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的秀柳岩完整版: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十一五”标准规划|28商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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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十一五”标准规划

200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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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状分析

    1、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基本情况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以人类所受电离辐射照射作为健康危害因素而加以防护时适用的卫生标准,其中所说的电离辐射照射包括人类实践中遇到的所有正常的和潜在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还包括天然辐射和放射事故(或事件)等引起的需要人们加以干预的应急照射和持续照射;而引起电离辐射照射的辐射源则包括天然辐射源和人工辐射源,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以及核设施,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和其它涉及放射性的产品。所有这些辐射照射和辐射源都是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标准化对象,都属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适用范围。

    截至2005年4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共77项,其中包括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7项,国家标准23项(含多部门联合发布的GB18871-2002),卫生行业标准7项。如按专业分类则为:基础标准1项,主要涉及职业照射的标准19项,主要涉及公众照射的标准11,主要涉及医疗照射的标准18项,主要涉及事故照射的标准3项,有关检测方法与规范的标准19项,有关剂量评价及其参数的标准6项。

    2、“十五”期间所取得成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发布”,卫生部要求有关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开展对职业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清理复审,并转化成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在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开始实施前后发布。全国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和起草人,从现行有效的66项国家和行业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但尚未发布的8项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清理出43项标准涉及职业照射,经复审并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发布;余下31项不涉及职业照射的标准,仍然作为国家和行业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按照卫生标准工作研讨会议(新疆会议)精神,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2004年10月对归属本标委会的国家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同步进行了清理和评价。本标委会在复审的基础上,对每项标准按照专家评价、集中讨论、分析汇总和结果上报四个阶段进行了清理和评价。本次清理和评价的放射卫生防护国家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共66项,其中继续有效15项,修订9项,整合6项(整合后为2项),废止36项(其中35项已转化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因标准整合尚未进行,故清理后现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共76项,其中国家标准22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7项(其中含2004年、2005新发布4项),卫生行业标准7项。另有1项做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上报。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及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研究”是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职业病防治技术标准研究”的子课题之一(2004年1月~)。该子课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要求,针对已有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研究以下方面的内容:制定放射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提出各类放射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制定放射工作场所危害因素评价方法;建立辐射剂量估算方法;修订放射工作场所剂量水平限值;制定放射工作人员剂量监测规范;提出医疗照射的剂量控制方法;完善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标准。到目前为止,除了先期审查通过或者上报待批的4项标准以外,其余36项标准中,审查通过的33项,需要二审的2项,缓评的1项。因其中有3项标准合而为一,再去掉缓评的1项,所以在全部37项标准(包括5项放射病诊断标准)中,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8项,国家标准6项,行业标准3项;强制性标准28项,推荐性标准9项。

    3、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核能、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技术在我国工业、农业、医疗、国防、科研和教育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规模不断扩大、新技术不断出现,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辐射危害也同步增加。确保公众、患者、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的相继发布实施,以及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的重新界定,给放射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和核与放射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不适应的情况越来越多,需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的要求,加紧制订新的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同时代替《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1984)和《辐射防护规定》(GB8703—1988),成为我国新的统一的辐射防护基本标准。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的相当一部分需要按新的基本标准作相应的修订。

    二、国际相关标准分析

    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全面有关的主要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的建议书和出版物,近年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核安全标准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相关程度也日益密切。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辐射单位和测量委员会(ICRU)等机构的标准则分别在医用辐射装置、电离辐射常用量和单位等特定方面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一直有着密切的关系。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关系较大的国外先进标准则有美国国家辐射防护与测量委员会(NCRP)的建议书和出版物、美国联邦法规10CFR和21CFR等。

    尽管放射性的发现和应用对人类带来了很大的利益,但放射性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各种损伤和危害随之也逐步为人们所认识,特别是核武器的应用和试验,以及灾难性核事故的发生,使人们对放射防护更为重视。这种历史原因和放射性对人体损伤作用的特点,使得放射防护要求特别是一些限量指标不只具有一般安全卫生标准的强制性,在许多国家中还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发布,以保证具有更高层次的约束力。放射卫生标准的制订应以放射生物效应研究和放射流行病学调查为依据,它必须充分应用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以满足这类研究的观察年限应足够长,样品量足够大,效应指标应有说服力等要求。所以长期以来,一些国际机构如ICRP、IAEA、UNSCEAR和ICRU等一贯致力于收集汇总世界范围内有关的调查研究结果,力求在国际上就基本概念的定义或表述、放射防护的原则和要点、有关限值及其制定依据和应用、测量和评价方法以及常用量和单位等取得比较一致的共识,形成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建议书或出版物,成为各国制定放射防护标准的主要参照。

    但是,由于这些国际标准更多的是采用建议书的形式,在文字内容上多有不够明确、具体的地方以便为各国制订标准时留出一定余地,在表述方式上也有别于我国制订标准的要求,且它们通常不是产品标准,与国际贸易和服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我们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更多的是参照采用而不是等同或等效采用这些国际标准。特别是,放射卫生防护标准通常和人的健康安全直接有关,故以强制性标准为主,且在内容上又常包含有很多行为规范,因此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以保证其可行性。

    三、十一五期间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要任务

    1、“十一五”规划的原则和方针

    本规划是十一五期间指导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南,是做好各年度标准制修订立项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应急优先、量力而行、突显整体发展规划的原则确定优先纳入规划的标准目录。规划遵循以下原则和方针:

    (1)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进出口贸易;

    (3)适应入世后执行有关协定要求并保证我国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4)与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相配套,逐步完善我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

    (5)有利于规范卫生监督及疾病防治和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6)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与国际有关标准协调一致;

    (7)按标准项目的轻重缓急合理的年度工作量,做到大体平衡。

    2、“十一五”期间预期达到的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

    (2)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2003]17号文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要求,针对一些潜在辐射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应用项目就其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容和方法制订标准;

    (3)按照中央编办[2003]17号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精神,为配合卫生部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的职能,制订相应配套标准;

    (4)积极采用IAEA的最新辐射安全导则和ICRP最近报告,选取其中合适的题材,结合我们的需要和我国国情,为《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的导则;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要求,参照IAEA、ICRP、NCRP、WHO等国际组织的标准、报告和技术文件,制订有关突发核与放射事件医学应急处理的技术标准;

    (6)有关防护标准、监测、检测方法与规范的制订修订。

    3、重要任务及工作的重点

    (1)进一步完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体系;

    (2)《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所要求的配套标准;

    (3)为落实中央编办[2003]17号文、中央编办[2003]15号文对放射源安全监管和职业卫生监管的部门职责分工的界定,放射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监测需要配套的技术标准;

    (4)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相适应;

    (5)促进职业照射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6)为应对核与放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适宜的技术标准;

    (7)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8)积极回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标准化工作的新的要求和挑战。

    四、措施和建议

    1、可利用的资源分析

    (1)人力资源

    ①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至今已历五届二十余年,历届都由既熟悉放射卫生防护专业或其相关专业、又懂得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且都保持了由不同部门和系统成员组成的特点。本届委员会也由卫生部门、医疗器械部门、核工业总公司和部队、高等院校等部门和系统的专家组成,同时在平时也十分注意同其它部门和系统的相关标准化委员会或专家进行沟通,这样更有利于反映不同部门以及生产、使用和防护等各方面的意见。

    ②卫生系统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机构,有着很多放射卫生防护方面的专家,也是放射卫生监督及其相关法规、标准的实施者。通过起草、审查和使用标准、标准的宣贯培训等能够吸引更多这样的专家熟悉标准化工作,参加到标准化行列中来。每一届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也都会吸收一些来自卫生监督或疾病控制等第一线的省市卫生系统专家作为其成员,以便更有利于提高标准的合理可行性。

    ③放射卫生防护是以放射生物效应研究和放射流行病学调查为基础、评价电离辐射对各类人员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学科,并与放射医学密切有关。卫生系统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包括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挂靠的中国疾控中心辐射安全所)、科研院所和各医学高等院校,具有这些领域内的专业人才,从事这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卫生调查,其中不少调查、研究成果为相应标准的制订提供了科学依据,有的甚至可以通过一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标准。

    (2)信息资源

    ①早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化工作开始之初,就建立了众多传统的信息资源渠道,比如收集国内外相关标准化机构的出版物、出版放射卫生防护及其相关的专业刊物和出版物、建立放射卫生防护专业情报网、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交流、参加放射卫生检测的国际协作和实验室比对等,为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化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②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今天,不仅各国际和外国标准化机构以及国内各部门、卫生部门各机构都有相应的网站,就是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系统(包括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挂靠的中国疾控中心辐射安全所)也都有自己的网站。这些都为收集标准资料、广泛征求意见和宣传贯彻标准等提供了方便渠道,成为标准化工作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资源。

    (3)其它

    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及其下属分委员会的组建、活动和运行、管理直到经费,从卫生标准的规划立项、批准发布到实施贯彻,都给予了十分的重视和支持,并做了大量的部门内、外的协调工作,特别是通过行政立法(比如组织起草《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监督执法为卫生标准化事业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方向和政策性的支持。

    ②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等其它卫生标准一样,密切关系到全社会人员甚至其后代的健康,因此受到社会各类人员包括职业人员、广大公众以及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的持久关注,这是一种特殊的需求,也是卫生标准化工作得以持续发展的动力资源。


    2、实施措施与建议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委员会按照标准化的各个环节考虑如下:

    (1)规划立项根据与现有行政法规的配套要求和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以及各类人员健康的需求,依据现行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对标准复审、清理的结果,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收集、选择可参考采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确定需要制修订的卫生标准项目;

    (2)编写起草采用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吸引更合适的人员参与起草,对卫生系统以外希望参与起草的人员一视同仁,鼓励不同部门或单位之间的协作起草;

    (3)征求意见广泛征求不同部门和有关生产、使用等单位的意见,反复强调征求意见时主要选择熟悉标准内容的专家、人员而不要局限于领导、委员;

    (4)标准审查选择既熟悉标准内容又认真负责的专家作为主审人对标准作专门审查,对于比较重要或难度较大的标准可以将委员会审查和在这前后采用小型专家会议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查标准时充分听取来自其它部门和卫生系统基层的委员意见;

    (5)出版发行建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和国家、行业标准一样采取多种渠道和灵活多样的方式发行;

    (6)实施宣贯通过办培训班、上专业网等多种形式加强卫生标准的宣贯并从中发现更多的卫生标准化人材,积极收集反馈意见如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收集检测标准的配套程度和合理可行性;

    (7)其它建议利用政策杠杆引导更多的人员从事卫生标准化工作,如在评职称时纠正将卫生标准连论文都不算的观点,并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表彰优秀的卫生标准等。建议在经费上尽可能更多地支持卫生标准化工作。

    提出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制修订项目34项,具体项目见附表。除了目录中所列的标准以外,根据国内外标准发展动态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可能对规划内容作出调整,提出其他标准制修订规划。

附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十一五”制、修订标准项目(草案)