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小鬼侦探免费阅读:關於根除刑訊逼供之後的副作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2:48:37
關於根除刑訊逼供之後的副作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20 12:03:28  

趙作海一案再次引發公衆對刑訊逼供的關注

  中評社北京5月20日訊/可以容忍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帶來的副作用,刑事案件偵破率的降低,可以容忍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絕不容忍執法者以法律的名義對公民(包括嫌犯)隨意修理。只有正視法律的缺陷,兩害相權取其輕,坦然接受法律的副作用,才能真正地根除刑訊逼供。只有將眼光更多地盯在執法者的身上,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而不是將眼光盯在普通犯法者身上,非要將其繩之以法不可,才能真正地降低犯罪率。東方網今日刊發評論文章“根除刑訊逼供,必有副作用”,其內容如下:

  近日,趙作海一案再次引發公眾的關注,刑訊逼供!還是刑訊逼供!!人們不禁要問,有沒有什麼辦法徹底根除刑訊逼供使得無辜民眾不再蒙冤?

  辦法是有,當然這個辦法不是處理幾個打人的警察,懲處幾個不負責任的法官那麼簡單,不從制度上進行改良,處理再多的人也無濟於事。

  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讓嫌犯的口供不再是合法的證據,換句話說就是賦予嫌犯沉默權。

  我們經常能在美國的影視劇中看到,每當警察抓到嫌犯時,第一件事就是要像和尚念經一樣背誦著“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沒錯這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很多人了解美國的沉默權,往往是從這個米蘭達規則上開始,很多人誤以為米蘭達規則規定了嫌犯的沉默權。其實,沉默權是美國憲法第5條修證案規定的“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米蘭達規則只不過是使得沉默權得以延伸,認為公民不自證其罪的權利不僅適用於正式法庭審判,而且同樣適用於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場合。由於涉案警官在審訊米蘭達之前,沒有預先告訴他應享有的權利,所以米蘭達的供詞屬於非自願供詞,這種供詞在法院審判時一概無效。

  米蘭達規則實施以後,其作用是積極的也是明顯的,從此之後,再也沒有哪個嫌犯因受到刑訊逼供而蒙冤入獄,美國的司法系統也會辦錯案件,但錯的原因沒有一件是因為刑訊逼供,可以說賦予嫌犯沉默權,使得口供不再是合法證據是根除刑訊逼供的一劑良藥。

  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實行米蘭達告誡這種保護嫌犯權利的法律,是有重大的社會代價的。

  米蘭達告誡實行以後,嫌犯一旦落網,一個個都像榆木疙瘩一樣一聲不吭,給警方偵破案件造成了極大的困難,更要命的是,有的警官好不容易抓到嫌犯後,死活想不全米蘭達告誡全文了(我數了一下,全文共61個英文單詞),不得不把嫌犯放掉,後來,警方幹脆把米蘭達告誡印成卡片發給每一位警官,在抓獲嫌犯後,照本宣科交差。這樣帶來的後果是,警方的破案率直線下降,據美國司法部門統計,米蘭達告誡出台前,刑事重案破案一般在60%左右,“米蘭達”告誡出台後的幾十年,破案率已跌落在40%左右。

  這也就是說,要想加大保護嫌犯權利的力度,必然要對警方的權限予以約束,也會加大司法成本,更會使得更多的罪犯逃脫法律的制裁。刑訊逼供雖然會使無辜民眾蒙受不白之冤,但我們也不得不承認,它在打擊犯罪方面有著驚人的高效率作用,許多案件警方是依據嫌犯的口供偵破的。對米蘭達規則持反對意見的美國聯邦大法官哈蘭認為:“人人皆知,如果沒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遠無法破案,數量眾多的專家作證表明,警方提審案犯,獲取口供,對於控制犯罪非常重要。”

  當然,有人會說,有沒有更好的辦法,使得警方高效率打擊犯罪,又不濫用權利傷害無辜民眾呢?比如說,並不賦予嫌犯以沉默權,口供仍是合法證據,但嫌犯是打不得的。這個想法是美好的,當今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認為刑訊逼供的口供是合法的,無論它是不法治國家。我國有刑訴法也同樣如此,雖然沒有規定沉默權,沒有規定嫌犯問不得,但也同樣規定嫌犯是打不得的。但為什麼刑訊逼供會如此嚴重?這還是因為口供在刑事案件偵破過程中的高價值作用,許多嚴重刑事案件,離開了嫌犯的口供就無法偵破,離開了嫌犯的口供就無法對嫌犯定罪,口供如此重要,足以誘使警方鋌而走險,明知犯法,仍會對嫌犯進行刑訊和精神恐嚇。實話實說,明顯的肉體刑訊現在並不多見,但是車輪式的不間斷提審的熬鷹式刑訊卻比比皆是,這就足以讓嫌犯精神崩潰,真正的犯罪,會不打自招,無辜的公眾當然會自認其罪。 

  筆者請一位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同行作了一個粗略的統計,在他辦理的案件中,如果離開了口供,有多少案件將無法對被告人定罪,結論是百分之七十左右。而且越是重大案件,這個比例越高。

  那麼,在我們面前只有兩條道路可走:

  一、想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只有賦予嫌犯以沉默權,使得口供沒有絲毫的利用價值,其副作用是刑事案件偵破率大幅下降。眾多的罪犯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二、亂世用重典,打擊犯罪應當從重從快,現在犯罪率如此居高不下,更不能束縛警察的手腳。其副作用是必然有部分嫌犯會受到刑訊逼供,當然這其中大部分是壞人是真正的罪犯,但也極少部分無辜的人會蒙受不白之冤。

  以上,我講了為什麼我國刑訊逼供這樣嚴重,其主要原因是因為現行刑訴法將嫌犯的口供列為合法證據,刑事案件的偵破嚴重依賴於嫌犯的口供,同時,嫌犯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保護。

  最好的刑事政策是,絕不錯殺一個好人,但也絕不放不過一個壞人,這個說起來是那麼容易,但做起來就絕無可能。要麼是寧可錯殺一千,絕不放過一個,要麼是寧可放過一千,絕不冤枉一個。魚與熊掌不可兼得,這個道理古人都懂,但真要你做出選擇,卻是很難很難的。

  還好,愚笨的美國人往往會做出一些令中國人費解的選擇,對於米蘭達告誡同樣如此,最初美國人並不能普遍接受,曾有議員試圖提出憲法修正案,試圖推翻米蘭達告誡,最終是因難以取得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而夭折。但是現在,米蘭達告誡已被公眾普遍接受,而且實際上已經成為當代美國通俗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美國人能夠接受米蘭達告誡,能夠忍受米蘭達規則所帶來的副作用,是因為他們認為,法律首先要管的,首先應當是政府裡的官兒和警察,其次才是社會上的犯罪分子,所謂的加強法治,首先應當從制度上約束和限制政府官員的權力,是從制度上防止統治者和執法者無法無天,胡作非為。因為執法者一旦胡作非為,其對社會的危害要比任何的個人犯罪嚴重的多。

  美國人實踐檢驗這個觀點的機會並不多,倒是我們國家在不斷地證明美國人這個觀點的證確性,從1957年的反右擴大化到文革十年,哪一個不是使數以千萬計的民眾陷入如山的冤假錯案和政治迫害之中?

  兩害相權取其輕,這個道理人人都懂,但是,選擇起來卻不容易,對於刑訊逼供,現在人們看到了其巨大的危害性,幾乎人人對於警方的濫用權利侵害無辜公民的行為感到無法容忍,但是,趙作海等幾案是在真相大白以後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的,假如趙作海案發於今日,警方尊紀守法,案子破不了,只抓到了一個證據不足的嫌犯趙作海,估計大多數現在罵警方的人會要求警方趙作海繩之以法,或者假如警方將趙作海起訴到了法院,法院以警方對趙作海刑訊逼供為由將趙作海無罪釋放,你能接受嗎?

  當然了,你會說,我沒有那麼笨,你會勉強說你能接受,但這是在你知道了案件真相前提下做出的。算不得數。

  曾經有一個案件,可以驗證你的真實想法,東北黑社會劉湧案,劉湧一審被判死刑,但劉湧請了一個好律師田文昌,田文昌律師找到了曾經看護劉湧的幾個退役武警,證明劉湧被關押期間曾經受到了刑訊(李莊曾想複制這一作法),二審法院膽子不大,沒敢宣布這些刑訊逼供的證據違法,只是說證據不可靠,因此改判劉湧死緩,這下可了不得了,全國民眾大罵二審法院混蛋。最高法院著了急,提審該案,將劉湧槍斃了事。

  現在大罵刑訊逼供人,和當初大罵劉湧案的人難道不是一夥人嗎?

  為什麼劉湧可以被刑訊逼供,而趙作海不可以呢?因為劉湧是壞人,趙作海是好人。 

但筆者要說的是,任何人在強大的國家機器前面都是弱者,刑訊逼供面前沒有好人,都會讓你成為壞人的。當初趙作海被刑訊逼供時,你得來的信息只會讓你認為他是一個壞人,絕不會認為他是一個好人。我們中的許多人並非真心的反對刑訊逼供,當刑訊的對象是他們討厭的人,比如劉湧這類人,他們會對刑訊逼供歡呼雀躍,或者選擇性失明,但如果是趙作海這類他們不討厭的人,他們才會痛罵警方的敗類。刑訊是否正當完全取決於被刑訊的對像是誰。

  其實,當初罵劉湧案的法官的人,還有現在罵趙作海的警方的人,都是一群善良的人。他們的善良使得他們相信世界上確實有十分完美,沒有任何缺陷的法律制度。正如他們相信世上有真神一樣,相信多快好省大幹這類口號,也相信我國的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刑事政策。

  最後,亮明筆者的最終觀點,可以容忍任何個人犯罪,但不能容忍任何執法者的犯罪。

  可以容忍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帶來的副作用,刑事案件偵破率的降低,可以容忍犯罪分子逍遙法外,絕不容忍執法者以法律的名義對公民(包括嫌犯)隨意修理。

  只有正視法律的缺陷,兩害相權取其輕,坦然接受法律的副作用,才能真正地根除刑訊逼供。

  只有將眼光更多地盯在執法者的身上,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而不是將眼光盯在普通犯法者身上,非要將其繩之以法不可,才能真正地降低犯罪率。(mobjy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