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幻毁灭者吧: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3:57:17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830506
【实施日期】 19830506
【章名】 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地方性氟中毒(以下简称氟中毒),保护人民
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饮用水源的含氟量在1.1毫克/升以上,当地出生8
至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30%以上,出现氟骨症病人,即为氟中
毒病区。
改水防氟是指通过打井、引河水、引泉水等途径改换原高氟饮用水源
,或利用化学、物理等办法对原高氟饮用水源进行降氟处理,使病区居民
饮用水源的含氟量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饮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 改水防氟是卫生、水利、地质、财政、计划等部门的共同任
务。卫生部门负责病情普查,检测水质和防治效果观察;水利部门负责水
源工程建设;地质部门负责提供病区地下水含氟量等水文地质资料;计划
、财政等部门要把改水防氟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切实可行的改水防氟规划和年度计划,紧
密配合,共同做好。
第四条 改水防氟工程建设投资要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采取国家、
集体、个人集资的办法解决。国家补助部分的资金,可在地方小型农田水
利补助费和地方其他经费中进行安排,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建设。每项工程
国家原则上只补助一次,困难多的多补,困难少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
不搞平均分配。自筹资金暂时有困难的社队,银行应给予贷款支持。
第五条 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本着先重病区、后轻病区和因地制宜的
原则,分期分批安排。施工条件不成熟的不得开工。改水防氟工程建设要
由施工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要搞好工程设计,报县(或县
以上)水利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配套完整,具备正常供水条件。工程竣工后,由水利、卫生和使用单位按
合同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改水防氟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第六条 改水防氟工程设施谁建谁有,谁用谁管。改水防氟工程设施
的管理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并建立健全严密的管理组织和严格的管理制
度。县社水利部门要定期检查改水防氟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协助搞好
管理维修。各有关单位要把供水与维修所需的煤、油、电和设备零件等纳
入计划,给以供应。
第七条 找不到低氟水源的病区,卫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地因地制宜
地采用简便易行的化学、物理等办法降氟。
第八条 城镇病区的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在农村
病区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国营农、林、牧场等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由所
在单位自行安排。联合兴建的改水防氟工程,要按照受益比例合理分担劳
力和资金。
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基本建设、工业生产所造成的氟污染,造成污
染的单位负责治理。
第九条 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防治氟中毒的宣传教育工作。运
用各种形式普及防治知识,动员干部、群众起来积极搞好防治氟中毒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积极承担氟中毒病的
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找水、改水技术和改水方法的
研究,解决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技术关键。
第十一条 改水防氟是一项长期工作,水利、卫生等部门要有专人负
责。改水防氟工程建设的资金和物资设备,要管好用好,注意节约,避免
浪费,严禁挪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改水防氟工作进行监督和
检查。对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省、市、自治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原
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水利电力部、卫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