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女兵米蓝爱汤沐阳:关于发票(收据)报销的规定
关于发票(收据)报销的规定
山科大财字[2001]12号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票(收据)的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规范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销双方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税率、税额;识别号。
第二条 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套印省票据专用章,往来款收据套印省收据监制章(国有的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
第三条 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收执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
第四条 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下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五条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名或者盖章。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员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学校内部往来结算的各种收费票据,必须由学校收费办公室统一监制并盖有财务专用章,方可使用和报销。
第七条 自制的原始凭证,各校区一律按学校收费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
第八条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或复印件,其证明内容应符合发票的基本内容。
第九条 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收据)及报销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合法会计凭证,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
2.虽有税务机关监制章,但为定期换版作废的;
3.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据,未有省票据专用章的;
4.学校内部收费票据,未经学校收费办公室批准监制的;
5.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相应印章的;
6.发票(收据)内容有涂改的;
7.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
8.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
9.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收据)填写有误,未加盖出具单位相应业务章的;
10.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报销联未复写的;
11.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购买实物验收人未签名的;
12.购买实物,无验收证明的;
13.出具票据不完整的;
14.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