志2010年11月刊指出,俄罗斯国防工业现在已对中国歼-15舰载歼击机仿制苏-33并且进行飞行试验的事实有了完全的了解,许多代表和专家对此表示失望和不满。

在去年7月1日莫斯科新闻发布会上,俄国防出口公司代表叶梅利亚诺夫在回答汉和记者提出的歼-15问题时说:

“我们注意到了(歼-15)飞机的研制进程。我们对此事实不满。我们反对这种做法。但是我们能做什么呢?国外国防工业代表同样经常提出关于中国仿制俄罗斯武器的问题,他们同样发现了这个问题在扩大。但是我们的回答仍然不变:请只用原创产品。仿造总是不如原创。”

俄国防出口公司代表指出,当他得知中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成功仿制苏-33的消息后感到震惊。他坦言:

“我们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做得非常不好。2008年12月签署的俄中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原来无效。截止今日该协议只有几页,其条款具有普遍性。目前我们思考的是如何明确具体条款,如何对待我们的知识产权,应当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控制局势。在歼-15问题上中方从未向我们提出过请求,也从未对发生的事情做过解释。一次也没有。”

叶梅利亚诺夫表示,俄罗斯准备再次向中国提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他默认,现阶段俄对华武器供应已趋于结束。他说:

“俄罗斯国防出口公司没有和中方讨论歼-15歼击机问题,因为它不在公司职权范围之内。我们负责把近期的事件和局势发展情况通知有关联邦权力机构。这个问题应当在两国政府层面上解决。”

《汉和亚洲防务》指出,在谈到歼-15问题时,所有俄罗斯武器专家都表示失望和不满。他们指出,与歼-11B情况不同的是,仿制歼-15是在两国签署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之后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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