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姓怎么读:新闻,谁也不能垄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56:35
          新闻,谁也不能垄断

 

 

    时下,媒体兼并与联合似乎已成趋势,国家权力和媒体似乎也达成默契,前呼后拥,甚至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媒体的数量越少越好,媒体的块头越大越好。

    从管理上看,媒体数量的确是越少越好管理,抓住少数几个头头,要比管理数量众多的媒体省事得多。从对外竞争的情形来看,也似乎是媒体数量越少,人力、财力、物力越集中,势头越强;否则,媒体数量众多,物力、财力分散,在器材、设备等方面都难与外强比拼。

    然而,凡事总该有个“度”,并非越多越大或者越少越小就是越好或者是越坏。无论是哪个领域,倘若兼并过度甚至构成垄断,诸如权力专断、经济专断、市场专断、信息专断,都断然不是好事。就新闻而言,无论是从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来看,还是从信息的特点及传播规律来看,从广大受众对信息需求的多样化来看,都不能垄断,不宜垄断,不该垄断。[①]

 

首先,从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来看,

——新闻不能垄断

 

    先看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可见,公民享有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权、监督权,享有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以及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而行使这些权利的基本前提,是对于权利行使对象相关情况的充分了解。比如,你要行使选举权,就必须知晓被选举人的有关情况,了解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你要行使监督权,要对国家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就必须对他们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掌握必要的信息和证据。否则,公民的选举、监督等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正常的行使。公民的知情权由此衍生和确立。也就是说,公民享有选举权、监督权的同时,也就享有了知晓相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应当保障公民在最大范围内和最大程度上享有获知和获取各种信息、特别是有关国家政务信息的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然而,在大众传播时代,公民获取和获知信息的最基本最广泛也是最重要的渠道,是大众传媒与时俱进的新闻传播。新闻传播的渠道越开放、越多元、越畅通,公民获知和获取的信息就越便利、越丰富、越充分。相反,如果新闻传播渠道单一或受到限制甚至阻断,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丰富性就会受到影响,公民的知情权就会受到损害甚至灭失。

    再看表达权。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六大自由”。其中,言论、出版自由,也可以说是自由表达的权利。自由表达的内涵非常丰富,其中最基本的要素,就是讲述事实、说明真相和表达意见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人都享有讲述自己的所见所闻、说明相关情况和表达自己的意见的权利。由此观之,作为公民“代言人”的大众传媒,也就享有根据公民讲述的见闻和观点等信息进行采集和传播的权利。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及其“代言人”进行新闻传播的权利,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非经法律的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害和剥夺,当然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加以侵占或垄断。

    综上可见,无论是知情权,还是表达权,都与大众传媒紧密相连。没有新闻传播的自由,没有信息的自由流动和自由选择,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就无从谈起。

 

其次,从信息的特点及传播规律来看,

——新闻不宜垄断

 

    众所周知,世界处于不断运动之中,千事万物都处于发展变化之中,新闻信息呈现出千变万化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所谓瞬息万变,层出不穷,说的就是这种状态。而新闻报道的主体,无论是媒体还是记者,就单个体而言,其采集传播信息的视野和能力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因此双重原因,新闻报道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需要多媒体、多主体(记者)去进行多方位、多视角的观察和筛选。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越多、主体越多,观察的方位越多、角度越多,采集的信息样本越多,对信息的真实性的筛选几率就越大。相反,媒体越少、主体越少,观察的方位越少、视角越少,则采集的信息样本越少,对信息的真实性的筛选几率就越小。如果媒体过度兼并甚至造成垄断,则必然导致信息采集和传播渠道的受限甚至缺失,从而造成信息的疏漏、失真甚至缺失。

    “繁峙矿难”事件就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案例。 2002年6月22日下午,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金矿发生特大爆炸,38名矿工不幸罹难。矿难发生后,为了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黑心矿主与一些地方官员沆瀣一气,蓄意隐瞒事故真相。事发当晚,矿主殷某、杨某、王某等人经商议后,编造了“2人死亡、4人受伤”的“口径”,随后分头做起“掩口”工作。有的去游说县长王某等有关官员,有的去应付记者采访,有的去遣散民工,哄骗死难矿工家属“私了”,非法转移、藏匿死难矿工尸体,有的去收买其他矿井的民工来冒充“逃生”工人,充当伪证。在他们的“打点”之后,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竟置事实于不顾,按照矿主编造的“口径”谎报事故伤亡材料。6月24日,新华社山西分社的鄯某某、安某某、王某某、谭某4名记者,在接到死难矿工家属举报后,来到繁峙采访。他们在接受了地方政府的盛情款待,分别收受了矿主的2万元现金和1个金元宝之后,拿了“2死4伤”的材料一走了之,回去后也只字不报。事过三天之后,陕西的《华商报》和北京的《中国青年报》接到举报,先后派出记者调查采访,终于查清了矿难的真相,并先后作了报道。由此,矿主非法转移、掩埋、火化死难矿工尸体,以及当地官员隐瞒矿难真实情况的内幕,才得以披露于天下。看到《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后,新华社总社有关负责人责问山西分社负责人:“如此矿难,为何只字未发?”在这种情况下,新华社总社指派记者重返繁峙采访,并于7月3日发表了《死不瞑目的控诉——山西繁峙6·22矿难追踪》的真实报道。

    试想,在繁峙矿难事件中,如果只有新华社山西分社一家媒体,岂非一手遮天?这次矿难岂不成了信息“灭失”的历史沉冤?所幸的是,除新华社山西分社及其记者外,还有陕西的《华商报》和北京的《中国青年报》的记者,随后还有新华社总社的记者,有广州的《南方周末》的记者,以及全国各地多家媒体的多名记者,经过他们多方位、多视角的采访和报道,才使得这一特大矿难信息避免了被封锁、垄断和灭失的厄运。

    也许有人要说,这只是一个特例,是因为新华社山西分社的几名记者收受了贿赂,才造成了新闻的缺失。“有偿不闻”固然是新闻缺失的一个主因,但并非问题的全部。事实上,即使没有贿赂参与其中,如果由于媒体的垄断而造成采访主体的单一,也会造成新闻的疏漏和缺失。有个古老的寓言,叫做“瞎子摸象”,说的是几个瞎子因为眼睛看不见大象的形象,只能用手触摸大象,摸到大象的耳朵的说大象像扇子,摸到大象的肚子的说大象像墙壁,摸到大象的腿的说大象像柱子。明眼人听了他们的说法,都觉得荒唐可笑。其实,从局部和某一方面来看,他们说的都不错,他们错就错在以偏概全,把局部当成了整体,把片面当成了全面。在新闻报道中,其实不是瞎子的记者,也往往会发生“瞎子摸象”的情形。因为少数人的观察总是难以摆脱其片面性和局限性,而多家媒体、多名记者的采访报道,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形,哪怕你摸到的是大象的耳朵,他摸到的是大象的肚子,我摸到是大象的腿,但大家把所见所闻都如实报道出来了,也就从整体上反映了大象的真实面貌。可见,面对千变万化而纷纭复杂的信息世界,充分开放新闻报道的公共广场,让多家媒体、多名记者展开多方位、多视角采访报道,是维护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需要。

 

再次,从广大受众对信息需求的多样化来说,

——新闻不该垄断

 

    新闻受众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群体,他们的职业、爱好、阅历、品味各有不同,他们对于信息的需求也各有不同。当今社会结构呈现多样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呈现多样化,受众对于信息的需求更是千姿百态。比如,单从信息类别上看,有的受众喜欢体坛竞技,有的爱看时政要闻,有的追捧娱乐明星,有的关注法庭风云;即使是信息类别相同,也有风格、品味以及播报时段等不同。凡此等等,林林总总,异彩纷呈。

    然而,少数媒体的报道却总是有限的。从单个或少数媒体来说,其篇幅容量有限,不可能做到“有闻必录”。再说,每个媒体有每个媒体的专业特色,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即使是大型综合性媒体,在发展中也有自成一体的风格,不可能做到“包罗万象”。所以,要满足广大受众多姿多彩的信息需求,依靠单一的媒体不行,依靠少数的媒体也不行。只有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地开放大众传播的公共广场,让众多风格类别各异的大众传媒自由发展,才能营造出信息竞相迸发而自由流动的新闻海洋。

    另外,媒体兼并过度甚至垄断,也是不公平的。试想,在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地区,建成一个报业集团,把多家大小媒体统成一家,也唯此一家,别无对家,报道可以统一口径、统一行动,广告可以统一定价、统一收费,发行可以统一定价、统一打包搭配,如此这般,对于媒体自家,固然是增强了“权威性”和“竞争力”,固然是可以“做强做大”了,但是对于广大受众来说,信息的自由流动和自由选择安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商品的自由流通和自由选择安在?

 

    综上所述,新闻,无论是从具有为广大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信息来说,还是从肩负为广大受众提供采集传播信息服务职责的大众传媒来说,都是与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紧密相连的“社会公器”。新闻的自由传播,大众传媒的自由发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前提,是实现民主宪政的基础,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无论是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说,还是从维护国家的民主宪政来说,无论是从维护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来说,还是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来说,新闻,谁也不能垄断。

 



[①]本文所谓新闻,是指具有为广大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信息,同时也兼指肩负为广大受众提供采集传播信息服务职责的大众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