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子疼是什么意思: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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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


★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包含医疗费用报销、生活补贴、书刊费等,是否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据实列支?还是需要并入职工福利费,在14%的比例内扣除?
  [ 国税局 ]  离退休人员如果参加社会统筹,企业在为这些人员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补贴、书刊费等,不能在企业列支;如果离退休人员没有参加社会统筹,企业为这些人员支付的上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福利费列支。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外贸企业向境外支付的佣金,很多国外公司是没有明文写有经营范围的,那怎么提供资质证明?涉外佣金那以后不就不能支付,企业更难生存了。
[ 国税局 ]  国内外贸企业与境外中介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时,应该审核对方的公司资格,一般情况,凡是依法设立的外国公司,国内外贸企业与其签订代理合同所支付的佣金,是允许按规定扣除的。
★ 合伙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 国税局 ]  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请参照财税[2008]159号文。
☆ 投资集团从享受减免所得税的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如何计算所得税??
[ 国税局 ]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外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  两个问题:一、在08年12月31日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是否需要调增?二、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还需要调增么?
[ 国税局 ]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2008年12月31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
[ 国税局 ]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四条中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X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如果某间房子已完工,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总价是100万,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至当年12月31日止,仅收到首付款30万。请问当年"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是120平方米还是36平方米?
[ 国税局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120米计算。
★ 跨期列支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性质的开支,是否都应该纳税调整?
[ 国税局 ]  如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支付,经常出现跨期支付,考虑到与会计的统一性,可以不进行调整。对非经常性发生的,则要纳税调整。
★ 1.请问我是一个分支机构企业纳税人,经营的业务范围与总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该如何申报缴纳纳企业所得税。2.能否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 国税局 ]  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是一个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除过渡优惠政策以外,在新税法框架下一般不得独立享受优惠政策,应由整个企业法人来计算享受。
★ 以前年度收到的政府补助收入(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在08年度才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还需要补交以前年度的税率差(因为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  税务检查时是否还要补交滞纳金?
[ 国税局 ]  应按08年以前企业所适用的税率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 对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承建的商品房,因开发商无力支付工程款,经人民法院判决用在建的商品房抵付工程款。建筑施工企业将抵债的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应当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是分别建筑工程款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各自计算一次企业所得税呢?还是将二者作为一次收入计算核定征收?
[ 国税局 ]  二者作为一次收入计算核定征收。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而该文件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请问: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扣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若能扣除,扣除环节在哪儿,是计算在毛利额前,还是直接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国税局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该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这是新所得税法中有关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的重大变化。
★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成本中的招待费、广告费等开支  是在汇算清缴期内与期间费用中的招待费等一并测算,还是应该在项目完工后清算时再测算?
[ 国税局 ]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等开支,如果企业已经进入销售年度,应在发生当年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等资产的计税基础中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的范围是否包括为此发生的差旅费、餐费等?是否包含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如果包含,又没有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话,这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受到处罚?对固定资产没有最低金额的限制了,是否意味着低值易耗品也应该当成固定资产了?怎么处理才不违法?实施条例67条第3款是否意味着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可以低于10年?
[ 国税局 ]  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为直接归属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如安装费、调试费等),不包括员工的差旅费、餐费。试生产发生的残次品支出,应作为正常损失处理,不能计入固定资产价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主要依据资产的使用时间确定,没有价格要求。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 工资税前列支,新旧法强调的都是“实际发放数”,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在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2007年12月的工资会计未计提,在2008年1月实际发放时,可否计入2008年度的费用?可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可否这样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而不管其所属期?如何理解  财税[1996]79号、  国税发[1997]191号中规定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费用?如工资的税前扣除强调的是实际发生数,是否受该两文件的限制?属于2008年度所得税事项,还是属于2009年度所得税事项?
[ 国税局 ]  2007年以前,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扣除有限制。2007年的计税工资超支的部分,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工资税前列支,是指在支付时扣除。如果属于2007年12月的工资,在2008年1月份发放,可以扣除。考虑到企业的工资一般都采取后发制,为了与会计保持一致,减少不必要的调整,税法规定在支付时扣除。所以,凡属于合理的工资,可以在实际支付时扣除,而不论属于哪个月份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未按原31号文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至2008年开发项目完工结算时,按实际毛利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小于在取得预售收入时按预计毛利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是应该按实际毛利额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还是应该还原到当期按预计毛利计算的税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超出实际税额多缴的部分用于抵减以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国税局 ]  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没有按照老的规定缴纳税款的,在2008年开发项目完工结算时,其应统一按照实际利润计算缴纳税款,其中,属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差额部分可以不缴纳滞纳金。

★ 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补偿职工,将土地作为量化资产划拨给由被补偿职工集体所成立的公司(即以土地作价补偿),土地产权清晰,过户在该公司名下,未有相关土地转让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等,补偿的量化资产金额(土地作价)能否确定为该土地计税成本?
[ 国税局 ]  土地使用权没有完成交易,不能作为受让处理。只能视为无偿使用土地。

     现在我们对清算所得是否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几种不同的观点:1)清算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为清算所得不是经营所得,所以不能弥补经营亏损;2)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5年内的亏损; 3)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没有时间限制。 那种处理是正确的?相关的法规依据是什么呢?
 [ 国税局 ]  按第2执行。清算所得,也是企业应纳税所得。

★ 请问:以前按5年摊销的开办费08年尚未摊销完,能否在08年将剩余开办费一次摊销?
 [ 国税局 ]  根据国税发[2009]98号文件规定,可以在08年一次性摊销。
★ 关于向个人的借款究竟能不能税前扣除?大连及辽宁地税均发文明确不能扣除,且不能代开发票?但也有些地方明确可以扣除,请总局给个明确的说法,否则同在一个中国,为什么企业有不同的待遇?
[ 国税局 ]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需要经过批准才能进行。所以未经批准个人从事借贷业务不符合金融监管规定,这部分利息也不能扣除。但个人购买企业债券,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可以扣除。
★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已经被要求预交了所得税,但总机构汇算清缴后是亏损,预交的部分退不了,并且今后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可能仍然会要求预交所得税,应怎样处理?
[ 国税局 ]  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亏损多缴部分可以在总机构所在地申请退还。

★企业为职工租房,相应的房屋租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 国税局 ]  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不需要。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500万以上部分是按15%还是按25%税率减半征收.
[ 国税局 ]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同时又享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减半优惠时,技术转让收入要单独核算。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半是按照25%税率减半的。

★一个总公司下面有若干分公司(非法人资格的)。经常会遇到这样情况,发生一笔费用,总公司需要和供方统一结算款项,取得一张抬头为总公司的发票,请问可否做一个内部费用分割单直接分摊到各分公司承当?
[ 国税局 ]  新税法框架下,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都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整个企业法人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法人的内部费用分割不影响整个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 总公司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跨地区分公司)可否享受15%的所得税率。
[ 国税局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5%的税率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15%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3年由于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原因,我公司与当地的一家家具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对其家具厂进行拆迁,建设商住楼。建成后返还其商业面积2.8万平方米,除此没有支付其他土地款。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时,地方税务局对2.8万平方米面积的处理意见有二种:第一种:认为2.8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不能计算扣除数、同时对该面积也不计算收入,但要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且不计算土地成本。第二种:认为2.8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可以计算扣除数,但要按商业面积的平均价计算收入,同时要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且不计算土地成本。我公司认为以上二种计算方法都不对,应该是2.8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可以计算扣除数,因为这是项目的建筑成本。同时该面积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但不视同收入,也不计算成本。或者2.8万平方米的面积的建安成本可以计算扣除数、同时该面积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且视同收入,但也按视同收入的相同金额计算土地成本。以上正确计算方法应该如何?

[ 国税局 ]  2.8万平方的建安成本可以扣除;该面积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06年开业,07年预售,按预售收入×0.2(预计利润率)×0.33(07年所得税率)预交所得税,该笔收入对应项目08年完工交付使用,确认收入。请问这笔收入实际适用的税率应该是07年的33%还是08年的25%?
[ 国税局 ]  25%。
★我公司在08年进行股份制改制,经会计师事务所评,存货减值180万元,固定资产评估增值300万元,公司已按评估后的价值调账,公司原股东按评估后的净资产重新确定股份并变更了注册资本,进行了工商登记。公司按调账后的固定资产价值继续计提折旧。现在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问,这种情况下,评估增值、减值如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可否按净增加值120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国税局 ]  企业连续经营,计税基础应保持不变。
★ 企业接受政府科技部门资助,进行技术开发。如技术成果为政府所有的,能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吗?
[ 国税局 ]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中第36行“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拨款,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我想问一下关于房地产行业2008年之前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在08年汇算时怎么处理,我们有一个项目正好是在2008年完工,08年的所得税是利润总额按照新税率25%计算,我们理解汇算时应交税金数为:利润总额按照新税率25%计算的应交金额-2008年及以前年度预交的所得税额(07年及以前按33%税率预交)。但现在有一个说法是要求对07年及以前的预交收入部分按照确定的利润率算出利润后仍按33%交税,只对08年收到的部分收入产生的利润按25%交税。请问我们汇算时应该按照哪种方式?或者相关的政策文件依据是哪些?
[ 国税局 ]  25%。  国税发[2009]31号。
★我是一家从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2007年成立并当年运营,能否享受新所得税法三免三减半?如能,则是从2008年起算三免三减半,还是从2008年起剩余年限享受,即两年免三减半?
[ 国税局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的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项目,但这些项目应是2008年以后投资新建的项目。故2007年的污水处理项目,应按原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处理,不能享受新税法的优惠规定。
★ 请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折旧表资产原值列填那个时点数据?是年末账面值么?
[ 国税局 ]  资产原值第一列填报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点的资产账面价值金额,第二列计税基础填报准予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并税前扣除时点的金额。
★ 我公司向汶川灾区捐赠的设备是否要按视同销售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果计入,如何计算其收入额和成本额?
[ 国税局 ]  向汶川灾区捐赠的设备要视同销售收入,同时要作为企业捐赠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有差旅费补贴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差旅费能税前扣除。问:企业也能规定差旅费补贴标准吗,这标准超过行政、事业单位标准,须税前调整吗?
[ 国税局 ]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
★ 在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在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再行申请加计扣除?
 [ 国税局 ]  不允许。
★ 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前一季度未按利润总额为计税基础(按A  类季度申报表报税时没有纳税调整项,企业按小于利润数)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构成偷税
[ 国税局 ]  未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预缴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我是一家铁矿公司,我们按照财政部和安监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时列入了生产成本,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冲减其他应付款。08年我公司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新规定计提安全费用计入盈余公积,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成本费用或相关资产成本。请问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能够扣除按照新的会计处理规定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 国税局 ]  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不属于企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也不同于准备金,所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企业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相应增加的安全设施相关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 我单位为注册地在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下设两家分公司,一家在外地,一家在北京,请问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公司也能适用15%的税率么?
[ 国税局 ]  你单位如果是2008年以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2008]362号)的规定并按照法人口径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个法人均适用15%的税率。
★我公司是一家跨省市的总分机构企业,请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省级分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年度申报?地市分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年度申报?如果省、地公司需要年度申报,在法人所得税下,对于全国性统一税前扣除比例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等)省、地分公司是否不需要进行调整而由总机构统一进行计算并进行纳税处理?
[ 国税局 ]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市经营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并统一进行纳税调整。
★ 请问单位成本列支的通讯费(我们单位每月给职工200元通讯费,在额度内据实报销,封顶200元)如何扣除,有参考文件和扣除标准么?
[ 国税局 ]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两税合并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需要,如何申报?对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亏损应该如何弥补?
[ 国税局 ]  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分支机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由法人统一弥补统一计算应纳税额,不需要由分支机构独立来弥补。
★  以前年度因纳税人计算错误,在当年未计提的折旧,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不允许,该怎样处理,可以申请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税款吗?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请问:如果其中一分支机构是2008年2月才开业经营的,那么在2009年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1-6月应按上上年度三个因素权重分摊,但2007年该分支机构还未经营,请问如何分摊?
[ 国税局 ]  根据国税函【2008】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请问:新的资产折旧摊纳税调整销明细表中的折旧、摊销年限,若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五年的固定资产,而会计上是按六至八年,会计比税法计提的折旧少,此种情况需要作纳税调减吗?
[ 国税局 ]  可以。但一经确认调整,不得变更,同时,应建立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台账。
☆我是非法人省级分支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上面有集团公司(一级),下面有市分公司(三级机构),2009年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给省分公司出具分批表,省分就地预缴。请问市分公司如何操作?(实际情况是有的市分只申报了所得税预缴表,而有的市分主管局连申报表也不要了,到底应该怎么做)
[ 国税局 ]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跨省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在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请问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为独立申报季度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汇总到总公司统一计算?如果是,则其当年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应在主表第37行?
[ 国税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2008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进行所得税进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根据国税发[2008]28号第七条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统一汇缴,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填报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7行。
★ 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应该怎样汇算清缴?还是继续适用国税发[2008]第28号文件吗?有没有更新的文件出台?是不是和预缴一样,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按不同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 国税局 ]  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 国税局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
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已经做扣除,在填表时做了视同销售处理,请问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问题?例如  企业购买100元礼品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已前扣除60%即60元,做视同销售处理调增100元,再做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160元么?
[ 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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