舌癌晚图片大全:刑法专家谈“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47:38
[洪道德]:各位网友,再见!  [17:12] 刑法专家谈“河南农民偷逃过路费案”
时间: 1月17日15:30    地点:人民网
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洪道德
【点击进入视频页面】 专家称"河南农民逃过路费案"时氏兄弟可能无罪
专家吁用"罚款"处理逃费行为 指"诈骗罪"过重
专家称"河南农民逃费案"有可能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洪道德:高速管理方长时间收罚款相当于默许超载
偷逃过路费比逃税后果还重 洪道德建议纠立法偏差
洪道德:"天价过路费案"以诈骗罪定罪依据司法解释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访谈就到此结束。谢谢广大网友,谢谢洪老师。各位网友,再见!  [17:12]

[洪道德]:国家赔偿肯定是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说是一个错案的话,刚才我们讲到,公安、检察院有没有责任,实际上指的公安、检察院从事这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工作的人员有没有行政责任,甚至有没有违法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从目前来看,好象情况不是很清楚。不能说肯定没有,至少目前反映的情况还不能说它就一定有。根据下一轮的刑事侦查过程当中,来看一看到底是被告人的刻意隐瞒加上司法人员的粗心大意、玩忽职守,造成了这么一个错案,还是完完全全是被告人的刻意隐瞒造成了一个错案,这个还要根据下一次侦查过程当中查找的情况来做出判断。  [17:12]

[主持人]:是否启用国家赔偿,还得看具体的情况。  [17:11]

[洪道德]:法院的责任,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有可能把滞纳金列为诈骗范围了?就是在量刑部分有责任。但是,对这个事实部分,我个人认为,法院更不应该承担责任,本来审判权就是不高不低,你告什么,我审什么。现在检察院只是把一个被告人给我送过来,我当然就是只审这一个被告人,我没有权利说我认为应该是有两个被告。  [17:11]

[主持人]:这样说的话,法院如果依据法律提供的事实做出了判决,也不会承担责任。  [17:10]

[洪道德]:有可能不会有人负责任。如果整个受害过程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那你们为什么没有发现同案人?发现同案人也要有条件的。当被告人坚决不提供其它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的情节线索,不仅没有提供,而且是极力地给予隐瞒,它是通过什么方式隐瞒,就是一切都承认,都揽在这个身上,客观上就是掩盖了案件的事实真相,等于掩护了同案人。如果整个过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是依法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话,因为你依法进行诉讼活动,不一定真的能够发现这个案件的客观真相。我们定案用的都是法律事实。就是说,我得有根据,有证据来认定,我先怀疑一个事情,首先得有怀疑的依据,不能平白无故地怀疑。平白无故地怀疑也没有用,因为找不到根据。  [17:10]

[主持人]:对于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没有责任?  [17:09]

[洪道德]:首先是国家赔偿责任。如果这个案子最后是一个错案,因为他们已经从部队那里承包到运输权了、免费权了,这个责任应该由部队承担,或者由欺骗老哥俩的那个人承担刑事责任,总而言之,他们两个没有刑事责任,对不起,要对他失去人身自由这段时间实行国家赔偿,谁是赔偿义务机关?做出有罪判决的法院,也就是平顶山市中级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根据2011年生效的新的国家赔偿法。赔偿数额就是有一天算一天,这个都合法计算,有一个规定的公式在那摆着。  [17:08]

[主持人]:如果这个案件最后是一个错案,也许两兄弟会被无罪释放,您觉得是否有司法机关会承担一些责任呢?  [17:08]

[洪道德]:法院恐怕还是要再出一个裁定,不然那个人还在里面关着呢。新的判决没有出来。这个程序上面就不是那么特别清清楚楚。到了这个时候,法院要有一个中止执行的裁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等于公安机关又开始了对这个案子新一轮的侦查,在新一轮侦查当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处在一个待定状态。这个时候,就把已经被法院判为无期徒刑的人,把他从已经判无期徒刑拽回到未定状态,可是因为犯罪比较严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对他羁押的,由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以后逮捕他,羁押起来。我们知道逮捕的羁押和服刑状态的羁押,羁押地点是不一样的,服刑地点是监狱,逮捕以后的羁押是在派出所。但是我国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目前不是特别清晰。所以,这个可能就需要当地公检法机关相互之间配合一下。法院出一个中止执行裁定,判决不生效了,当然就没有继续放在监狱的法定依据了,监狱方面就把罪犯退出去了。退出去以后,公安机关有一个逮捕等着他,从监狱大门直接送进派出所大门。  [17:07]

[主持人]:撤诉以后,一审的判决就不再执行了,是吗?  [17:05]

[洪道德]:就是撤诉。比那个建议延期审理更彻底了。它撤诉以后,一路退到公安机关。为什么呢?因为到底有没有同案犯,同案犯有几个,以及整个共同犯罪的实际真实情况究竟如何,必须通过侦查权,通过侦查才能够查清楚。而这个诈骗案件的侦查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是公安机关,还得由公安机关。  [17:04]

[主持人]:网上有一条新说法,检察院撤诉。  [17:04]

[洪道德]:第三个,就本案来讲,我个人认为,最后有可能是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延期审理,它要把案件拿回去补充侦查。  [17:04]

[洪道德]:第二个,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再审不加刑。原则上不加刑。这个案子当然也加不上去了,已经到头了。  [17:03]

[洪道德]:首先不影响一审判决的执行,整个再审期间,一审判决还处在执行状态,除非法院发现这样一个情况,那个一审生效判决完全错了,为了避免侵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法院可以在决定再审的同时下一道裁定,裁定判决中止执行,然后这边通过再审程序做出一个无罪判决。这是我个人目前为止所看到唯一要中止审理的一个情况。  [17:03]

[主持人]:现在法院提起了再审程序。提起再审程序,我们知道,现在一审是一个生效的判决,再审的程序对于一审的生效判决会产生哪些影响?  [17:02]

[洪道德]:至于被告人没有二审,是因为被告人没有上诉,上诉这个我们不能强迫的。法律是这么规定的,不得有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上诉权,也不能强制被告人上诉,当被告人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上不上诉由他自己来定,这个案子,我所知道的是被告人服判,至于他处于什么样的动机,什么样的原因,服从法院的判决,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至少没有限制他提出上诉。当然也没有动员他上诉。这个不在法院做的范围之内,说你要不上诉,我替你上诉,这个也不行。  [17:02]

[洪道德]:这样的话,就法院的被告人在没有辩护人的帮助下接受了一审审理的过程,应该说,从法院的角度讲没有程序上的瑕疵。从目前法律规定来讲还是说得过去的。  [17:01]

[洪道德]:最高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罗列了几种情况,罗列的几种情况都不包括刚才讲的这个。一般指的共同犯罪的时候,其他被告人都委托辩护人了,就剩下这一个被告没有委托,不太平衡,这个时候法院可以给他指定一个。还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特别复杂,罪与非罪都在两可之间,这种复杂的案子。还有社会影响比较大的。还有,被告人特别想请律师,但是他经济上面特别困难。但是这个案子好象都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被告人认罪,显得这个案情一点都不复杂,被告人也不是请不请律师,不打算请,不是想请请不起,本身就没有打算请,因为他就抱着一个要把自己弟弟救上来,我就稀里糊涂过去了,他本人是这么一个想法。我看到网上介绍是这样一个状况的。  [17:00]

[洪道德]:具体到本案来讲,唯一靠的上的就是重刑,法律规定重刑指的是可能被判死刑。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首先检察院起诉这个罪名要挂一个死刑才算。一般诈骗罪没有死刑,刑法已经把死刑从诈骗罪里面拿掉了。尽管检察院指控了被告人犯有诈骗罪,而且诈骗的数额是360多万,但是因为这个罪本身没有死刑,这样的话,人民法院那边不是必须给他指定。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法院的指定辩护分两种:一种是应当,应当就是我刚才讲的这六种人,当被告人是这六种人之一,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他指定,应当就是必须,你不能不指定,不指定就是程序违法。还有一种就是可以,可以就比较随意了,能够可以指定,肯定包括了可以不指定,这个就由法院自己来定了。  [16:59]

[洪道德]:根据我国法律,一审当中有六种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的话,法院一定要给他指定,这六种被告人分别是:未成年人,也就是说站在法庭上的时候还不到18周岁;聋人;哑人;盲人;可能被判死刑的人,这个案子不可能判死刑,一会儿再回答什么叫重刑;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里面还加了一种人,它是这么表述的,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这个词怎么解释,咱们就不多说了。这样的话,等于刑事诉讼法的第34条规定了这五种人要给他指定辩护人,再加上最高法院增加了一种,现在一共是六种被告人。  [16:57]

[主持人]:在一审判决的时候,还出现这样一个情况。被告人也没有请律师,也没有提起上诉,最后判决就生效了。当然根据我们现在刑事诉讼法,他没有请律师,法院也不会去指定。但是有人提议,将来是不是应该对于这种重刑犯,就是他没有能力请律师的时候,法院是不是应该给他指定律师?  [16:56]

[洪道德]:非常重要。这个协议决定了这哥俩是否构成犯罪这样一个关键的问题。  [16:53]

[主持人]:这样看这个协议很重要。  [16:53]

[洪道德]:主观上并没有要用假军牌、假的东西去免交这个过路费。他觉得用的就是部队的东西,我把应该交给公路管理方的管理费交给部队了,因为部队有这个特别权利,有免费通过权。所以,我就等于从你部队里面把这个权利给承包过来了。  [16:52]

[洪道德]:那不一定。他能逃掉300多万。还是有利可图。那是一年120万,现在才八个月就300多万了,累计下来,500万没有问题。光是从交120万来讲,会不会去弄假的,这个不好说,有可能有一个更大的利益。这个就需要通过他们各自的背靠背的交代,他们自己供述,还有看看有没有其它一些方面的证据能够落实,能够查实。如果他们兄弟俩真的不知道对方造假,对方伪造得很好,身份伪造得很好,章也伪造得很好,甚至能够把他们带到部队开的办公楼里面签合同,凭着他们的学识,凭着他们的经验,真的看不破,这种情况下,这哥俩也不构成刑事犯罪。因为我们刚才说了,他们主观上没有逃费,这个情况下,等于我是在替你部队干活。我把过路费交给你了。我向你部队承包。无非就是一种大包,甭管我挣了多少钱,这一年下来我挣不挣钱,我挣多少钱,我都给你交120万。从他们主观上来讲,和那个真的部队签合同性质是一样的。  [16:52]

[主持人]:如果是假的牌照,明知是假的,不可能一年出120万买这么一个假牌照?  [16:50]

[洪道德]:情况比较复杂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知对方是假的,对方那个人是冒用军队的名义,拿的章实际上是私刻的,根本就不是部队真的章,确实他是知道的,但是他假装不知道,还签这个合同。也就是说签这个合同是为了骗公路管理方。这个时候他和代表部队的人就是共同犯罪,本案多了一个诈骗人。  [16:50]

[主持人]:假如这个协议是假的,但是对于这两兄弟,他并不知道签约的人是假的,他以为是真的军方给他签的这么一个协议,这个时候他构不构成犯罪?  [16:48]

[洪道德]:等于就是军队在干活。至于军队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允不允许把自己这种免费权让别人替它行使,那就是军队自己的事了。如果没有根据,你不可以出让给别人,军队来负这个责任。公路管理方也负这个责任,因为你们也应该知道军队只能自己用,不能给别人用。你们发现他给别人用,应处罚不处罚,那就是你们失职。军队明知自己没有这个权利,不可以给别人用,只能你自己用,你还给别人用,你要负主要责任的。而得到授权的这个人一点责任没有,因为我不知道军队能不能给我用。肯定不构成犯罪,别说是不构成犯罪,民事上面的责任也非常轻了。比如最后查明这个费用必须还要补交,谁应该补交?我认为不应该是这两个人补交,应该是军队补交,因为军队乱权,至少军队是负主要责任的,当然前提条件是合同属实。  [16:47]

[主持人]:但是这个协议不是说给军队干活?  [16:45]

[洪道德]:不构成。等于就是在给军队干活。  [16:45]

[主持人]:这个定罪有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假冒军牌,这里面揭出了他和军方有一个协议,这个协议是不是真实,有待于继续观察。根据他的协议来说,军方给他办理了这两个军牌,以后每年收他120万,并帮他办理高速公路的一些手续。如果协议属实,这两个兄弟还构不构成犯罪?  [16:45]

[洪道德]:如果单纯的冒名顶罪一定是触犯刑法的,刑法上定为伪证罪,这个案子不是冒名顶罪,他为别人背了一部分,他自己并不是说这个事情和他毫无关系,事情暴露以后,他弟弟来求他了,我要去坐牢,我们家就毁了,这个和你没有关系,他不是这样一个完完全全的冒名顶替,原来和这个案子一点关系没有,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替别人把整个犯罪背下来了,这个叫冒名顶替。它这个不是,他自己本身也是作案人,和他的弟弟,和其他人是一个共同犯罪。但是我国刑法里面没有伪供罪,也没有攀供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论说了假话,说了什么有损于别人的话,这个都不单独构成犯罪罪名,所以我们就没有攀供罪、伪供罪,这一点要搞清楚,究竟冒名顶替指的什么状况。  [16:44]

[主持人]:根据本案新冒出来的一些细节,我们也有一些问题想请教您。有问题说,冒名顶罪是否触犯了刑法?  [16:42]

[洪道德]:我们有些领域现在已经开始了,比如证券,一旦发现你有违规操作,就行业禁入。慢慢地咱们发展起来,把这个观念树立起来,经济问题还是要用经济手段解决更好一些。  [16:42]

[洪道德]:第二,当人们为了经济目的进行一些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你通过剥夺他人身自由去惩罚他,不一定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因为这种惩罚,没有太大的针对性。他为了钱而犯罪,那就在经济上面,让他这一辈子都没有机会再去进行这样的犯罪,这样才是有意义的。而这种行为,用不着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照样可以解决。这也是我们这个民事法律有一个观念没有树立起来,一说到民事法律,我们现在没有惩罚性的赔偿、处理。其实惩罚性的赔偿、惩罚性的处理应该首先体现在民事法律里面。恶意的一个假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我让你这次这个买卖一分钱好处得不到,我还要让你通过民事判决倾家荡产,让你从此以后再也没有这个能力签订假合同、引人上当的条件。你没有经济实力,谁也不会再跟你做买卖了。  [16:42]

[洪道德]:同样的道理,完完全全是自由竞争这个大前提下、大环境下所产生出来的经济上的一些矛盾、一些纠纷,尽量地用民事法律调整。我个人是比较倾向于慎用刑事方面的。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冒用军牌,逃避交费,过路费,最后就按一般诈骗,一般诈骗本身我们也知道,过去有死刑,现在就算没有死刑,可是它有无期徒刑。而且我们知道,一般像这种逃费行为,逃费数额在短时间之内可能会累积出一个比较大的数,本案就是这个情况,八个月,很快就积累了300多万,一般诈骗案件300多万判你无期,绝对没有什么话好说,20万已经是不能低于10年了。20万不能低于10年,什么概念?等于两万一年。你往上加吧。22万就是11年。加不了多少数字,那个刑期就到头了。所以,这个在今后来讲,怎么样把我们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控制、规范,我们应该有一种新的思维,就是尽量地用非刑事法律的手段,这种方面的法律规范去规范这个市场。毕竟要尊重每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一句话,人权是我们必须要摆在首位考虑的问题。这是第一。  [16:40]

[洪道德]:破坏自由竞争,完全可以先用民事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尽量用民事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在经济这个方面,我觉得还是宽恕一点为好,用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去调整,尽量地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去调整,慎用、少用刑事法律。不得不用刑事法律的时候,我们也尽量地轻刑化,而不要把它重刑化。就像前段时间第八修正案大家讨论的时候,将来的经济案要不要判死刑这个道理一样。纯粹和职务没有关系,完完全全就是市场竞争过程当中的经济纠纷,不合法、违规的经济手段要不要逐渐地从死刑的领域里面退出去。再怎么说,它也就是财产而已。财产和生命比较起来,永远是第二位的,不可能和生命能够等价的。  [16:39]

[洪道德]:一个是补交,还可以由法院的民事庭对侵权人做一个惩罚性的处罚。这个惩罚性的处罚不涉及到人身自由,还是经济上的。既然偷逃,就在经济上制裁你。所以,我觉得好象把它列为犯罪,我觉得比较勉强。然后又把它放到这么一个不太适合的罪名下。我只是偷逃过路费了,没有拿别人的一分钱的情况下,最后连我终身的自由都没了。好象也不太符合市场经济下大家自由竞争的原则。  [16:38]

[主持人]:补交罚款。  [16:37]

[洪道德]:我觉得还是有点牵强。我们说诈骗一定是把你兜里面的钱骗到我手里。逃避交费的义务,这个算诈骗吗?这个和诈骗是不是有一点把诈骗的内涵外延扩大了。而且像这种行为,你说定为诈骗好呢,还是把它作为一般欺诈来对待更好一些。  [16:37]

[主持人]:我刚才听了您的介绍,我有一个感触。我觉得又回到根本的问题了。司法解释把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定为诈骗是否合理?  [16:36]

[洪道德]:十年也未必合理。但是就这个案子讲,如果真要是当初判十年,大家也就认了。但是现在就不一样了,现在为什么呢?因为新闻舆论反映以后,法官感觉到还有一些问题,再去讯问他,他总共交代出还有同案人,还有其他的犯罪事实,这个可能有的还构成自首,有的构成立功,有了立功这些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就出来了,到那个时候也可能连十年都不判他了,在给他十年之下判。  [16:36]

[主持人]:十年是不是合理,我们还是应该讨论。  [16:35]

[洪道德]:话又说回来,我们又要感谢这位法官把他判无期,真要给他判十年,可能大家就不讨论了,就不关注这个事情了。我估计在其他地方没准类似情况还有。  [16:35]

[洪道德]:应该有一个酌定,因为法律给你是十年以上,十年到无期。不像许霆这个,没辙,除了动用特别程序,已经给你最轻了,最轻就是无期。当初我也参加讨论了,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这是一个问题了。但是就法院来讲,它是没有权利解释ATM机不算金融机构,这个东西真有疑问的话,按照现在的权限划分,应该报中国人民银行,请你们解释一下,给一个答复,这个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就它自身来讲没有办法解释,只能推定它是组成部分。你只要盗窃金融机构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最低就是无期。而这个案子还不一样,因为无期不是它唯一的最低的,恰恰相反,它是最重的。  [16:34]

[主持人]:您觉得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应该有一个酌定。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