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r鱼雷公式:叶檀:重惩逃过路费的农民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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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檀:重惩逃过路费的农民失公平

2011年01月15日07:45南方网叶檀我要评论(207) 字号:T|T

叶檀 每日经济新闻首席评论员

河南农民时建锋因用假军车牌照偷逃368万元高速公路过路费,2010年12月21日被河南平顶山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折射出民生之艰。时建锋违法使用军车牌照,以一天六趟左右的频率往返下汤到长葛的高速公路,共计110.6公里,共赢利20万元。他如此疯狂透支自己的体力,获得每趟两三百元的利润。

类似时建锋这样的农民只有靠卖力气、在载运量与过路费上玩花招才能掘金,央视《经济半小时》不止一次报道煤运车不赚反赔的故事,货车司机基本上在赢亏线附近来回挣扎,生存状况至今未见好转。三里一费、五里一站是对中国统一的市场经济的嘲弄,并非企业与民众之幸。

站在民粹主义的立场上对所有的民众违法表示支持并不理性,但同情民生并指出目前的制度困境,则是达成社会共同价值的必要之举,并且有助于回答如下问题:修建快速交通的目的何在?如果类似于时建锋之类的大多数普通民众无法从大规模的基础建设中获益,社会生产效率不能因此得到大规模提升,那么大规模的基础建设就会等同于大规模的浪费与大规模的赤字。

我们必须考虑到中国高速公路所需要的成本,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高速公路无法做到赢亏平衡,收费公路是弥补财政缺口、还本付息的必要之举。但在许多地区,收费公路已经成为剪除企业羊毛的重要手段,加上不透明的公共财政助纣为虐,导致收费公路如同千年不变吞噬民生的老虎口,京沪两地的收费公路尚且如此,养活了一大批体制内的高薪收费人员。这是一个逆激励体制,鼓励体制偷懒寻租而严惩勤劳的企业与个人。人们对时建锋们普遍抱以同情,并非刻意享受违法乐趣,而是对内在潜藏的不公骨如鲠在喉。

平顶山中院在一审时建锋的时候采取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判处其无期徒刑。重罚维护的是被损害者的利益,具体而言,在时建锋案中维护的是高速公路以及税费收取者的利益。

在重罚背后三个关键点被忽略。制度弊端被刻意忽视,重惩时建锋无法降低中国的物流成本、提高中国高速交通的使用效率;据时建锋称当地假牌照横行,是否存在内鬼,军车等一系列特殊牌照为什么能够获得特权?我国法律再次体现出重刑轻民的特征,百姓违法大多数时候都会被捉将官里去吃牢饭,但对于企业也好、个人也好,经济上的民事处罚才是人情法合一的处理。如果罚没时建锋20万元非法所得,相信是更合乎人情的处理,也符合当代法律的发展前景。

严惩时建锋的法律利剑没有公平地落在其他欺诈与寻租者身上,近两年,对贪腐官员网开一面废除死刑轻判的呼吁所在多有。最近的例子是,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给20名保障房申请人开出了一份罚款5000元的“罚单”,理由是他们在保障房申请过程中涉嫌造假等违法行为。

骗取保障房者的性质与时建锋相同。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骗取保障房起码占用了数十万元的公共财物,却未见被刑事追究,罚款区区5000元。其他地区大同小异,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虚假证件的申请人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保障性住房。规则如此大度,显然是在纵容诈骗保障房的行为。

对照时建锋所受的惩罚与骗取保障房者所受的优待,让人顿生窃钩者诛的感慨。时建锋偷逃过路费被定为诈骗罪,而骗取保障房者却在象征性的惩罚下轻松过关,无疑在暗示大众,损害高速公路等部门的利益绝不允许,但侵害公共资源是小事一桩。法律的公平被撕裂,无主的社会资源可以由寻租或者失信者予取予夺,政府与垄断企业的利益绝不容损害。

时建锋理该受到惩处,诈骗社会公共资源者更应受到严惩,考虑到中国市场权贵处处寻租遍地的特色,后者应该被处以比时建锋高得多的惩罚。因为,处理平民易,处理权贵难。所谓法律的最后救济就是指一视同仁的公平。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4日凌晨决定,对“时建锋因诈骗被判无期徒刑案”启动再审程序,希望这是法律公平的开端,而不是文过饰非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