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虐的正确姿式:生命价值,在一束鲜花中成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4:40:59

生命价值,在一束鲜花中成长(大标题)

 

提要:没有哪一种权利,高于生命。在北京一束伏地哭泣的鲜花成长为上海一片花海的1000多个日夜里,中国公民的生命价值在民众心中、在政府的行动里、在法律制度上实现着高速成长。

 

在这个权利时代,哪一种权利最重要?

关于这个问题,唯一正确的答案是:“公民的生命权至高无上。”

在2007年春天的北京和2010年初冬的上海,分别发生过一场灾难。灾难过后,在这两座城市都曾有过“花祭”的场景。

而从北京那束鲜花和上海那片花海不同的命运之中,我们看到的是一种意识和力量的成长——从2007年的北京到2010年的上海,中国公民的生命价值,在一束鲜花中成长的同时,也在从《侵权责任法》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同命同价”的制度保障中体现。

 

那条被鲜花铺满的街道(小标题)

上海花祭,是一个震撼人心的故事。

2010年11月15日,在因世博会的宏大和华丽变得令世人瞩目的上海,发生了一场大火。在这场上海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火灾事故中,58个生命不幸为之消逝。

这场灾难发生后,娇艳的鲜花成了令人难忘的符号。从11月15日大火被扑灭开始,就陆续有人在失火的楼前摆上一束束白菊。面对这场突然降临的灾难,上海市民以敬献鲜花的文明方式,表达对逝者的哀悼和对生命的敬畏之情。而在58个生命消逝的第七天——“头七”,数以10万计的上海市民来到事故现场,他们手中的鲜花让那天的上海变成了一片花海。

这场令人难以忘怀的浩大花祭,既关乎上海市民,也与“围友”(微博网友)有关。

在“南都周刊”当时刊登的《一条献花帖的30个小时》一文中,讲述了这样一则故事——

2010年11月20日12点34分,一位名叫夏商的网友发出一条微博:“明天下午2点,我准备去现场鲜花祭奠,也希望当天国家能降半旗哀悼。有愿意一同去纪念的朋友,可在被焚大楼门口碰头,做一个简单的默哀鞠躬仪式,表达哀思。外地朋友不能到现场的可委托我献花,只要在转贴中注明:‘替我献一支白菊!’我统计人数后集中采购,一定帮你们送到!”

这则帖子,被称为“献花帖”。

在夏商发出“献花帖”的同时,“围友”王小塞也发出一则类似的微博:“无论你是带V的名人,还是不带V的草根,这一天,我们都是上海普通人。11月21日11月15日刚好7天,这一天,我们一起哀悼大火遇难的同胞,用鲜花铺满整条马路……”
  响应夏商和王小塞献花号召的“围友”既有普通人,也有潘石屹这样的名人。为此,王小塞整整忙活了一夜,于21日那天把超过10000朵鲜花和若干花篮送到了现场。那天,“花店老板不但给了最优惠的价格,另做了一只很大的花篮送到了现场”。
  而到了21日一大早,夏商那条“献花帖”已被转了8000多次。到下午正式进入火灾现场,“献花帖”转发已过了10000次。
  18点21分,夏商来到那栋烧空的大楼废墟跟前。他看到:“满街的花束和花篮,也许上海所有的鲜花都聚集在了这里。”这时,距离他写“献花帖”30个小时。

如果说敬献鲜花的“围友”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话,那天手持鲜花来到现场的主要是上海市民。在秩序井然的上海市民默默地挂满面庞的泪水里,我们分明感到,在他们心中,同胞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而铺满一条街道的鲜花,也仿佛在无言地诉说:作为一座城市的政府,你有责任让所有市民平安地生活在这座城市里。换言之,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在“围友”夏商看来,“鲜花的力量已经显现出来”。

这是因为,就在2010年11月21日那个鲜花云集的晚上,上海市市长韩正正式向全市人民道歉:“我和正声同志一致认为,上海建筑市场表现出的混乱现象以及监管不力,是造成‘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深感内疚和自责。市委、市政府考虑,把11月15日设为上海‘城市公共安全日’。”

“一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和一位直辖市行政长官,用这种近乎谢罪的口吻向市民道歉,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是罕见的。”夏商说。

 

那束曾伏地“哭泣”的花(小标题)

和上海那片集结在一起的鲜花相比,北京有一束鲜花曾是多么孤单和凄凉。

北京那束鲜花的背后,是一场夺去6位建设者生命的塌方事故。

2007年3月28日早晨7点左右,20多名工人像往常一样进入了正在建设中的北京地铁10号线苏州街站的隧道。这条地铁的修建与2008年在北京举办的奥运会有关,这些外来务工者用青春和汗水构筑的苏州街站,作为10号线上20多个站点中的一员,地处教育和高科技核心地带中关村。

修建北京地铁10号线苏州街站的工人,有的来自四川,有的来自河南。这些背井离乡加入奥运前夕浩大的首都建设者队伍、拿着不足2000元月薪的工人,被笼统地称为“农民工”。

一名在现场的工人这样描绘当时的情况:上午大约9点钟,随着“轰隆”一声闷响,隧道内发生塌方。听到响声后,工人们便惊慌地往隧道外跑。仅仅过了十几分钟,工人们被要求重新回到隧道,对隧道“进行加固”。但就在此时,更大范围的塌方再次发生。这一次,有6名工人没能逃离现场。

作为北京奥运期间主要公共轨道交通的地铁10号线,曾发生六次事故——2007年3月28日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站出口的工程坍塌事故是其中的第五次。

苏州街站出口工程事故发生后,包括《京华时报》和《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接到了相关线索,派出记者到现场采访。记者们的采访并不顺利,因为在事故发生后,施工方按“潜规则”,在竭力封锁消息。他们不仅“将工地的大门锁死,并摘掉了项目部的牌子”,而且所有参加抢险的工人“不得外出,不得向外界透露与此事有关的任何细节”。

直到事故发生的当天下午5时左右,大批救援人员才赶到了事故现场。

后来,《京华时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了解到,封锁消息的幕布之所以能被捅开,是因为被困工人李鹏的亲属在河南报了警。据报警者说,工友们的手机被工头没收后,有人翻墙出去给远在河南周口的亲朋打电话。

当天下午2点左右,李鹏在北京打工的姐姐李娜接到亲人从河南打来的电话。李娜说,弟弟出事了,工头不让报警,报警就不给赔偿钱。“我们不要钱,哪怕有一丝希望,就要救人。”电话那头,李鹏和李娜的姨妈李秀荣哭着说。在和家人商量后,李秀荣决定报警。

在救援因报警而展开后,《京华时报》等媒体的记者们一直守候在救援现场。此刻,记者就像已故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说的那样,成了社会这艘轮船上的“瞭望者”。

在守候之中,他们的笔下和镜头里,摄入了遇险者亲人的深切“创痛”。

3月29日早晨7点多钟,搜救结果仍未传来。在事发地东北侧,李鹏的姐姐李娜蹲在地上,双手掩面,失声痛哭。她为了弟弟的消息,已在这里等了整整一天。晚上8点,两名工作人员找到李娜和其他亲属,劝说他们到一旁的饭馆休息等待。李娜拒绝了:“我不乱说话,我都听你们的,我就想看我弟一眼。”

李娜终于等到了弟弟。他被救出来时,已经是3月30日下午6时40分。那一刻,这个19岁的男孩成了一具“遗体”。随后,被困工人的遗体相继被挖出——在坍塌事故发生42天后的5月8日,第六名工人的遗体被发现。

    那时,记者们还“瞭望”到了这样一个场景——

据《新京报》报道,3月31日下午,一男一女两名年轻人面色凝重地来到出事的十号线苏州街地铁西南口位置,女孩子的手中捧着一束白色的玫瑰。

  女孩说,自己跟男朋友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正计划留学深造。这段时间,他们一直在关注十号线塌陷的消息。在得知6名工人被埋在地下后,他们的“心里特别难过”,就想送一束鲜花来寄托哀思。

女孩姓常,和他一起来献花的男友小孟当时刚下火车。他是特意从天津赶过来陪小常完成这个心愿的。小常和小孟希望工地上的工人能将鲜花带进现场,但工人们说现场正在积极营救中,婉拒了两人的要求。由于鲜花进不了现场,两个年轻人只好将鲜花插在工地东侧的围挡上。“我不知道这束鲜花能留多久,但真的希望能够让更多的人关心这些农民工。”小常说。

2007年4月2日出版的《京华时报》刊登的报道中,也有一个献花场景:“一名小伙到救援现场向死难工人献花,但遭到现场保安人员拒绝,小伙留在工地围挡上的花束之后被一名保安人员丢弃。”

报道的信息显示,4月1日下午2时40分,一名小伙儿手捧一束鲜花来到事故现场的地铁东北出口。小伙儿身着黑白相间的运动夹克和蓝色牛仔裤。他越过警戒线后,来到工地大门口,恳请值班保安人员让其进入工地向死难的农民工兄弟献花表示哀悼,但其的请求遭到了一名臂戴红袖章的50岁左右保安的拒绝。小伙儿随后将手中的花束插在了工地东北角的挡板上。这名小伙儿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只称自己是一名普通的北京市民,“来看看修地铁的民工兄弟”。把鲜花安放妥当后,小伙儿离开现场。

几分钟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先前拒绝小伙儿献花的那名保安走出工地,来到挡板的东北角。他伸手将鲜花一把扯下之后,丢到了工地门口四五米外的泥地上。

在记者当时拍摄下的一幅照片上,那束鲜花仿佛在伏地“哭泣”。

 

在一束鲜花中成长的力量(小标题)

从北京那束献给遇难者的鲜花被保安丢弃,到上海10万人众为死难者献花,历史的长河,在中国大地流淌过1000余个日夜。

在1000多天前,北京的那束鲜花被看守出事工地的保安丢弃在地。他丢弃的不仅仅是一束花,而是献花者对生命的一份敬意。他的举动也在说明,在这个普通劳动者的心中,工友的生命价值并非至高无上,甚至无足轻重。

在这1000多个日夜里,15亿中国人民,经过了灾难的洗礼。先有2008年的夺去近10万个同胞生命的“5·12”大地震,后有发生在藏族同胞聚居的青海玉树的大地震,2010年舟曲泥石流、台湾花莲事件、菲律宾人质事件同样充满悲情。

这是一个灾难多发的时段,在这些大灾难发生的前前后后,像南京火灾,黑龙江伊春空难这样的较小事故也时有发生。

无论是以举国之力救灾,还是集结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力量支援四川灾区重建,还是共和国的国旗徐徐下降为逝者致哀,都是国家以自己的方式在彰显公民生命权的至高无上。

而在国家的“号召”和公民的示范效应下,每个公民的生命价值的分量,在全体公民的心中越来越重。

于是,在上海火灾“头七”的祭奠现场,人们看到了《看天下》杂志刊登的《花祭上海》中描述的这样一幕——

家属悼念区里,教师公寓2105室保姆的遗像摆在三个雇主遗像边。

    “头七”这天下午1点,王芳的家人和朋友捧着遗像,抬着六个一人多高的花圈来送罹难者们最后一程,小保姆的名字与她生前雇主的名字一起写在花圈挽联上。

有市民用粉笔在路面上写下:民工兄弟一路走好。一束鲜花中夹着一张纸条:“向遇难的民工和保姆们致哀,总有一天,我们会找到你们的名字。

在生者的心中,所有生命都是平等的,都是一样珍贵的。

另一个场景,虽然无声,但同样撼人心魄——

11月21日下午两点左右,十几名环卫工人开始将胶州路段的鲜花移至人行道内。“围观的人群向胶州路段聚拢,环卫工人每次三枝、四枝地拾起街上的鲜花,抱在自己的手臂中,等聚满后,就走到人行道内侧,默默放下花束。”

这些静静地把他人敬献给逝者的鲜花抱在臂弯里,然后默默集中摆放的环卫工人,和北京苏州街地铁事故现场的保安一样,都是普通劳动者。但是,从“抛弃”鲜花,到“默默收集并摆放”鲜花的变迁里,这些普通劳动者成长了,成长为公民社会里的公民。

而《花祭上海》一文的作者徐臻,从上海市民在那次花祭行动中的整体表现,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这样一个伤痛的时刻,上海这座城市,在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的十字路口,在两者交接的拐点上,迈出了勇敢和坚定的一步,用铺满街道的鲜花完成了自我救赎。

市民是什么?就是在城市里有滋有味地过“小日子”的人;公民是什么?公民是在“小日子”之外,关心整座城市、整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的人。徐臻借用上海市民赵楚的话做了这样的表达:“今天你所看到的上海和上海人:肃穆,庄重,典雅,自发的爱意表达,对他人生命和生命本身的尊重,互助和秩序的精神。”

在火灾之后的上海人身上,我们仿佛看到了菲律宾人质事件之后香港人尊重人权、富有涵养的影子。

 

法律令公民“同命同价”(小标题)

在从北京那束被抛弃的鲜花到上海铺满一条大街的花海的三年间,中国公民的生命价值在国家、民众心中和制度层面都有了极大提升。

对灾难中的死难者,媒体渐渐地放弃了“尸体”、“死人”、“死尸”等描述,取而代之的是“逝者”。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在民众心中,有了对逝者的敬畏之情。

以衡量生命价值之一的死亡补偿标准来看,近几年一直在提升之中。在北京2007年苏州街地铁事故发生之后,死者家属对善后事宜能否妥善处理,一度心存疑虑。6名在塌方事故中失去宝贵生命的民工兄弟中,周永权和周杰是叔侄关系,他们来自四川省丹棱县。为了处理好赔偿等事宜,在事故发生之后,丹棱县政府的一名副县长和劳动局的负责人都赶到北京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当时,由于不同户籍所在地决定了赔偿数额,由此形成的“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备受争议,也令人担忧。据《新京报》报道,施工方为工人们投了保,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保险公司表示遇难者不会遭遇“同命不同价”的待遇,但对于赔偿数额等情况守口如瓶。

但是,在上海火灾发生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不仅赔偿过程变得公开透明,数额也有了大幅度提升。据《南方周末》报道,在事故发生8天之后的2010年11月23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通过专题新闻发布会表示,胶州路728号事故58名遇难者每人将获得约96万元赔偿和救助金,房屋将按照“市场价格、全额赔偿”的原则进行。

这58名遇难者,既有上海市民,也有外来的保姆和民工。在他们不幸遇难后,他们的生命价值“同命同价”。

在上海火灾发生之前,黑龙江伊春发生一场空难。事故发生在2010年8月24日22时10分左右,当时,一架从哈尔滨飞往伊春的客机在伊春机场降落的过程中,在接近跑道时断成两截后坠毁。这架飞机上共乘坐了91名乘客,事故造成42人遇难。这架失事飞机隶属于原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在它失事的第六天,河南航空公司公布的遇难旅客赔偿标准,也是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

上述两个96万元赔偿数额的出现,和一部重要的法律有关。这部法律,就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事关公民多项权益的法律,使“同命不同价”成了历史——《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被认为是“同命同价”制度的确立。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仅仅指“死亡赔偿金”,还没有涉及更广的范围,但是,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蕴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和对每个公民的生命同样珍视的取向,彰显出一种极大的进步力量。

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在多处修改中,《工伤保险条例》最引人注意之处,当属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此外,工伤待遇标准也大大提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在过去,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照新旧两个标准,我们发现,旧的工亡补助金标准不仅偏低,而且有地域差别。据测算,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现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不仅补偿标准大为提高,而且“全国城镇居民”这六个字的背后,包含着对生命的极大尊重——按照新的标准,偏远贫困地区的工亡者和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工亡者“同命同价”。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无论是极大提升的补偿标准,还是因工伤事故死亡的劳动者“同命同价”补偿制度的确立,都表明公民的生命价值,越来越受到制度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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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公民

1.      公民概念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从它的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

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在这个奴隶制时期,在民主政治的雏形的基础上,出现了“公民”的称呼,也叫“市民”。古罗马曾经颁布过“市民法”,也就是公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

到了欧洲封建制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

 

2.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

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3.社会公民

世界各国法律通常会订定公民及政治权利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指定国家不应干涉及侵害某些个人行为,但视各国国情规定而不同,常见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迁徙自由、言论自由、讲学、着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讯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婚姻自由、罢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国家出入境自由、拥有财产自由等等。 公民权利必须建基于平等的原则,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对不同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作出区别、歧视,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则。每一个市民对公共服务都可以享有同样的享用权,在婚姻及职业上不应存在性别、家庭岗位、残疾等任何的歧视。

  

    4.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公民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

 

5.宪法与公民(此部分可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