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队收藏1080p字幕:宋山木“温柔强奸论”成立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4:09:16
2011年1月14日上午,宋山木案件女主角罗云的代理律师郭建梅和李莹所在的北京众泽妇女法律中心和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针对宋山木案件在北京组织了一个专家研讨会。/来自中华网社区 clu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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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莹介绍案情时,表示认同罗湖法院对宋山木案情的定罪和理由,法院并未将“是否反抗”作为强奸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结合了当时的封闭陌生环境、双方无感情基础、罗云事后的悲伤反应和报案过程,判定性行为违背了受害人的意愿。

    曾经参与起草《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法学家、人民大学教授杨大文在对宋山木案件的研讨会上表示“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

    杨大文教授的“温柔强奸论”令人耳目一新,但是却难以成立:

    第一、“即使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这一观点首先就与一审法院的判决相悖。宋山木强奸案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非温柔强奸。

    第二、“即使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这一说法,将宋山木强奸案与我国其他的强奸犯罪区分开来了。按照杨教授“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的说法宋山木的强奸是温柔的,而非暴力或胁迫。然而,强奸罪是我国刑法中八大暴力犯罪,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却在宋山木案件中化身成了“温柔”。找不出宋山木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证据时,就用“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这一说法来定宋山木的罪吗?这是中国刑法史上的创新?还是提醒所有的男人,在性交前一定要保存女方自愿的证据,比如自愿性交同意书,不然“即使温柔的强奸也是强奸”?!

    第三、“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这一说法中的强奸方式是温柔的方式,我们先看看强奸罪的概念: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暴力、胁迫手段当然不属于温柔的手段,那么“其他手段”中是否包含了“温柔”手段呢?通常认为,作为强奸妇女罪客观方面之一的“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足以达到使妇女在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手段(参见王作富;《刑法分则要义》,196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足以制止或排除妇女反抗,并且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况下实行奸淫的手段(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463页)。并且一般认为,这种“其他手段”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在被害妇女缺乏性自卫能力的情况下乘机奸淫,如使用哄骗、引诱等手段奸淫精神病人、痴呆妇女等;2、利用被害妇女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而乘机奸淫,如利用妇女患重病无力抗拒、醉酒或昏睡时不知抗拒的状态奸淫妇女;3、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致使被害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而乘机奸淫,如用药物、酒精或催眠术使被害妇女处于昏睡、神志不清或丧失自控能力的状态以致不知或不能抗拒的状态奸淫妇女;4、使用诈术使被害妇女陷于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奸淫,如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人、假冒给被害妇女治病而奸淫妇女等(参见徐杰主编:《强奸罪研究》,63~65页)。杨大文教授所称的温柔的手段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手段。既不属于暴力、胁迫手段,也不属于“其他手段”,那么杨教授何来依据认为宋山木“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

   纵观宋山木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能证明宋山木使用了胁迫手段,也没有证据证明宋山木利用职权威逼刘某。刘某作为一个已经辞职的女员工,即使是“山木集团总裁”这个头衔也奈何不了她,因为她既不用担心在以后的工作中被领导故意刁难,也不担心升职加薪的问题。“温柔的强奸”不属于任何一种强奸犯罪时所使用的手段,那么专家认为的“温柔的强奸”是指你情我愿的“强奸”?如果这样,那宋山木何罪之有?

   综上所述,杨大文教授的“温柔强奸论”至少给了我们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一审判决认定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罗云发生性关系,即非温柔的强奸他是不认同的。第二,宋山木对罗云的强奸有别于此前所发生的所有强奸案,宋案是强奸案中的特例。第三,杨教授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发现了一个新的强奸手段-温柔的强奸,并且是可以据此定罪量刑的。第四,罗云称宋山木对其强奸缺乏证据支持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即使是罗云聘请的法学专家也不能从案件本身的事实与法律方面给罗云以支持,只能以“即使是温柔的强奸也仍然是强奸”对其聊以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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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温柔的强奸”因缺乏法律依据,是“温柔的有罪推定”,与该案一审判决的非温柔有罪推定一样,都是要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