膜科学与技术杂志:澳大利亚反腐败和政府监督管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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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腐败和政府监督管理概况
作者:董 华 [2011-1-7 ]

    澳大利亚的反腐败机构和政府监督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廉政公署,二是监察专员。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特区政府均设有廉政监察专员,但联邦政府未设立廉政公署,仅有新南威尔士、西澳、昆士兰和塔斯马尼亚四个州设立了名称不同但职能相近的专门查处腐败犯罪的机构(新南威尔士设立了廉政公署,昆士兰设立了犯罪和不当行为委员会,西澳设立了腐败和犯罪委员会,塔斯马尼亚设立了廉政委员会)。这里主要介绍新南威尔士廉政公署和联邦监察专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新南威尔士廉政公署
    1988年9月,为了遏止在议会、司法以及公共机构中存在的腐败,新南威尔士借鉴香港的反腐败经验,通过《廉政公署法案》,1989年正式组建成立了廉政公署。廉政公署设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主席经州总理任命后需经州高等法庭委任方可任职,任期5年。
    廉政公署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只向议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调查腐败案件、预防腐败现象、教育拒腐防变。廉政公署内设法律部、调查部、预防教育部、协作服务部及对外关系部与评估部。除警务人员贪污渎职行为由警察操守公署负责调查和处理外,廉政公署有权调查州政府各部门和州内各地方委员会以及议会组成成员和司法系统公务员涉嫌贪污的行为。
    廉政公署享有广泛的调查权。既可应议会要求也可自主决定对案件进行独立调查,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询问、搜查、监听、跟踪等调查手段,自行决定召开听证会或发布调查报告,有权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等。廉政公署每年要就反腐败工作、财政预算、调查报告等问题向州议会提交年度报告,提出相应的反腐战略计划,以影响公共机构活动,提高公务员道德水准;同时它也要接受州议会联席委员会的质询。自1989年成立以来,廉政公署共接到35500件举报,开展了290项调查,提出了745项预防腐败、完善制度的建议。
    二、澳大利亚联邦监察专员
    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州和自治区政府均设有监察专员。由于澳大利亚实行联邦政府体制,联邦监察专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向国会报告工作;州和自治区政府的监察专员则由州长(自治区总理)提名,议会任命,并向议会报告工作。因此,在联邦监察专员及州(自治区)政府监察专员间不存在隶属和领导关系。虽然联邦监察专员和州(自治区)监察专员产生方式不同,所依据的法律各异,但其基本职能相似。
    1、联邦监察专员的产生及历史沿革
    1976年,澳大利亚联邦复核委员会向国会提交报告,建议在法院和行政法庭外建立一套独立的行政体系来监督政府行政。1976年,澳大利亚国会通过联邦监察专员法案,自此法律意义上的联邦监督专员诞生,但真正意义上的联邦监察专员产生于1977年,第一任联邦监察专员是杰克.理查德森。自1977年至今,共有7人先后任职联邦监察专员,现任联邦监察专员是约翰.麦克米兰。
    联邦监察专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任期5年,但可以连任。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可以理解为协助联邦监察专员履行职责的部门,由联邦监察专员领导,向联邦监察专员负责。一般来讲,当提到联邦监察专员的时候也同时可以理解为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
    2、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
    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位于堪培拉市Childers 街上一个不起眼的建筑物的五层,由于联邦监察专员兼任堪培拉特区监察专员,所以该办公室也称为堪培拉特区监察专员办公室。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内设5个部门,分别由高级监察专员领导。联邦监察专员办公室在阿德莱德、布里斯班、霍巴特、墨尔本、普斯和悉尼等地分别设置了8个联邦监察专员派出办公室,负责搜集有关联邦政府机构和人员的违法信息,并与州政府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合作。
    联邦监察专员主要负责调查对联邦政府部门提出的投诉以及对社会保障机构、移民、税务、联邦警察、联邦海关等部门提出的投诉,但无权调查针对政治家、法庭、州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个人或公司的投诉。
    联邦监察专员有权调查的事件范围很广,但调查权相比廉政公署较小。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权要求政府官员出示文件、回答问题。如果调查人员认为政府部门采取的行动有缺陷,可以建议这个部门做出解释或提出道歉、改变决定或支付赔偿金。如果其建议得不到采纳,有关部门拒不采取适当的纠正行为,或某一部门或指定的机构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给予充分和适当的回答,监察专员可以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向总理提出报告并请求其干预,但最严厉的手段是向两院议长提出报告并进行陈述。但是监察专员不能强制有关部门实施其建议,也无权直接取消某行政决定或行为而代之以自己的意见。据前任副联邦监察专员约翰.伍德介绍,自联邦监察专员成立至今,联邦监察专员曾就8起案件向议会提交过报告,主要是关于移民拘禁的事件。
    3、澳大利亚联邦监察专员处理申诉的程序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来访、传真、电子信箱等形式向联邦监察专员反映问题,联邦监察专员应指定专人审查,并告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诉,应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受理投诉后,监察专员办公室将指派专人进行调查,并与投诉人保持联系,最终将调查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调查答复意见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调查答复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向该调查人员的上级提起内部复核申请,该申请必须是书面形式,复核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三个月,每件投诉仅能复核一次。
    三、几点体会
    据最新透明国际公布的2009年度清廉指数排名,澳大利亚位列第八。澳大利亚政府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培育健康的社会道德氛围的基础上,通过设置负责、独立、公正、诚信、公开的监督机构,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不断完善制度,对预防腐败,保证政府依法高效行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良好的文化道德氛围是防治腐败的社会基础。考察澳大利亚反腐败制度,不能忽略澳大利亚国民的生活水平与整体素质对社会风气的重要作用。澳大利亚政府十分注重培养公民良好的品格,不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均强调培养具有诚实、勤奋、秩序、公正、正直、团结、容忍、认真等品格的公民,这些后天的塑造使得澳大利亚公民形成了守法的性格,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腐败思想的产生和滋长,形成良好的社会廉政氛围。
    具有服务意识、职业道德和公正负责理念的公务员队伍是防治腐败的基础条件。澳大利亚政府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了公务员行为准则和价值观条例,并广泛宣传教育,着重培养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引导公务员依法办事。根据这种理念,政府公务员只是为公众服务的一种职业,而不是权力的享有者。据有关部门调查,对于公务员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掌握良好的公务员占到94%,对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起到了良好的道德规范作用。
    有力的外部监督是防治腐败的重要保证。无论是新南威尔士的廉政公署还是联邦监察专员,它们都独立于政党和政府之外,独立开展工作并向国会(议会)负责。专门法律也明确规定,监督机构领导人员不受任何党派、团体、政治倾向的影响。
    监督工作公开透明,监督机构负责诚信是取信于民有效监督的基础。“对反腐败机构进行必要的外部监督,有利于保证反腐败机构的廉洁高效。”“责任性、透明性、公正性”不仅是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要求,也是对监督机构的要求。遵循三项原则,依据澳大利亚信息公开条例,新南威尔士廉政公署和联邦监察专员均有义务对社会公开其调查报告,答复社会询问。通过政府网站,公民能很方便地查阅到举报问题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情况,也能查阅到详尽的部门预算和向国会(议会)报送的年度报告等材料。除此之外,澳大利亚还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反腐败机构进行必要的外部监督。如新南威尔士廉政公署的工作受到议会联合委员会和督察专员办公室监督。这些外部监督机构也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成效。2005年7月至2006年6月,督察专员办公室接到35宗对廉政公署官员的举报。2006至2007年,督察专员办公室对廉政公署的制度完善和个案处理事项进行了跟踪督察,以促使相关问题的解决,使其更加廉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