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卡怎么往里面充钱:]企业所得税26个经典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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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wind的讨论
1
企业在销售家电、机械设备等货物时,以延长保修期而向用户收取的产品价格以外的保修费,用于延长保修期的费用支出,该收入是否可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作为递延收入处理?
2
企业购买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每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国债利息收入,但在国债到期前将国债转让,该企业取得的持有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2年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3
在就地安置拆迁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原住户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补偿标准的面积不需缴纳房款,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成本应如何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拆迁安置时,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按照31号文件规定确定视同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其成本按照实际发生的拆迁支出、建安支出等确定。
2、土地增值税遵循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属于视同销售业务。广东省规定,视同销售价格按照成本价执行,实际上对开发企业不利。
3、企业所得税是典型的视同销售业务,这个规定同原来的国税函【2002】172号文件规定的精神一致。
4
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领导网上答疑精神,通讯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
有的省份认为为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同企业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
而河北省则推定为福利费,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5
企业2009年申请办理税务注销,账面存在2008年以前按照税法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请问注销时尚未冲减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债务清偿收益应计入清算所得。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作为企业的债务清偿所得,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福利费是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要缴税。福利费余额在注销的时候,似乎也可以这样理解。
6
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7
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还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据此,企业发生股权投资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扣除。除属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自行计算申报扣除情形以外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
纳税人当年发生了费用、成本支出,但取得发票在第二年,是否可以扣除在当年?
对于纳税人当年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业务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9
利息费用是否可以预提并税前扣除?其他费用可以预提并扣除吗?
纳税人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计提并在税前扣除,其他费用不可在税前预提扣除
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利息费用,不论是否已经支付,均作为当期的利息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属于当期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期已经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利息费用扣除。
10意见: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即在会计上将应当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在税法上也允许据实扣除。>
企业采取按年支付房屋租赁费,而且是跨年度支付,比如:2009年度10月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份的租赁费,是否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别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税前扣除?
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租赁期均匀扣除。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租金和利息没有区别,所以上面那个问题说只有利息才能预提,回答的有些武断。
企业在年度内研究开发新技术并研究成功,但企业未申请知识产权不转无形资产,全部计入研究开发费,申请加计扣除是否合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未按照会计核算转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在当期全部加计扣除。
企业的劳动保护费和职工取暖费补助是否凭有效合法凭证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规定,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对于明确规定了劳动保护标准和范围等内部控制度健全的企业,可依据发放凭证按照工资薪金扣除。职工取暖费补助可凭发放凭证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
这个问题,我没理解到底是在问什么?发放补助当然不会有发票的,肯定是领取手续啊?难道还有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