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林争霸2014总决赛:“一把手”要既不失责又不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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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要既不失责又不贪权 杨  越 刊发时间:2011-01-14 15:28:05 光明网-光明观察  [字体:大 中 小] 

党中央、国务院修订颁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完善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这虽然是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当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时,在实施责任追究的特定过程中,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而对责任划分作出的具体规定。但是,这条规定对领导班子集体、“一把手”、其他成员的责任和作用作了明确、科学地界定,也适用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外的所有领导行为和决策活动。可以说,这是对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权责统一、增强责任意识和调动参与集体领导的积极性。

对于和领导班子履行责任截然不可分割、在班子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各级党政“一把手”来说,这条规定对强化其责任、规范其用权行为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一把手”,在班子中具有“班长”和“主心骨”的作用。其抓班子带队伍是否有力,对工作对事业是否高度负责,在决策中是否具有民主作风,在行使权力中是否遵守规范,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是否团结有战斗力、事业是否兴旺发达、风气是否清新廉洁。

在现实中,党政“一把手”在行使权力中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失责,该负的责任没有负起来。或责任心不强,该决策的不决策,应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作风拖沓,玩忽职守导致问题严重化;或在困难面前回避矛盾,“绕道”前行;或班子成员在工作中遇到难题,自己不协助解决,只会迁怒于别人。这种人往往把自己不负责任造成的后果推到班子集体头上,名曰集体负责其实无人负责。另一种是贪权,喜欢大权独揽。在班子中搞“家长制”,在决策中搞“一言堂”,听不得不同意见;将人事、财务等重要权力掌握在自己手里,能够分权的不分权。将未经集体讨论通过的个人意志假以领导集体的名义让人执行,出了问题归咎于领导班子。这两种倾向,都很容易导致“一把手”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决策失误。

对领导集体、“一把手”、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进行科学划分意味着:一个领导班子出问题或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一把手”首先要负责任;因不听不同或反对意见而导致决策错误时,持不同或反对意见者不受追究,而负责“拍板”的“一把手”要负责任;“一把手”一意孤行、独断专行、个人决定导致决策错误,他必须承担责任。

在这一制度规范的作用和导向下,各级党政“一把手”必须先于班子成员看到问题,严于班子成员遵守制度,敢于在班子成员有错误倾向时坚持正确意见,善于在工作遇到困难时多谋善断,切实负起应负的责任。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甚至是反对的意见,重大事项无一例外地实行集体决定,将原来被视为“一把手”核心权力的人事、财政、工程等事项分权由副职分管,自己把主要精力放在谋全局、抓大事和对班子成员的监督管理上。

“一把手”做到既不失责,又不贪权,就一定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既推动事业发展,又保持自己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